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武汉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思路与试点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以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科技金融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为特色,推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相协调的“全面创新管理”,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八大创新工程,强化组织、资金、政策、体制、资源和环境六大保障,在创新要素聚集、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优势转
2、化等方面获得突破,提高我市整体创新能力、科技对经济的支撑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到“十二五”末期,初步建立起与现代化城市发展相适应、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在中部地区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在全国具有自主创新示范效应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区域创新体系,全力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完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创新科技金融体系,研发一批重大战略技术和自主创新产品,建设一批一流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努力将我市打造成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创新环境和谐的国家创新型城市,把我市建设成自主创新密集区、“两型社会”建设典范、中部地区自主创
3、新的引擎、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战略支点。(一)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按照“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标准建设一批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达到 20 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 25 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 20 个。努力培养和聚集一批科技和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一批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二)自主创新示范区示范效果突出。大力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示范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将其建设成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学发展试验区、先进产业聚集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成为推动“两型社会”建设、
4、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三)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总投入的 70%以上;企业科研机构占全市科研机构的 50%以上;企业产生的科技成果占全市科技成果的 50%以上;企业科技人才占全市科技人才的 70%以上。(四)重点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规划建设中国武汉未来科技城。大力发展壮大光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节能环保等一批具有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特征的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到“十二五”末期,光电子信息产业实现工业总产值 2000 亿元,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工业总产值各达到 100
5、0 亿元,生物、新能源产业工业总产值各达到 500 亿元。形成 6 个年销售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创新型示范企业、60 个销售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创新型成长企业,建成国家级产业化基地 30 个,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在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 18%,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 6500 亿元,在全市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达到 45%。(五)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功能凸显。建成辐射全国的创新孵化基地、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 80 个,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达到 30 个。规范科技中介组织管理,形成一套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体系,建成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
6、(六)科技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科技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建立起有利于风险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保险机构发展的激励机制,进行科技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系统、集合债券、科技保险等试点工作,科技投融资体系初步成熟。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融资租赁、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七)自主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初步形成政府机构运转高效、政策服务到位的创新体制环境。全社会研发投入在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到 2.5%以上,财政科技拨款增长率超过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科技进步贡献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均提高到 60%以上,对外科技依存度降低到 30%以下。股权激励成效显著,创新文化健康发展,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取得
7、突破,科技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实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公众基本科学素质全面提高,全市科普经费达到人均 2.5 元。二、试点内容和重点任务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主要任务是实施八大创新工程。(一)实施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程1.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进行奖励。支持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参与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改制和重组。开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
8、成果转化收益奖励试点。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民营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激励。2.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并给予奖励。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融资租赁、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扩大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增加科技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和补贴面,发展科技再保险。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之间的有机衔接。3.开展依托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组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及工艺、核心光电子器件、高端专用芯片及
9、基础软件、新光源、新能源、重大新药创制等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和消费电子等五大产业,新建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国际一流的新型研究机构,在一批关键技术研发上实现突破,取得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并快速实现产业化。4.开展政府采购试点。以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试验和示范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以政府采购带动企业采购,引导社会采购。实施光纤到户、三网融合、节能建筑、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等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工程招标活动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5.开展促进创新创业和企业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试
10、点。对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从事信息、生物医药、生物育种、新能源、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文2008172号)规定的,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开展“市院共建”、“市校共建”试点。市人民政府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科院武汉分院等单位通过“市院共建”、“市校共建”模式,用足科研资源,重点建设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国家实验室、生物技术研究院、新能源和新材料研究中心、物联网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生物技术研究院生物医药研究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生态城市研究院,鼓励其积极承担国家重大
11、科技项目,提升我市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7.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试点。深入实施“人才特区”战略,建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凝集一批战略科学家、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 1:1 的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持续开展“3551”人才引进计划。8.开展示范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试点。建设服务型、效能型管委会,强化其在产业发展、人才引进、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建立示范区企业对政府管理与服务的民主测评、考核与建议制度。(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1.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12、围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节能环保、新能源、新一代移动通信、生物、激光、新动力汽车、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地球空间信息、数控机床、新材料、现代物流、金融等 15 个新兴产业及物联网、风能、高速铁路等具体产业领域,组织一批关键性技术攻关,建设一批行业性技术平台,努力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发现和培育一批创新点,推动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壮大一批科技企业,繁荣新兴产业。2.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在 15 个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分别成立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科研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在规划、土地、资金、市场、有关特许等方面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
13、题。按照国家有关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及我市工业基础、产业布局,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推动优势行业与企业的协作配套,推动优势资源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3.加大财税等政策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用活用足国家关于新能源、生物、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发展政策。通过制订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发展规划,出台有关土地、税收、财政补贴、人才引进等产业发展政策。加大土地供应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力度,支持有关新兴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规划与建设。加大政府采购对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型产品的首购、优购及预购支持。制订有关限制、淘汰老旧技术、产品的政策以及补贴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迅速提高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强化计划的
14、引导作用,对获得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支持的项目,地方财政予以优先配套支持。凡投资新兴产业的项目,当年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市、区各按照投资额的 1%给予补贴。4.加大对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新兴产业项目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对优质企业和项目给予“直通车”待遇,提供信贷支持。积极组织新兴产业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及相关准备工作,重点推荐新兴产业企业到创业板市场融资,并优先推荐其使用东湖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对企业通过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我市新兴产业的,按照融资额的 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优先为新兴产业的创新
15、型产品出口提供出口信用保险。5.加大对产学研技术联盟的支持力度。鼓励聚集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设备、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建立专业性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关键共性技术共同开发、共同享用。鼓励创新合作模式,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建立的双边战略联盟进行平台整合,以两家企业为中心分别建立武汉钢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武汉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 35个专利联盟和标准联盟、2030 个技术联盟。鼓励同一产业的企业以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等方式,建立信息、市场、国际合作等平台。6.优化新兴产业发展环境。建立新兴产业评估指标体系,准确把握行业运行规律,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及时发布产业信
16、息与预警,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建立产业技术预见机制并实行产业技术路线图计划,每年选择 2 个行业发布技术预见报告并编制产业技术路线图,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对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居住、户口、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简化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新兴产业高端人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7.拓宽政府采购范围。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政府采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全市要积极开展示范应用,支持本市企业原始创新产品进行市场开拓。凡使用省、市、区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都要将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
17、和工程招投标范围。积极争取将本市更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国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三)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1.出台武汉市创新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在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创新型成长企业中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激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支持建立自主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合作共建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积极探索以研发补贴的形式鼓
18、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自主创新平台,探索建立事前立项备案制度和事后考核补贴制度。凡经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研发平台,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支持。3.支持企业建立完善的创新活动管理制度。在高新企业认定、考核评比等过程中,推动企业规范内部研发活动记录、制订研发投入规定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建立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度、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奖励制度、持续的科技投入与科技创新活动制度。定期举办创新方法培训班,支持创新型企业建立创新知识管理系统,以促进企业创新中的知识学习,并为其
19、他企业提供示范。4.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体系。在鼓励企业承担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力争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居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重大战略技术产品和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项目,省、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配套,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由市财政给予 150 万元的支持。5.指导和促进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专利经营体系和正版产品流通示范体系,建立实时高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支持企业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设立知识产权资助资金,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专利权、植
20、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和登记版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等,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建立激励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的政策体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贸易,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与文化建设力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体系,引导企业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6.开展标准创新试点工作。支持专利技术标准化,建立标准联盟。支持企业形成专利池,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群。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努力掌握制定技术
21、标准的话语权。鼓励企业将其核心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增强市场竞争力。市财政对成功实现专利技术标准化的企业予以奖励或补贴。(四)实施原始创新成果、关键技术创新突破、一流自主创新研发机构的“三个一百”工程1.实施 100 项原始创新成果研发。围绕我市“两型社会”、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市科教资源优势,突出原创性、前瞻性、战略性的基础研究、重大发明、原始创新成果研发,力求在光电子信息、节能与环保、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取得 100 个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其中,50%以上的原始创新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实施 100 项关键技
22、术突破。根据我市 15 个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结合国家自主创新行动及重大科技专项的布置,重点从新动力汽车、地球空间信息、半导体、新型显示、环保装备、新一代移动通信、生物医药、激光、数控机床、新材料等 10 个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组织实施 100 项重大关键支撑技术和项目。3.建设 100 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将我市现有国内顶尖的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建成国际一流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并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每年建设一批国内一流水平的自主创新研发机构、引进若干国际科研机构,基本形成武汉国家自主创新研发机构体系,在国家科技战略分工中占据重要一席。(五)实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创新
23、工程1.选择 12 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科研人员绩效评价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现有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科技成果评审体系中,增加专利、技术转让、成果产业化等职称评定要素的比重,或者设立推广型技术职称系列,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2.选择 23 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开展股权奖励和分红激励试点。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向企业法人、科研人员或民间资本整体或大部分转让资产或股权,使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所创办科技企业中的股权比例逐步降低到 30%以下。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所创办科技企业开展股权奖励,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
24、近 3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 40%,并在 35 年内统筹安排使用,与约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挂钩。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红激励,自获利年度起,在 35 年内,每年从企业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5%但不高于 10%的资金用于激励;鼓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分红激励,自自主创新的技术或产品开始盈利之日起,在 35 年内,每年从当年该技术或产品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5%但不高于 30%的资金用于激励。3.选择 23 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4 个 70%”激励政策试点,鼓励其科研成果就地转化。鼓励院士、学科带头人带头转化科技成果。鼓励职
25、务成果转化,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中提取 70的资金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 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允许使用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并可将其所获股权的 70奖励给课题组成员。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 1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形式在汉进行产业化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 70%。在岗位保留、科研条件、保险缴纳等方面,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
26、员创业的政策环境。4.建立一批新型研究机构。鼓励个人创办科技类非企业研发机构。扶植一批具有行业领导力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 2 家虚拟研发中心(市软件产业虚拟研发中心、市创意产业虚拟研发中心);扶植 23 家员工达到 100 人以上的民办研究机构;发展 23 个以行业协会为依托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5.鼓励和规范设立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一批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科技中介机构,切实解决成果转化中间环节薄弱的问题。政府通过规范管理、营造政策环境,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公益性、带动性、前瞻性的科技中介机构,引导一批示范型科技中介机构,并积极探索保证其持续发展的市场化机制。(六)实施科技金融创新工程1.推
27、动上市融资工作。推动“新三板”规则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积极培育和发展证券服务业,对科技型创新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补贴,并对保荐券商、主办券商进行奖励。凡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改制协议或者保荐协议的后备企业,可以获得 20 万元补贴;上报材料并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可以获得 30 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后备企业,可以获得 50 万元补贴;对境外上市的后备企业可以获得 100 万元奖励。保荐券商保荐的科技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可以获得每家 20 万元奖励。主办券商推荐的科技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
28、后,可以获得每家 20 万元奖励。2.鼓励设立各类基金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构建多元化的投资平台。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风险投资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报酬体系。大力培育风险投资服务公司、风险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决策咨询和代理谈判等服务。3.创新型企业信用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分支机构、一定授信的委贷机构,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参与创新型企业信用
29、贷款试点。凡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可以无需抵押和担保获得试点银行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其贷款利率可以根据银行实际和企业实际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 40%。对按期还本付息企业的贷款利息及信用评级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试点银行根据利率上浮幅度和年发放贷款总量给予一定的奖励。4.开展中小科技企业融资试点。采取“市区共建、社会参与”的模式,积极扶持中小科技企业担保融资。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社区、科技园区的中小科技企业的担保费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予以全额补助,超过 50 万元的,按 50 万元补助。各区财政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小科技企
30、业贷款贴息补助,并对银行因向中小科技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资产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在中小科技企业中,开展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为质押对象的知识产权反担保质押工作,并逐步取消反担保质押,试行信用担保。建立中小科技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科技企业担保基金良性运行的财政补偿机制。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科技企业联合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市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对其给予贴息补助。5.深化科技保险试点。积极开拓保险品种,探索信用保险。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信用保险试点,在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基础上,
31、审定信用限额。对市级创新型企业开展国内贸易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服务试点,在信用限额内,对被保险方因买方的信用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保费、资信调查费进行补贴。(七)实施科技创业工程1.大力推进创业人才培育体系建设。通过举办大学生科技创业挑战赛、优秀创业项目展览、科技创业活动周、科技创业培训和科技创业项目社会融资对接会、创业成功经验交流会、科技创业社区等形式,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凝聚跨专业、跨地域智力资源,组建一支创业导师团队,建立科技创业导师遴选、创业辅导的长效机制;通过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用
32、于科技创业投资、科研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开展创业。2.全面深化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全国孵化器发祥地且始终处于领先水平的基础优势和建设经验,拓展孵化体系功能,全面提升“科技创业社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三级孵化体系的创业孵化能力。按照“以三级孵化体系为载体,市区联动、共建共享”的模式,大力建设科技担保、股权融资、制造资源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共享服务等 5 个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以政府和企业资金共建共管的模式,由政府推动,实行市场化运作,发挥天使基金等创业投资联盟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创业孵化的投融资支撑能力。3.积
33、极探索全民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聚焦政策、聚焦项目、聚焦服务,实施由“科技攻关”、“大学生创业计划”、“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民企百星工程”、“上市辅导培育计划”等科技计划为支撑的科技创业企业“成长路线图”;发挥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作用,优化资源、促进共享,支持一批科技创业中介机构和科技创业服务协会成长壮大。(八)实施创新型领军人才聚集工程1.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培育与引进行动。对我市急需的处于国际科技前沿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等世界顶尖人才以及“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才,按照“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力争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
34、学科带头人、产业领军人才和战略科学家。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改善博士后人员科研和生活条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研究项目。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报酬分配、户籍管理、研究条件等政策,支持企业开展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试点。以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基地建设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搭建网上在线交流、洽谈等归国创业服务双向互动平台,打造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2.实施优秀产业人才培养行动。组织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分批赴国外和国内发达地区集中培训、考察,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级产业人才;选择部分企业实施首席工程师制度,在这些企业
35、中按学科领域选拔若干首席工程师,并实行年薪制或特殊津贴制;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探索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途径,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激励科技人才的创新创业积极性;深入实施“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民企百星工程”,建立民营企业家互相促进、共同成长的和谐环境。3.实施产业创新型团队培养行动。依托“双百计划”、“创新岗位”计划,每年在我市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项目中设立 10 个左右的创新岗位;至“十二五”末期,共选聘 50 名左右“创新型团队带头人”,建设
36、 50 个左右“重点产业创新型团队”,带动培养 300 名“创新型团队核心成员”,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科研成果丰富的创新型团队和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型团队存续期内,按照创新型团队带头人每人每年 1015 万元、创新型团队核心成员每人每年 1 万元的标准给予岗位津贴补助。4.实施产学研人才交流行动。推行自主创新岗位制度,在企业设立一批自主创新岗位,吸引优秀人才领军承担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对自主创新岗位聘用的产业领军人才,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并在住房、就医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开展企业访问学者试点,支持高校教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到企业进行咨询与合作研
37、究。选择部分高校开展青年教师岗位实践试点,要求 40 岁以下的教师必须有半年企业工作经历。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统计、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办公。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共同推进此项工作。(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和自主创新的政策、法律、法
38、规,建立完善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法规体系。制订出台武汉市建设创新型企业的实施方案等文件,修改完善武汉市科技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三)提升科技投入能力。“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研发投入累计达到1000 亿元,市、区两级政府对科技的投入达到 100 亿元,市级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投入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3.5%。推动银企合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建设中部地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支撑、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四)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科技管理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改革科研计
39、划管理体制,实行无偿使用、有偿使用、投资入股、事前备案事后补贴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强引导,整合创新资源,形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创新战略联盟。探索建设“中部创新圈”,发挥我市作为中部地区特大中心城市的优势,主导建立中部地区城市科技合作机制,促进区域内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打破管理权限,整合利用我市优势资源,包括中央在汉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部属院校拥有的科研优势、研发设备优势,以及工业园区的产业基础。(五)改善科技创新环境。进一步改善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到我市投资,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机构、个人设立创业投资主体。降低创业、创新成本,通过风险投资、科技保险、政府补贴、协会支持等多种途径降低创新风险。多渠道探索创新人才的培养、激励、集聚机制,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培育创新文化,倡导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开放包容的创新文化,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实施全民学习计划,建设学习型城市。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