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经营理念 多种经营的总体经营方向是“点缀广场商业氛围使之成为经营亮点, 同时作为商场经营品类和服务项目的功能补充” , 旨在塑造万达广场品牌、 带动人气, 促进商户销售。 品类选择上以能让顾客“驻足” 的商品类别为主。 2、 多种经营的概念 多种经营主要指在万达广场商户租赁区域以外的所有公共区域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长期固定点位(柜位、 外广场零售商亭) 、 ATM 机、 宣传点位(内广场广告灯箱、 道旗、外广场道旗、 LED) 、 仓库、 内外广场促销展示及其他(地下停车场区域配套经营) 等六大类形式。 3、 多种经营点位规划及点位设置 1、 点位规划及位置要求 多种经营点位(含
2、固定点位、 ATM 机、 宣传点位、 临时促销点位) 设置区域包括室内步行街(一层扶梯下方、 广场出入口、 通道、 中庭、 电梯间及通道墙体等区域) 、 室外广场及停车场等区域; 室内步行街多种经营长期固定的租赁点位原则上只允许设在广场首层(或地下一层) 扶梯下方位置, 点位长度、 宽度不得大于电扶梯, 最大高度不得大于扶梯与上一层扶梯天花板接合处, 且应按美观、 大方、 简洁的原则设置, 不得对消防安全等造成任何妨碍; 每个广场设置的长期固定租赁点位最多不超过三个(若电扶梯个数少于三个, 则按电扶梯个数设置) ;步行街二层(含二层) 以上, 应保持原步行街设计, 严禁设立长期固定租赁点位。
3、室外广场长期固定租赁点位的零售商亭设置必须报集团规划院审批批准, 且符合广场整体外部形象要求, 确保品牌档次要求; 广场出入口内侧、 通道及电梯间原则上仅限于 ATM 机设置, 且不能影响消防安全要求; 短期品牌推广性质的营销活动或经营点位可以设置在中庭及外广场, 中庭及广场出入口不得设置长期固定租赁点位, 严禁在步行街中庭、 广场出入口及主通道摆设特卖花车和举行各类特卖活动, 非经集团商管公司书面批准, 各主力店不得在公共通道区域设置各类临时促销点位或举行促销活动; 不得将固定点位以临时促销形式上报; 内外场宣传点位的设置以集团统一规划为主; 凡占用消防通道, 阻挡消防设施, 影响客流疏散,
4、 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以当地消防机关的规定为准) , 严禁设置任何点位。 2、 点位编号要求: (1) 点位编号采取 3 位数字, 自 001-999; (2) 多种经营点位必须按照商管总部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编号, 点位编号每年年初更新一次; (3) 经营过程中新增加点位根据其性质在相应的编号序列后顺序增加; (4) 多种经营点位一经确定, 各公司不得随意变更。 3、 具体要求如下: 001-499 为长期固定的租赁点位(签定多种经营管理合同) 001-099 外场固定点位 101-199 在单体店代表一层固定点位 在组合店代表 A 座一层固定点位 在综合体代表一层(上海公司则代表地下广场)
5、固定点位 201-299 在组合店代表 B 或 C 座一层固定点位 在综合体代表二层固定点位 301-399 代表三层固定点位 401-499 代表四层固定点位 501-599 为宣传点位(签定广告位租赁合同) 包括广场灯箱、 广场道旗、 出入口店招位置、 LED 屏、 橱窗、 玻璃幕墙、 内场广告位、吊旗、 液晶屏等 601-699 为临时促销点位(含内外场) (签定临时促销协议) 701-799 为出租仓库点位(签定仓库租赁合同) 801-899 为 ATM 机点位(签定 ATM 场地租赁合同) 901-999 以上规则不能涵盖的点位 4、 经营品类 长期固定的租赁点位选择以化妆品、 香水
6、、 手表、 时尚饰品、 休闲食品、 甜品巧克力、水(果) 吧、 玩具、 数码产品展示等能让顾客“驻足” 的商品类别为主, 对于现场品质较差的箱包、 鞋帽袜、 服装、 彩票售卖以及银行、 证券、 电讯通信、 房地产、 学校等部门机构设立的以办理业务为目的的多种经营项目, 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租赁。 临时促销活动应以品牌、 形象推广为主, 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商品打折特卖活动。5、 合作相关要求1、 多种经营商户及合作方式要求 (1) 商户资质要求 严格多种经营商户的资质管理, 确保商户提报资料的有效性、 合法性, 注重维护商户资料的私密性, 不得随意泄露商户资料或作他用。 对于没有合法手续、 没有经营实
7、力的小商户今后不予审批。 特殊商品(如金银制品、 香烟、 食品、 化妆品等) 商户须按国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种经营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检验证明等) 。 鼓励形象好, 有经营实力及经验的商户进场经营。 (2) 合作方式 要求以租赁为主, 不得以赠券、 代金券、 委培学习、 代销、 联营等形式代替租金收益的多种经营合作方式。 (3) 合作期限 原则上长期固定租赁点位、 ATM 机、 仓库、 宣传点位单个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不得设置免租期; 临时促销点位单个租赁协议期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时间, 同一商户同一品牌严禁连续在临时促销点位经营超过 2 个月, 严禁变相拆分合同。 (4
8、) 租金、 保证金标准要求 A-广场内固定点位单位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区域商铺租金标准; 广场内和外广场临时促销点位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竞争对手同等区域租金标准; B-对于商户续签的合同租金原则上递增不低于 10%; C-多种经营合同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 2 个月租金标准, 质量保证金按品类设定,原则上不得低于 2000 元。2、 上报时限要求 原则上多种经营点位审批至少提前一周时间上报, 对于规划及预算外、涉及合同金额较大的多种经营点位须提前 15 天上报审批。 3、 合同文本及附件要求 (1) 多种经营合同须采用商管总部规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如需对于合同改动的, 按照商业管理公司制度(2010 年版) 规定执行; (2) 多种经营点位审批须附合同文本、 点位平面图(只显示该点位) 、 实景效果图、装修图、 相关资质证明(工商执照、 税务登记证、 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扫描件) 、 安全消防责任书、 品牌审批表、 其他附件(如委托授权书影印件等相关文件) ; 点位新增须按商管总部营 运中心要求形成新增点位规划说明 ; 新引进的商户要附注对该品牌的市调报告及品牌审批表; 长期固定租赁点位、 仓库及临时促销点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