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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教师发〔2016〕222号附件:贵州省十三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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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贵州省“十三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以 下简 称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 提 升 教 师 队 伍 整体 素 质 , 提 高 全 省 基 础 教 育 质 量 和 水 平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结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 十 三 五 ” 期 间 贵 州 省 范 围 内 取得 教 师 资 格 的 普 通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含 民 办

2、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 中 小 学 ” ) 在 职 教 师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继 续 教 育 是 指 中 小 学 教 师 为 提 高思 想 政 治 、 业 务 素 质 和 综 合 素 质 进 行 的 学 习 培 训 。第 四 条 省 级 教 育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综 合管 理 、 指 导 和 监 督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做 好 继 续 教 育 的规 划 制 定 、 组 织 实 施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是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各级 教 育 行 政

3、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鼓 励 、 支 持 教 师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 为教 师 学 习 培 训 提 供 条 件 保 障 。第 六 条 继 续 教 育 实 行 学 分 管 理 。 原 则 上 “ 十 三 五 ” 期间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应 完 成 不 少 于 360 学 分 且 每 年 不 少 于 72学 分 的 继 续 教 育 。 中 小 学 教 师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取 得 的 学 分 , 在全 省 范 围 内 有 效 。2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以 提 高 教 师 立 德 树 人 、 实 施 素 质 教 育的 能 力 和 水 平 为 重 点

4、, 开 展 以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修 养 、 专 业 知识 更 新 与 扩 展 、 专 业 能 力 训 练 与 实 践 、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等 为 主要 内 容 的 学 习 培 训 。第 八 条 继 续 教 育 分 为 学 历 ( 学 位 )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学 历 教 育 是 指 具 备 合 格 学 历 的 教 师 进 行 的 提 高 学 历 ( 学 位 )层 次 的 教 育 。 非 学 历 教 育 是 指 经 学 校 或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织 或 认 可 的 、 对 教 师 进 行 的 适 应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需 要 及 岗 位

5、要求 而 开 展 的 学 习 培 训 。第 九 条 继 续 教 育 坚 持 教 师 全 员 培 训 与 骨 干 研 修 相 结合 , 远 程 培 训 与 集 中 培 训 相 结 合 , 脱 产 培 训 与 校 本 培 训 相 结合 , 非 学 历 培 训 与 学 历 提 升 相 结 合 , 统 一 培 训 与 自 主 研 习 相结 合 , 采 取 多 种 有 效 途 径 提 升 教 师 素 质 。第 十 条 继 续 教 育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实 施 。 五 年 周 期 内 , 县级 及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不 少 于 240 学 分的 全

6、员 集 中 培 训 。 中 小 学 要 积 极 开 展 校 本 培 训 , 鼓 励 教 师 开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学 习 实 践 等 自 主 研 习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成 人 学 习 规 律 和 教 师 职 业 特 点 , 各 级 教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课 程 资 源 体 系 建 设 , 确 定 必 修 课程 和 选 修 课 程 , 组 织 教 师 自 主 选 择 和 学 习 。 教 师 通 过 远 程 、自 学 等 方 式 学 习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开 发 的 继 续 教 育 课程 , 经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7、, 可 按 规 定 计 入 学 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第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实 行 学 分 登 记 , 采 用 证 书 管 理 和 信息 化 管 理 。未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授权的培训,3不得纳入“十三五”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不得报销培训相关费用。第 十 三 条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登 记 范 围 包 括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部 门 举 办 和 认 可 的 各 类 培 训 ; 教 师 参 加 的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学 历( 学 位 ) 提 升 学 习 ; 学 校 根 据 本 校 实 际 组 织 开 展 的 校 本 培 训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8、 并 认 可 的 教 师 自 主 研 习 活 动 , 以 及 其 他 与教 师 继 续 教 育 有 关 的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举 办 和 认 可 的 各 类 培 训 ,教 师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 经 考 核 合 格 , 依 据 课 程 类 型 及 其 重 要 性折 算 学 分 , 原 则 上 培 训 时 间 1 小 时 为 1 学 时 ,1 学 时 计 算 1 学分 。第 十 五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参 加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提 高 学 历 ( 学位 ) 教 育 , 在 读 期 间 学 业 成 绩 合 格 , 本 学 年 继 续 教 育

9、 记 72学 分 。 外 出 挂 职 锻 炼 和 跟 岗 研 修 培 训 超 过 72 学 时 的 , 按 72学 分 计 算 。第 十 六 条 新 任 中 小 学 教 师 试 用 期 培 训 不 少 于 120 学时 , 经 考 核 合 格 记 72 学 分 。 担 任 班 主 任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 每 5年 需 接 受 不 少 于 30 学 时 的 班 主 任 工 作 专 题 培 训 ,经 考 核 合格 , 计 入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第 十 七 条 在 县 级 及 以 上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各类 培 训 中 , 担 任 授 课 教 师 、 指 导

10、 教 师 和 上 示 范 课 、 观 摩 课 的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凭 培 训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可 按 其 承 担 的 培 训 学 时数 的 两 倍 登 记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第 十 八 条 各 级 名 师 名 校 长 工 作 室 组 织 开 展 的 培 训 活动 , 按 培 训 形 式 和 时 间 由 工 作 室 主 持 人 出 具 证 明 、 县 级 以 上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定 后 据 实 计 算 学 分 。4第 十 九 条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本 培 训 和 学 校 认 可 的 教 师 自主 研 习 活 动 学 分 , 五 年 周 期 内 累 计 登

11、 记 不 超 过 120 学 分 , 具体 计 算 办 法 由 中 小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制 定 , 并 报 主 管 教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第 二 十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参 加 各 级 各 类 继 续 教 育 , 培 训 学习 结 束 后 , 教 师 个 人 凭 培 训 通 知 、 结 业 证 书 等 相 关 材 料 提 出登 记 申 请 , 由 教 师 所 在 学 校 进 行 材 料 审 核 、 学 分 计 算 , 并 在证 书 和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登 记 。 五 年 一 周 期 , 学 分 积 满 经 教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12、定 后 , 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打 印 贵 州 省 中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因 产 假 病 假 等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完 成 当 年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的 教 师 , 经 学 校 同 意 并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案 , 可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补 修 。 具 体 办 法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门 制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由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负 责 审 核 认 定 。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登 记 过 程 管 理 , 对 学

13、 分 登记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培 训 质 量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 要 限 期 整 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由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追 究 相 关 部 门 、 学 校及 人 员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教 师 , 所 在学 校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督 促 其 改 正 。 对 在 继 续 教 育 中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学 分 的 教 师 , 取 消 其 学 分 记 录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第四章政策保障第 二 十 四 条 举 办 教 师 培 训 的 机 构

14、 和 中 小 学 校 要 加 强继 续 教 育 过 程 性 记 录 和 档 案 管 理 , 作 为 登 记 和 审 核 继 续 教 育学 分 的 重 要 依 据 。5第 二 十 五 条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是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册 、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及 年 度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 继 续 教 育 学分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 暂 缓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 不 得 参 加 高 一 级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评 聘 和 骨 干 教 师 、 特 级 教 师 、 名 师 名校 长 、 优 秀 教 师 推 荐 评 选

15、 ,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设 立 教 师 培 训 专 项资 金 , 并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 同 时 , 各 学 校 依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小学 按 照 年 度 公 用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的 5%安 排 教 师 培 训 经 费 的 规定 , 足 额 提 取 继 续 教 育 经 费 , 加 强 经 费 使 用 监 管 , 确 保 专 款专 用 , 提 高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参 加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继 续 教育 ,其 费 用

16、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解 决 ;参 加 所 在 单 位 安 排 的继 续 教 育 ,其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担 ;参 加 自 主 选 择 的 继 续 教育 和 自 主 研 习 活 动 ,其 费 用 按 照 所 在 单 位 的 规 定 解 决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举 办 的 各 类 培 训 不 得 向教 师 个 人 收 费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学 校 进 行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登记 、 审 核 不 得 向 教 师 个 人 收 取 管 理 费 和 证 书 工 本 费 。第五章附则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机 构 、 教 师 培 训 机 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有 效 期 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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