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理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91.06.26 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1.07.05 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實施全人教育理想,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學生自治團體係指學生自治會及各系學會。本校學生不分學制均為學生自治會之成員。各系學生均為各系學會之成員。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自治會(包括淡水及麻豆兩校區)、為本校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表全體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參與規劃校園活動有關事項。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自行訂定組織章程,並報請輔導單位核備。學生
2、自治會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系學會之輔導單位為各系。第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與運作,為本校全人教育之一環,故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輔導單位之輔導。第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輔導單位核可後,才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第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有關場地器材借用、文宣海報、出版品張貼等事項,準用本校相關之規定辦理。第 八 條 學生自治團體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第 九 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準用本校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參加評鑑暨觀摩。第 十 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任。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暨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同意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