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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词:总结 计划 汇报 设计 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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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人项 xx 家属的委托,担任项 xx 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从两方面如下发表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一、 辩护人对项 xx 与庞 xx 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提出质疑。现暂将项 xx 与庞 xx 简称为甲乙双方,甲方为项 xx,乙方为庞 xx。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以所有的牌照为浙 B222xx 保时捷越野车一辆作为抵押,承诺逾期无法清偿借款及利息,乙方可以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理。 ”截止 2008 年 6 月 1 日。甲方没有按时归还借款

2、,于是乙方依照协议内容开始对保时捷进行使用。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3 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 34 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7 条之规定:“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由此可见,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乙方享有对该车辆的处理权一条是无效的,但是该条的无效不影响协

3、议的效力,也就是说,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协议到期后,乙方应当依照协议将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方式享受优先受偿权。但乙方并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而是误认为自己成为了该车辆的所有人,这一认识是错误的。二、 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项 xx 犯有诈骗罪持有异议。理由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诈骗罪的首要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我们知道,项 xx 在将车辆变卖之后所得钱款是用来还债的。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前提便是不成立的。其次,根据我刚刚所表述的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40 条

4、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 66 条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协议到期三年之后,项 xx 也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该车辆的所有权在乙方即庞 xx 没有合法变卖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并没有因为协议到期而转移,项 xx 始终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变卖这一行为是合理的。第三,欺诈行为是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案来看,被告人项 xx在变卖汽车之后并没有获得财产,而是将所得钱款用于还债,那么被害人这一所谓的汽车财产也并没有遭受损失,钱款也并非项 xx 所得。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项 xx 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并不构成诈骗罪。且项 xx 最终将 42 万余元用于还债,可见项 xx 的态度是积极还债的。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考虑上述的情况下,慎重对项 xx 的行为进行考量,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此致宁波市 xx 人民法院辩护人:李雪韬201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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