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政府处理决定书 7 则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政府处理决定书的资料 7 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范文一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藤财采20111 号)地区:广西详细内容: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藤财采20111 号)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投 诉 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 所 地:梧州市新兴一路 68 号太阳广场负责人:彭小海代理人:莫东林联系电话:1*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2住 所 地:梧州市桂江路 63 号联系电话:07712810108二、事实依据2011 年 1 月 5 日下午 4:30,
2、本局收到投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投诉书原件 1 份,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项目编号为KWDZ2J2010501-2 的夹克衣采购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递交了投诉书 ,由于投诉书的投诉内容与质疑书内容不一致,本局于 2011 年 1 月 6 日电话通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代理人莫东林,要求修改后重新投诉,2011 年 1 月 7 日该公司将修改后的投诉书重新投诉。 经审查,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投诉,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第 20 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本局正式受理了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一, 投诉人
3、认为:编号为 KWDZ2J2010501-2 的夹克衣采购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发来的质疑答复书所盖章为“业务专用章”,该章明显无法律效力。我公司不予确认,我公司认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加盖公章”的规定,用无法律效力的文件“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3被投诉人说明:“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该章经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授权,由梧州公分公司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审查:如果该业务专用章确实有总公司授权的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已向本局提供授权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使用“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业务专
4、用章”的证明文件。投诉二, 投诉人认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认为我公司不符合本项目的竞标人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更无权做出“不符合竞标人资格要求”的结论、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擅自更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无视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赋予评委的评审权利。被投诉人说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
5、未完成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4采购活动;(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上处理事项均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公司在处理该采购活动中,经审查,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不合格,不具备法人资质,取消其中标资格的的行为是合符法律法规的。经审查: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编号KWDZ2J2010501-2 的夹克衣采购时,根据竞标文件的约定“竞标人资格: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本次次竞标采购货物,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北京华联综合超
6、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所持有的工商营业证明为营业执照 ,而不是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故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竞标人资格: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本次次竞标采购货物,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的要求,不具备法人资格。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十条(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公司“将对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符合5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的。投诉三, 投诉人认
7、为:我公司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对待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本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故意设置多重障碍限制我公司中标。被投诉人说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是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下属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
8、十二条所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规定,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在此次的投标中,属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我公司完全没有“对待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说法。经审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是6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分公司,其所持有的工商营业证明为营业执照 ,并不是竞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有关规定,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认定其在本次投标中属于不响应竞标文件的要求的说法是正确的。投诉四,投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9、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夹克衣为非常普通的商品,不存在特殊要求,故该“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实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门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范围人为的缩窄。另外我公司曾经在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多次类似投标报名,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均未以我公司不是法人资格为由拒绝报名,而在我公司本次中标后却以此为由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经审查: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时,为了使本单位的合法
10、利益不受侵害,确保按本单位要求采购到价廉物美的货物,在采购活动中要求中标的供应商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7是符合规定的。三、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 第 20 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上述的事实内容和审查结论。对投诉书的有关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如下:由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是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分公司,其所持有的工商营业证明为营业执照 ,而不是竞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有关规定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在这次投标中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认定其在本
11、次投标中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符号有关法规的。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其投诉。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或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藤 县 财 政 局8黎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二黎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尚重镇上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尚重镇上洋村上洋寨。法定代表人:杨启智,男,上洋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尚重镇归德村民委员会。
12、住所地:尚重镇归德村归德寨。法定代表人:吴宗光,男,归德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领兰”、 “归养”一带山林土地权属,因1989 年秋季,被申请人将该片山发包给当时的尚重区盖保乡林场造林,申请人称该片山权属归其所有,从而引发争议。1989 年 11 月,经原尚重区公所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乡(即育洞乡和盖保乡)负责人,盖保乡林场负责人和区林业站、区法庭、区派出所等单位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协议”,申请人不服,于 2004 年 11 月 3 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的山林土地进行处理。县人民政府通过勘验现场,调查取证,于 2006 年 8 月 2 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3、,将争议山的土地权属明确给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不服,遂依法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州人民政府于 2006 年 11 月以遗漏案件和当事人有新的证据为由撤销黎府处(2006)08 号行政处理决定9书 ,责成本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依据是:1983 年 11 月 1 日本府颁发的黎林权字第捌号、第玖号、第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1983 年 11 月 1 日填写的黎林管字第壹号、第拾壹号黎平县集体山林管理证 。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依据是:黎平县人民委员会于 1963 年 3 月 27 日颁发的山林所有证 ;1966
14、 年 7 月 15 日双方签订的“黎平县尚重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包括现在的归德村和归养村)和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包括现在的上洋村和下洋村)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尚重区公所于 1983 年 10 月 30 日作出的“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1983 年 11 月本府颁发的黎林权字第 1 号、第 2 号、第 3 号和集体山第 2 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本府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核实依据。现查明:“领兰”、 “归养”一带山林土地,位于上洋村东南面约 3 公里,归德村西北面约 1 公里,其四抵范围为(以座山为向):东抵洋类至归德大路至岭格来(归德称岭格鸟) ,西抵岭亚烟(上洋
15、称岭亚班) ,南抵岭架翻(归德称岭我佰) ,北抵归脚溪、岭定夺,归德溪经岭格来和岭亚烟中间流过,面积约 1800 多亩,山中大部分是人工营造的杉木林。申请人提交的黎林权字第捌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10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归养”,面积 200 亩,四抵为:上至岑勒大路,下至归养溪,左至归德小田大冲,右至岭架扎;第玖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归养”,面积 200 亩,四抵为:上至岑勒大路,下至归养,左至归德小田,右至岭大翻;第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领兰”、 “归脚”,面积 200 亩,四抵为:上至介保去归德大路,下至归养归,左至岭格来,右至岭定夺,三张证的正
16、本和保存在县档案馆的存根联相吻合,所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了争议山。其提交的黎林管字第壹号和第拾壹号黎平县集体山林管理证 ,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不能作为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63)力人林字第 2140 号黎平县人民委员会山林所有证填写的二片山,即“领兰”、 “板皮”,面积 2155 亩,四抵为:东抵岭格鸟,西抵归脚溪登山界,南抵归德河,北抵八九原破脊梁;“亚烟”、 “套建”、 “郎茂”,面积 1532 亩,四抵为:东抵上郎茂冲,西抵干鲍归亚闷八旦田登界,南抵勤国脊梁,北抵归德河。二片山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了整个争议山。1966 年 7 月 15 日,在尚重区公所的翰旋下
17、,经育洞公社和盖保公社负责人及两个大队党支部书记通过踏山和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归德村“亚烟”、11“套建”、 “郎茂”一片山林土地划拔一部分给上洋村,双方对山林界线签订了“黎平县尚重区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和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由归脚溪口直破上岭,过亚烟中间田岭(双联大队第七生产队的田即现有牛棚岭)直破上八石田登勤国大坡盖顶,以座山为向的左边划为育洞公社洋洞大队所管,右边的划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所管。1983 年山林“三定”前,双方对“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发生争议,尚重区委、区公所及时予以调解,并作出“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结论是:“坚持
18、维护你们的双方社、队干部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五日签订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不再变动”。1983 年山林“三定”时期,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依据填写了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其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集体山第 2 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是:“各美免”,面积 40 亩,四抵为:上至山坳,下至河边沿归多,左至岭长冲,右至小冲 1 队。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1 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格鸟”,面积 117 亩,四抵为:上至格鸟,下至归乜冲,左至格田,右至归井殊冲。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 2 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四块山是:“岭兰坳脚”,面积10 亩,四抵为:上至
19、岭兰大坳,下至归多脚,左至小冲为12界栽岩,右至与二队栽岩;“务亚烂”,面积 7 亩,四抵为:上至正加棉花地,下至归多溪,左至与五队栽岩,右至与二队栽岩;“岭爷”,面积 3 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坡头,下至河边,左至二队栽岩,右至大队栽岩;“各美免”,面积 3 亩,四抵为:上至登界,下至大冲,左至大队栽岩,右至六队栽岩分界。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 3 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七块山是:“各美免”,面积 15 亩,四抵为:上至棉花地,下至归脚冲,左至松树岭,右至冲;“亚烂”,面积 15 亩,四抵为:上至登界,下至归乜,左至凸扒,右至五队栽岩;“岭兰红美”,面积 8 亩,四抵为:上至坡头
20、,下至归多小溪,左至六队栽岩,右至五队栽岩;“岭兰”,面积 20 亩,四抵为:上至岭兰棉花地,下至归脚冲,左至三队栽岩,右至四队栽岩;“亚烂”,面积30 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坳,下至归乜冲,左至六队栽岩,右至四队栽岩;“德盘岭象”,面积 6 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坳,下至归脚冲,左至小冲 4 队分,右至岭象大路;“领迫泊”,面积 7 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坡头,下至河边,左至芳名荒田,右至岭爷与 1 队小冲分界。以上所提交的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的正本和存根联均能相互对应,所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整个争议山。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黎林权字第捌号、第玖号、13第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被申请人提交的(
21、63)力人林字第 2140 号黎平县人民委员会山林所有证 ,1966 年 7 月 15 日双方签订的“黎平县尚重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和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1983 年10 月 30 日尚重区公所作出的“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黎林权字第 1 号、第 2 号、第 3号和集体山第 2 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本府工作人员在踏山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踏山笔录 、 调查笔录 、 协调会议记录和调查报告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府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山山林土地权属的理由不充分,提交的依据系没有证据来源,属于误填,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用。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理由充分,
22、证据确凿,客观实在,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决定 (州府发199662 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本宗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双方争议的“领兰”、 “归养”一带山林土地权属,归尚重镇归德村民委所有。其四抵为(以座山为向):东抵洋类至归德大路至岭格来(归德称岭格鸟) ,西抵岭亚烟(上洋称岭亚班) ,南抵岭架翻(归德称岭我佰) ,北抵归脚溪、14岭定夺。2.双方交叉的熟田、熟地、坟墓仍按原习惯进行经营管理,任何一方不得刁难和恶意破坏。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黔东南苗
23、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附件:争议山场地形图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范文三招投标法律咨询 159 01020107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一、投诉人名称:(投诉人名称)地址:(投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15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被投诉人名称:(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被投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项目负责人:(姓名)三、投诉项目投诉项目:项目名称、编号四、投诉内容投诉人诉称:(具体投诉事项) ,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五、调查取证情况经我局调查查明:(简述调查过程及查证的事实情况)
24、 ,投诉事项(属实或不属实) 。六、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采购活动符合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处理决定如下:(处理决定内容)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1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送达回证财政部门名称(公章)年 月 日税务处理决定书范文四税务处理决定书处 号_:我局(所)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对你(单位)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_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 违法事实(一)1172(二)二、
25、 处理决定(一)12(二)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18税务机关(印章)年 月 日使 用 说 明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
26、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证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叙述,然后列举处理的依据,写明处理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当分类分项叙述。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196.“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其中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8本决定书文号字轨设为“税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处”。9本决定书为 A4 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交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税务处理决定书范文五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处 号:我局(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20如下:一、违法事实(一)12(
28、二)二、处理决定(一)12(二)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账号: ) ,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21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使 用 说 明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经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
29、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该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的主要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然后列举处理的法律依据,写明处理结论。若违法事实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6.“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帐号: ) ,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仅
30、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22务人不能适用。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8文书字轨设为“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处”。9本决定书为 A4 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税务处理决定书范文六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绍县国税稽处20103 号绍兴解放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我局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6 日对你(单位)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
31、09 年 3 月至 2009 年 8 月,你公司实现各类汽车修理的工时及材料费收入计 378416.00 元(含税),该应税收入因货款尚未收到,由你公司负责统计的徐粉娟登记在笔记本上,未将该项收入登记入账,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32、2009 年 3 月至 2009 年 8 月,你公司实现应收解放、青岛等汽车厂各类汽车保养(厂方指定该公司为定点保养单位,走保期内的保养服务费向汽车销售商结算)服务费计 70342.64 元(含税),该应税收入公司未开票作收入,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你公司在 2009 年 3 月至8 月期间已实现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448758
32、.64 元(含税),少缴增值税 65204.25 元。二、处理决定及依据1、根据国务院令(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 65204.25 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
33、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4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二一年一月六日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七官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官府行处字(2009)第 1 号申请人:赵久伦,男汉族、生于 1953 年 8 月 4 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官店村大堰组。农民。被申请人:陆远近,男、汉族,生于 1933 年 11 月 16 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官店村大堰组。农民。申请人赵久伦与被申请人陆远近为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产生权属争议,申请人请求处理,该案现已调查终结。申请人称:观音庙争议林地系其父亲赵华廷(已故)遗留下来的,其四至为上抵陆久坤山
34、,下抵陆远近山、左抵油槽、右抵沟,申请人之父承包该山林期间,均未与他人发生过争议、1989 年 3 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被烧毁而无山林证,便在申请人争议山林上砍伐树木,遂发生了山林权属争议,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政府予以确认。25被申请人称:争议林地系其父辈在清朝末年从他人手中购得,后来被其继承并经营管理至今。经查:争议林地名叫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证上记载为田壁头。解放前、争议林地系邓家(申请人之外祖父)祖业。因邓家无子,申请人之父赵华廷到邓家落户,对邓家双老尽了赡养义务之后继承了该林地,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该林地改给了申请人之父赵华廷。1979 年,申请人房屋被火烧毁。为建新房,申
35、请人一家曾在争议林地里砍伐了大量树木用于建房。被申请人在当时并未干涉、阻拦申请人一家砍伐树木。1982 年土地承包到户时仍由赵华廷承包,且一直处于申请人一家的实际管理之中,争议地属申请人承包林地有工作人员调取的大量书证在卷佐证。但据陆远近山林证及当事人双方在人民公社时期入社的林地清册上记载,被申请人在争议林地下边有一幅名叫“田壁头”的山林。被申请人山林证上所记载的“田壁头”山林,左右下三至清楚,上至为“赵久伦山”,而申请人林地清册上也记载其观音庙下至陆远近山,由此可以认定、陆远近在争议林地确有一幅山林、面积为 0.1 分(66 平方米) 。我府认为: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证据证明,该争议林地确系
36、申请人赵久伦之父的承包林地,赵久伦作为继承人具有管理使用的权利。被申请人在争议林地虽有一幅山林,26且持有山林证,但山林证上记载的“田壁头”山林不应是争议林地的全部,而是争议地的小部份。大部分争议林地应系申请人赵久伦的承包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和习水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府决定:争议林地大部分使用权确定为赵久伦所有,小部分山林使用权确定为陆远近所有,确定后具体界址见附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官店镇人民政府二 00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