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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保险法》历年真题(简答、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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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答题1、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2011.4简答,2016.4论述,2017.4简答)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点包括:债权性、非典型双务性、强制有偿性、射幸性、不要式性与格式性六项。2、简述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2011.4简答,2013.8论述)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在于:(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保险经纪行为的。(2)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

2、保险经纪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3)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内容是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直接保险经纪与再保险经纪。(4)保险经纪行为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甚巨,我国法律将其主体形式严格限制为一定组织。(5)保险经纪人收取佣金的方式与保险代理人不同。2、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危险范围。(2011.4)不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危险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发货人没有按照标准包装等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上涨、本身的缺陷所致损失;因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核事故等导致的损失。3、简述投保人的义务范围。(2011.4,2012.7)(1)支付保

3、险费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5)积极施救义务。(6)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4、简述保险公司整顿的发生原因。(2011.4)整顿保险公司的原因,是其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改正责令其改正的违法行为,包括:(1)未能在限期内依法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2)未能在限期内依法办理再保险;(3)未能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4)未能在限期内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4、构予以公告。5、简述保险人法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形。(2011.7)(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4)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6)合同效力中止后,经过 2 年未达成复效协议;(7)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在具备上述情形时,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6、简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2011.7)第一,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第三,保险人已对被

5、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第四, 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第五,能够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第六, 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第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利,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7、简述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2011.7)(一)基于同一保险利益订立合同(二)保险事故相同(三)订立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四)保险期间具有重叠性(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8、简述人寿保险合同中所有权条款的内容。(2011.7)所有权条款即是规定保险单的权利归属人及其具体权利的条款。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单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转让保

6、单的权利、质押保单贷款的权利、领取红利的权利、指定受益人的权利、退保的权利及领取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10、简述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2011.7)1、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2、拟设立保险公司的筹建3、提出设立公司正式申请4、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5、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11、简述投保人须具备的条件。(2012.4,2017.10)一般来说,投保人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权利能力与相应的行为能力。投保人是发出保险要约,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据此,投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为要素,因此,订立合同的人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其

7、意思、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控制行为后果的能力,即行为能力。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须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第31条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非以具有保险利益为必要。12、简述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2012.4)保险合同的复效,只能适用于效力中止的人寿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如下条件:(1)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2)投保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效申请。(3)投

8、保人补交保险费。(4)被保险人请求复效时须符合投保条件。(5)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13、保险人对哪些必要合理费用须承担支付义务?(2012.4)保险人应对下列合理费用承担给付义务:(1)施救费用。(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3)仲裁或者诉讼费用。14、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2012.4)责任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责任保险补偿对象是保险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2)责任保险承保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3)责任保险承保方式多样。15、简述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2012.7)(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属于原始取得;而继

9、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属继承取得。(2)如果作为受益人,其领受的保险金不需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而如果作为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16、简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2012.7)1、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3、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17、简述人寿保险合同的“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2012.7)(1)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 2 年)的保费后,如果投保人满期前提出解约或终止的请求,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0、。第一、办理退保,投保人取得现金价值; 第二、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第三、将保单改为展期保险18、简述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2012.7,2013.7)一、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的价值。(3)在客观上,可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前更为审慎地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4)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19、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除外条款与不包括条款的不同之处。(2013.4)(1)含义不同

11、。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外,约定特定权利义务的条款。除外条款,是指将原包括保险合同之内的危险,明文加以排除的条款。这种条款,是缩小承保的危险范围的方法。不包括条款,是指原不是保险合同包括在内的危险,因条款明文约定将其包括在内。(2)效力不同。若违反特约条款,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外条款,在于缩小危险的范围,其成就时,仅能免除保险人在该除外危险下的保险给付义务,不可将其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包括条款,在于扩大危险的范围,因其规定而加重保险人的义务。(3)内容不同。违背特约条款,因保险人弃权而不得再行主张;至于除外条款所约定的危险,不在合同范围内,即使经事后承认或抛弃,也不发生责

12、任。不包括条款,属于保险合同义务范围内,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负保险给付义务。20、简述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2013.4)(1)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没有选择一次性清偿保险费债务的交付方式履行合同债务,而是采取分期交付方式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3)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4)义务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交付后续当期保险费。(5)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处理办法。保险合同对于如何处理投保人未交保险费的情形,没有规定中止合同效力以外的其他解决办法,诸如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21、简述保险合同的文

13、义解释规则。(2013.4)文义解释,系指在保险合同内容中,若其用语与合同目的无明显的冲突和违背,一般应按该用语的最常用、最普遍的含义进行理解的一种解释方法。解释规则:1、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为准。3、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为准。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条款优于打印条款的规则解释。5、若保险合同由数份文件构成而发生冲突,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时间不一致的,时间上在后的

14、文件优于时间上在前的文件。22、简述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范围。(2013.4)1、在雇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限于为雇主所雇用,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的雇员。2、在公众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应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但不包括雇主(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和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3、责任保险合同第三人的范围还因承保的责任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如果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违约责任,第三人以对违约的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为限;4、如果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侵权责任,则第三人是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23、简述重复保险的概念及其立法目的。(2013.7)一、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

15、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二、法律设置规则调整复保险的目的在于:1、防止超额保险。2、避免不当得利。3、控制道德危险。4、增强安全保障。24、简述农业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2013.7)一、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以农作物种植、禽畜养殖为保险标的,对种植物、养殖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二、农业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标的具有生命力。2、保险价值的变动性。3、以低额承保方式经营。25、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及其权利。(2013.7)一、被保险人是指其生命和身体受保险合同保障,保险事故发

16、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二、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3、保险金受益权的归复.35.简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2013.7)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自残、殴斗等所致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4)因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伤害。36、简述保险的特征。(2015.4)从保险本质及要素方面概括保险的特征(任意答出6个特征得6分

17、):(1)危险依赖性。(2)危险选择性。(3)行为营利性。(4)分担社会性。(5)资金公益性。(6)目的合法性。(7)利益对等性。(8)金融中介性。37、简述保险承诺的基本要求。(2015.4)保险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1分)基本要求如下;(1)须由受保险要约人作出,(1分)(2)须向保险要约人作出。(1分)(3)须在保险承诺期限内到达保险要约人。(1分)(4)保险承诺与保险要约应一致。(1分)(5)保险承诺须表明受保险要约人决定与保险要约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1分)38、简述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的区别。(2015.4)(1)概念不同。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

18、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信用保险合同是指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他方信用提供担保的保险合同。(2分)(2)投保人不同。(1分)(3)投保人与实际受益人不同。(1分)(4)主体范围不同。(1分)(5)承担的风险不同。(1分)39、简述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资格。(2015.4)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分)(2)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分)(3)具备缴费能力,愿意承担支付保费义务。(2分)40、简述世界范围内的三种保险监督模式。(2015.4

19、)保险监管是指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世界范围内有三种监管模式:(1)公示监管模式:政府不直接监管保险业的经营,只是要求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其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定期呈报给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2分)(2)准则监管模式: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2分)(3)实体监管模式,国家制订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2分)41、简述危险的概念及特征。(2015.10)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1)危险具有客观性(2)危险具有不确定性(3)危险具有可测定性(4)危险具

20、有损失性42、简述保险要约终止的事由。(2015.10)(1)保险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保险承诺;(2)没有约定时间的,经过了合理期间,受要约人没有保险承诺的,视为终止;(3)受保险要约人明确拒绝保险要约,并且拒绝保险要约的通知到达保险要约人;(4)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5)保险要约人死亡;(6)保险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43、简述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2015.10)(1)保证保险合同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外,还涉及第三方关系人,即作为主债务人的被保证人。(2)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3)保证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44、简述风险保障

21、型人寿保险的概念与种类。(2015.10)答: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偏重于对抗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45、简述保险资金的构成及其运用原则。(2015.10)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收益性原则46、简述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2016.4)投保人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分为法定保险利益和意定保险利益。(1)法定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备法定的客观关系,

22、即具有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的意思无关。(2)意定保险利益:以被保险人的自由意思确定法律规定的客观关系之外的人对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意思决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47、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2016.4)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包括附条件和附期限情况下特别生效要件与保险法规定的特别生效要件。根据效力是否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又分为意定生效要件与法定生效要件。(1)意定生效要件:包括附条件和附期限两种情形。(2)法定生效要件:包括全部无效的情形和部分无效的情形。48、简述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2012.7论述、2016.4简答,2017.4论述)(1)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2

23、)保险合同因保险人终止而终止。(3)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人适当履行保险给付义务而终止。(4)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而终止。(5)因合同主体行使解除权而终止。(6)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49、简述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的义务。(2016.4)(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3)防险的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6)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的义务。50、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2016.4)(1)赔偿原则与强制性不同。(2)保障范围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不同。(5)

24、责任限额不同。(6)归责原则不同。51、简述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2017.4)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是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对合同内容作确定的解释和澄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条款的有关情况。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52、简述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2017.4,2017.10)(一)原已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二)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三)保险合同的变更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议或依法直接规定或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四)保险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53、简述保险合同

25、的疑义不利解释。(2017.4)疑义不利解释,即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运用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不能合理解决时,对保险合同的用语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1)只有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才可以适用不利解释。(2)当格式条款内容的用语本身歧义,按照文义解释存在两种以上相互冲突的最通常、最普遍的含义,合同当事人的目的通过该用语难以表明时,才可以适用不利解释。(3)就某些特定情形,在适用不利解释上须对与保险人相对一方当事人进行限制。54、简述责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一般情形。(2017.10)除保险合同有不同规定

26、,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地震及其次生(2)战争、军车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收(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5)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55、简述投保人怠于给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2017.10)(1)怠与给付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对于合同约定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而投保人未交保险费或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而投保人未付保险费的,若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应从其约定;若无特别约定,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即请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也可以经定期催告后解除合同。(2)怠于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法律

27、后果:据此,行为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56、简述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一一危险承担义务;(2)通知义务;(3)危险减少时减收保险费的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给付义务保险金给付义务;(5)给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6)保密义务。57、简述保险经纪人的权限。(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58、简述保险单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

28、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而是缔结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证明保险合同内容。(3)明确当事人合同义务。59、简述健康保险的概念及特征。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分娩以及由于疾病或者分娩致残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的特征有:(1)保险期限较短;(2)保险金给付的补偿性;(3)合同条款呈现出复杂性。60、简述保险的分类。(1)按照保险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

29、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保险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61、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赔偿处理。62、简述年金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缴费方法分类,年金保险可分为一次缴清保险费年金保险与分期缴费年金保险;(2)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分类,年金保险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3)按被保险人分类,年金保险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4)按给付期限分类,年金保险可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5)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年金保险可分为定额年金与变额年金。4)根据保险的

30、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二、论述题1、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区别。(2011.4论述、2013.4简答、2017.4简答)(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为已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缔约时即须存在。(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内容限于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必要内容。(3)保险利益的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估量,无双重受益或代位求偿存在的余地。(5)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人身保险中,由于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人,所以,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

31、间的关系决定着是否会引发赌博与道德危险。2、论保险合同订立中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2011.7论述,2012.4简答、2017.10简答)(1)履行义务的主体不同。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是保险人,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在我国保险法上为投保人。(2)义务作用的对象不同。说明内容是保险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内容,告知内容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3)违反两者的法律后果亦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说明义务违反会导致保险合同部分无效,而告知义务的违反将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可撤销。(4)两者的目的不同。说明义务的目的是让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到其将订立的保险合

32、同是否能提供所需要的保险保障,亦要借此限制保险人不适当地免除保险给付义务。而告知义务的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正确地了解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据此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3、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2012.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如果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保险人无权再以此进行抗辩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依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不得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我国保

33、险法第32条对于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的,也作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即是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的条款。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规定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条款。保险法第36条规定的宽限期为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的30日或者约定期限的60日。(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

34、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5)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缴费效力中止2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投保人满期前提出解约或终止的请求,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7)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

35、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8)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单可以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9)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10)战争条款。战争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1)意外死亡条款。意外死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

36、保险金。(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13)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5种:一次支付现金方式;利息收入方式;定期收入方式;定额收入方式;终身年金方式。(15)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受益人先死。4、试述合同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

37、所带来的弊端进行校正的内容。(2013.4)1、立法控制立法控制,指通过立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以此来约束合同内容,此为事前控制。第一,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第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三,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对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第四,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2、

38、 司法控制司法控制,即指法院或仲裁机关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定、确认及解释等方式约束合同内容,主要表现为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此为事后控制。3、 行政控制行政控制,即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先行审査,经核准后才允许其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约的基础,以事后监督的方式修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因素。4、社会组织控制社会组织控制,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自治团体的力量影响合同内容。社会团体控制具有高效率与低成本的特点。保险法第 182 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人保险行业协会。5、试述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通知义务。(2015.4)(1)通知义务的含义。投保人应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

39、知保险人。(2分)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应以投保人己知或应知的事实为限。(2分)(2)立法目的。投保人通知义务的立法目的在于杜绝投人恶意利用复保险图谋不当得利。(3分)(3)不通知的法律效果。投保人故意不通知的,保险合同无效。(2分)投保人善意为复保险而未通知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并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比例分担给付义务。(3分)6、试述保险代位权的功能与本质。(2015.10)保险代位是指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保险代位权”或“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

40、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代位权的功能:(1)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3)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保险代位权的本质: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7、论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2017.10)(1)合同以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2) 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是,保險人是否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及其应给付

41、的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结果而定。其不确定包括: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8、试述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1)损失填补原则适用与否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完全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人寿保险合同完全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除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舍同外,其他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亦不适用。(2)保险价值的概念是否适用不同。保险价值的概念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3)保险利益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合同成立时投标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则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标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4)保险费的给付与返还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该规则。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须返还自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日止的保险费;当提前终止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返还现金价值。(5)对保险人营业范围的影响不同。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6)现金价值存在与否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无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合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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