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甲 方 :身 份 证 号 :乙 方 :身 份 证 号 :丙 方 : 王 孝身 份 证 号 : 342224199004222034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以资金和人力折合入股方式加入成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之一。甲方和乙方和丙方(以下简称三方) 同意为了本公司的发展壮大,充分利用各合伙人广泛的资源优势和发展各合伙人相关能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化营销组合,共同完成多赢的局面,且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现 有 甲 、 乙、丙合股( 合 伙 ) 开 办 一 家 _,全 面实 施 三 方 共 同 投 资 、 共 同 合 作 经 营 的 决 策 , 成
2、 立 股 份 制 公 司 。一、公司名称和地址1、 公司的中文全名称:2、 公司的英文全名称:3、总公司注册地点设在:经 三 方 合 伙 人 平 等 协 商 , 本 着 互 利 合 作 的 原 则 , 签 订 本 协 议 , 以 供信 守 。二 、 出 资 的 数 额 :甲 方 出 资 _元人民币、 占 公 司 股 份 、 出 资 的 形 式 _货币_、出 资 的 时 间 _ , 职 位 :乙 方 出 资 _元人民币、占 公 司 股 份 _%、出 资 的 形 式 _货币_、出 资 的 时 间 _ , 职 位 :丙 方 出 资 _元人民币、占 公 司 股 份 _20_%、出 资 的 形式 _人力
3、入股_、出 资 的 时 间 _ , 职 位 : 执 行 校 长 三 、 股 权 份 额 及 股 利 分 配 :三 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20_%;公司下年发展储备金占公司股份 10 %;( 1) 合 伙 股 东 , 不 直 接 参 与 经 营 的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2) 合 伙 股 东 , 直 接 参 与 经 营 的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3000元 /月(3)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甲 、 乙 、 丙 三 方 以 上 述 占 有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权 份 额 比 例 享 有 分 配 公 司股 利 , 三 方 实 际 投
4、 入 货 币 股 本 金 数 额 及 比 例 不 作 为 分 配 股 利 的 依 据 。另 外 股 利 分 配 应 是 年 总 营 业 额 除 去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税 后 纯 利 润 的 股 利分 配 ( 注 : 相 关 费 用 不 包 括 三 方 的 出 资 成 本 ) 。 公 司 若 产 生 利 润 后 ,甲 、 乙 、 丙 可 以 提 取 可 分 得 的 利 润 , 其 余 10% 部 分 留 公 司 下 年 作为 资 本 填 充 即 发 展 储 备 金 。 如 预 将 股 利 继 续 投 入 公 司 作 为 运 作 资金 , 以 加 大 资 金 来 源 , 扩 充 市 场 份
5、额 , 必 须 经 三 方 全 部 同 意 ,不 可 任 意 一 方 或 两 方 独 立 做 主 , 并 由 甲 、 乙 、 丙 三 方 同 时 进 行 。四 、 在 合 作 期 内 的 事 项 约 定1、 合 伙 期 限 :合 伙 期 限 为 _年,自_ _年_ _月 _日 起 , 至_ _年_月 _日 止 。 如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 三 方 均 无 意 退 伙 , 则 合同 期 限 自 动 延 续 。2、 入 伙 、 退 伙 , 出 资 的 转 让A 入 伙 : 需 承 认 本 合 同 ; 需 经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 执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权利 和 义 务 。B 退
6、伙 :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不 允 许 退 伙 ; 如 执 意 退 伙 , 退 伙 后 以 退 伙 时 的财 产 状 况 进 行 结 算 , 不 论 何 种 方 式 出 资 , 均 以 现 金 结 算 ; 按 退 伙人 的 当 时 所 占 公 司 股 分 的 60%退出 。 非 经 三 方 同 意 , 如 任 意 一 方 不 愿 继续 合 伙 , 而 踢 出 一 方 时 , 则 被 踢 出 的 一 方 , 被迫 退 出 时 , 则 按 公 司 当 时财 产 状 况 进 行 结 算 的 60%进 行 赔 偿 。 未 经 合 伙 人 同 意 而 自 行 退 伙给 合 伙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7、 , 应 进 行 相 应 的 赔 偿 。3.、 出 资 的 转 让 : 允 许 合 伙 人 转 让 自 己 的 出 资 。 转 让 时 合 伙 人 有 优先 受 让 权 , 如 转 让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 第 三 人 按 入 伙 对 待 , 否 则以 退 伙 对 待 转 让 人4、 合 伙 的 终 止 及 终 止 后 的 事 项合 伙 因 以 下 事 由 之 一 得 终 止 : 合 伙 期 届 满 ; 全 体 合 伙 人 全 部 同 意终 止 合 伙 关 系 ; 合 伙 事 业 完 成 或 不 能 完 成 ; 合 伙 事 业 违 反 法 律被 撤 销 ; 法 院 根 据 有
8、 关 当 事 人 请 求 判 决 解 散 。合 伙 终 止 后 的 事 项 : 即 行 推 举 清 算 人 , 并 邀 请_中 间 人 (或 公 证 员 )参 与 清 算 ; 清 算 后 如 有 盈 余 ,则 按 收 取 债 权 、 清 偿 债 务 、 返 还 出 资 、 按 所 占 股 份 比 例 分配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 固 定 资 产 和 不 可 分 物 , 可 作 价 卖 给 合 伙 人 或 第 三人,其 价 款 参 与 分 配 ; 清 算 后 如 有 亏 损 , 不 论 合 伙 人 出 资 多 少 ,先 以 合 伙 共 同 财 产 偿 还 , 合 伙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9、的 部 分 , 由 合 伙 人 按 出资 比 例 承 担 。5、 纠 纷 的 解 决合 伙 人 之 间 如 发 生 纠 纷 , 应 共 同 协 商 , 本 着 有 利 于 合 伙 事 业 发展 的 原 则 予 以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可 以 诉 诸 法 院 。四 、 在 成 立 股 东 会 后 , 全 权 委 托 _作 为 公 司 运 作 的 总 负 责 人(法 人 ), 全 权 处 理 公 司 的 所 有 事 务 , 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 处 理 公 司 事 务 ,如 有 以 下 重 大 难 题 和 关 系 公 司 各 股 东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由 股
10、东 研 究同 意 后 方 可 执 行 :1、 单 项 费 用 支 付 超 过 _1000_元 ;2、 新 产 品 的 引 进 ;3、 重 大 的 促 销 活 动 ;4、 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中层管理者任免及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其他有关三方权益的重大问题五、三方
11、的责任和义务1、 三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有公司股东会成员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甲、乙、丙三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所占股份比例参与分红,同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三方均参与公司直接管理或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按公司劳动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年底参与股东分红。2、 方应负责公司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方有责任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管理、市场开拓等工作细则及规定;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市场或行业信息及法律资料。3、 其它方应遵
12、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公司资金增减由股东会决定,并报请股东会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4、 公司财产为公司全体股东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三方和股东会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5、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股东会监督检查,日常账务管理由方负责,银行现金管理由方负责管理。6、三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股东会2/3人数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3)执行公司事务中有不正当行为;被
13、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被除名人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6、其他(1)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有2/3及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方可执行。(2)如公司经营得利欲扩大规模,开分店,本店股东优先参与入股事宜。(3)公司从业期间如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内重大损失当由公司内股东共同负责。用公司共同财产承担,如公司共同财产不足以承担时,应按各股东的所占公司股份比例承担。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 乙 、 丙 三 方 共 同 协 商 , 本 协 议 一 式 4份,三方 各 执 一 份 , 见证 方 留 存 1份 备 案 , 自 三 方 签 章 并 经 公 司 盖 章 确 认后 生 效 。甲 方 ( 签 章 ) : 年 月 日乙 方 ( 签 章 ) :年 月日丙方(签章): 年 月日公 司 盖 章 确 认 :公 司 总 负 责 人 签 章 确 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