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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物理教育专业本科生实习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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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师范大学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文件 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规定一、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或用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二)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的;(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五)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二、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6.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拿取他人试卷的;2.对别人拿取自己试卷不予制止的:3.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天津师范大学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文件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5.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2.指使他人代考的;3.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偷窃试卷的;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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