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结合我所实际,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实现研究所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讨论研究所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推动大气科学事业的发展。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研究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第五
2、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讨论所长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年度工作安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结合年终考核,一年评议一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三、审议通过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劳动保护措施方案、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或扩大会议审定,所长颁发实施。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任务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研究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
3、研究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四、组织职工代表的学习培训和活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热心为职工服务,关心研究所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为单位(或处室部门联合),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全体职工总数的 10左右。第十条:职工代表中应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
4、工,其中科技人员一般不少于 60。根据研究所的特点,为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平,高研人员代表不低于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本单位代表如调出,应予补选。原代表如不离所,代表资格仍有效;调离本所,取消代表资格。第十二条:职工代表每年应向推选单位做述职报告,讲明参加职代会活动、参政议政及反映职工意见的情况。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权力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5、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职工代表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及职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五条:换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
6、组成,其中科技人员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所长、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研究所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第十八条: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每年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做工作总结,接受职工代表及全体职工的监督。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所长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职权。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可根据情况,建议所领导召开座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第二十条:所务会议应吸收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有关工作会议也应吸收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参加。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二十一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即研究所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任期一致。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所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