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中控室人员配备依据:1、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2、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3、 安 徽 省 消 防 条 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4、合肥市消防条例第 五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 设 置 消 防 控制 室 的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落 实 二
3、 十 四 小 时 两 人 值 班 管 理 制 度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以 警 告 或 者 三 百 元 以 上 五 百元 以 下 罚 款 。 ( 第 三 十 条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的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 每 年 对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至 少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测 , 确 保 完 好 有 效 。 消 防 控 制 室 应 当 二十 四 小 时 有 操 作 人 员 值 守 , 值 守 人 员 不 得 少
4、 于 两 人 )第 五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单 位 使用 无 证 人 员 上 岗 , 产 生 火 灾 隐 患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对 单 位 处 以 五 千 元 以 上 一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第 三 十 一 条 自 动 消 防 系 统 的 操 作 人员 、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易 燃 易 爆 危险 品 保 管 等 人 员 应 当 持 有 消 防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合 格 证 书 ,不得 无 证 上 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