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出憑證經常退補件(錯誤)原因分析一、 憑證支用項目與原核定計畫項目及用途不符。二、 超過預算額度。三、 採購程序不符(未於事前奉准或未事前知會相關單位監驗)。四、 未檢附發包原案相關簽呈及驗收紀錄。五、 各項書表數字內容有誤或填列不完整。六、 塗改處未核章。(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統一發票開立內容如大寫金額、小寫金額、發票買受人均不得塗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另行開立)七、 各項書表數字內容加總有誤、數量乘單價後總額不相等或填列不完整。八、 收銀機發票缺品名或經手人未蓋章。(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九、 三聯式發票只粘
2、貼扣抵聯。十、 發票(請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收據缺統一編號或負責人章(收據);收據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十一、收據或統一發票大寫金額、小寫金額不一致或大寫金額、立據日期未填寫。十二、個人出具之收據者,未載明受領事由、金額、立據日期、身分證字號。十三、未依契約規定內容檢視各項條款是否依規完成,並檢附應附文件。(除付款應附文件外,如影響價金計算之文件,開工、竣工、交貨驗收報告,保險費收據及合約等)十四、發放各項紀念品(宣導品除外),未檢附清冊。十五、摸彩品未檢附含簽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之印領清冊。十六、工程結算明細表之營業稅不足或逾。十七、簽呈附正本,若是影本請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之章並由經手人
3、蓋章。十八、出席費、審查費、講師費及補助款(社區)原始憑證未先送出納登錄所得資料。(出納未核章)十九、核銷時,估價單須附正本。二十、收據上除金額外須有統編、負責人印章、日期。(營業性質之銀錢收據無統一編號者,須貼印花稅及填具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以便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税課税)二十一、憑証審核,除附發票外,分期付款者:1.第一次需檢附(1)契約書影本(2)原簽影本(3)分期付款表。2.中間各期檢附(1)契約書付款及金額條款頁影本(2)分期付款表。3.另最後一次需檢附(1)契約書正本(2)分期付款表(3)原簽影本(4)驗收紀錄(5)結算驗收証明書。二十二、加班時數超過、事由寫錯、清冊未蓋章。二十三、加班金額填錯,如:星期六、日加班不能*1.33。(勞基法適用)二十四、加班時間以一小時為單位,不能報半小時。二十五、工資勞、健保收、退核算有誤,另工資(臨時工)未知會管理勞、健保人員核對蓋章。二十六、各印領清冊之主管漏核。二十七、差旅費未註明出差地點(僅寫台中),出席觀摩、檢討、講習、受訓等未註明是否供膳宿。二十八、複驗紀錄未註明是否於限期內改善完竣。二十九、結算驗收證明書缺關防(印信)或塗改。(依工程會函示,蓋印信為公文書一種,嚴重錯誤應退回重繕;如屬無關重要者,得退回改正後於更正處加蓋文書校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