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号:金东工商格式备案备案合同编号: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Comment U1: 面前模板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子强,后续会更改,名字待定2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南侧政和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 吴子强 联系电话: 82680585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703000025958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金综字 506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
2、【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证件种类: 身份证: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共有情况 共有份【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金东区新城区政和街以东,艾青路南侧 A地块 、编号为 1-20-0-377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2396
3、0.00 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 【暂定名】 紫金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 330700201300011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33070220130610D1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现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金华市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金预售许字(2013)第 55号。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无,备案号为无。公司承诺:本公司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仅用于本工程建设专款专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行:3户名: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
4、见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下表所列房屋: 幢号 房号 层次用途结构层高(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分摊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商业、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 商业、办公至 2051 年 4 月16 日止;住宅至 2081 年 4 月 16 日止 。商品房有阳台 0 个,该商品房阳台是 无 无 【封闭式】 【非封闭式】 【封闭式、非封闭式】 。以上所列该商品房面积为【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国家相关规定(详见紫金湾住宅使用说明书) 。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
5、、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414.44 平方米,坐落 A 区A03、A04 栋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 未出售、出租的地下车位 (2)车库: 未出售、出租的地下车库 (3)未出售、出租的商业、住宅及储藏间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
6、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 。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 【间】 (本条款中均简称
7、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4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 3
8、%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无。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 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2、分期付款:买受人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房价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总房价款的 %) ;于 年 月
9、日支付房价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天内支付总房价款的 %) ;于 年 月 日支付房价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天内支付总房价款的 %) ;于 年 月 日支付房价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天内支付总房价款的 %) 。3、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房款计人民币 整(¥: ) 。余款计人民 万元整( ¥: ) ,买受人通过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 。应根据出卖人通知后 10 日内备齐贷款的相关资料并且办理相关的贷款手续。买受人未征得出卖人同意擅自拖延或拒绝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买
10、受人因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贷款部门的贷款条件及因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导致贷款部门不同意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后 15 日内办理变更付款方式手续,买受人拖延或拒绝办理变更付款手续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
11、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经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若买受人要求退房,经出卖人同意的,买受人应按照房价总额的 5 %为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房款,利息不计。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 ,将符合下列各项
12、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无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无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县级以上规划、文物 、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导致的延误、出卖人据实予以延长3.无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
13、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
14、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如出现下列原因,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违约金或按揭贷款未支付至指定的账户、因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备案、买受人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买受人提供的地址不能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未按照出卖人的通知办理交房手续或拖延、拒绝办理交房手续。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无;(2) 无
1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6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无。第十二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
16、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6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所购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非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有检测资质的机构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1、检测费用由房屋质量异议方垫付;2、如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所有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所有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
17、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一次,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自通知交房截止日的次日起,该房屋之灭失、毁损等风险及其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 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 告知如下: 无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
18、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无。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住宅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和燃气管线在交付时
19、已预埋入户,由用户自行申请开通,开通费自理;2、 无;3、 无;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按逾期交房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 出卖人承诺于 2015-06-30 日前 ,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 自行 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
20、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7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
21、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凡符合浙江省实施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非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
22、应的保修责任。 非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所在楼宇业主共有,并按规定接受统一管理 ,如经营取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所在楼宇业主共有,并按规定接受统一管理,
23、如经营取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由出卖人向地名办申报批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由出卖人向地名办申报批准 ;5.无;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出卖人已经选聘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
24、的物业管理区8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相关部门各执壹 份 。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
25、之日起 30 天内,由出卖人向 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 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窗体底端窗体顶端【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9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10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核心筒及外半墙、楼梯间、走廊、楼道、电梯井、公共门厅等。11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无 12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质感涂料2.内墙:水泥砂浆抹面3.顶棚:素水泥浆刮平4.地面:水泥砂浆地面5.门窗:塑钢门窗, 钢制入户门6.厨房:顶棚:素
26、水泥浆刮平;地面:水泥砂浆地面;墙面:水泥砂浆抹面7.卫生间:顶棚:素水泥浆刮平;地面:水泥砂浆防水地面;墙面:水泥砂浆抹面,淋浴区局部防水8.阳台:水泥砂浆防水地面9.电梯:选用品牌电梯10.其他:设施部份:1、弱电系统:电视、电话、网络至弱电接线箱,电视、电话、网络由业主自行向服务提供商申请开通,并支付相关材料费及运行费用;2、紧急按钮:主卧安装一个;3、安防系统:黑白可视对讲分机;4、强电系统:电源至用户配电箱;阳台安装照明灯具;5、燃气:管道燃气入户、一户一表(燃气由业主自行向燃气提供商申请开通,开通使用所需的软管等配件由业主自行承担,如业主装修需要更改管路需自行向燃气公司申请处理,费
27、用自理) ;6、给排水:厨房、卫生间设排水管道预留接口,给水入户;13附件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由 【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 无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
28、中的第 1、3、4、5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2、5 项。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0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0 项。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6、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1、 保修期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第九条统一交房时间开始。 2、 保修时间以建设部商品房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建房102)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准。 14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另行签订 15附件八:合同补充协议另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