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XX.XXX X XX 备案号: XXXXX-XXXX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XXXXX XXXX 地类认定规范 Land types identified specification (征求意见稿)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1/ XXXXX XXXX I 目 次 前言 III 引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地类认定原则 .7 5 各级地类认定 .8 5.1 耕地( 01) .8 5.2 园地( 02) 10 5.3 林地( 03) 11 5.4 草地(
2、 04) 13 5.5 商服用地( 05) 13 5.6 工矿仓储用地( 06) 15 5.7 住宅用地( 07) 16 5.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 17 5.9 特殊用地( 09) 19 5.10 交通运输用地( 10) .20 5.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 .22 5.12 其他土地( 12) .25 5.13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0) .2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部分名词解释 .3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代码表 .31 参考文献 .33 DB11/ XXXXX XXXX II DB11/ XXXXX XXXX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3、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 市国 土资 源局提 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北京 市国 土资 源局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 市国 土资 源局、 北京 市 土地 权属登记事 务 中心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谢俊奇、陈轲、郑全智、彭宏伟、张丽亚、汤军、陈金、古立、李绍学、潘家 文 、闫岩、陈穗、李伟、刘洁、贾艳、叶茂、柴维普、茹 利 霞、武俊峰、康惠君、张 利。 DB11/ XXXXX XXXX IV DB11/ XXXXX XXXX V 引 言 土地利用 是人 类 根据 土地的 自然 特 点, 按 一 定的 经济、社会目 的 ,采取一系列生物、技 术
4、手段,对 土地 进行长期 性 或 周 期 性的 经 营 管理和 治 理 改造 。土地利用 直接受制于 自然 因素 的 影响 ,自然 因素决 定 了不同 土地利用的 物 质基础 , 而不同 的 社会经济 因素 则 决 定 了 土地利用的 方式 、 结构 及 如何 利用。 在 土地利用 过程 中, 土地 调查 是 土地管理的 基础 性工 作 , 而 地类认定工 作又 是 土地 外业调查 工 作 的 关键环节 。地类认定 是 指 土地管理 或 调查 人 员 根据 地类的 组 成 要 素 和特征 , 依 据 合法 性 、一 致 性和 区 域 差异 性原则 对 土地的利用 方式作 出 明确 或 隐含 的
5、表 述 。 在 现 有 技 术 条 件 下 , 遥感影像图比较客观 的 反映 了 土地利用 情况 , 但 是 鉴于 部分 影像图 分 辨率低 , 视角较少 , 以 及现 实中 各 种复杂 的 社会经济 因素 , 仅 凭借影像图可能难以 准 确 的认定地类 , 因此有必 要 制 定 一 个便于外业调查 地类认定的规范 , 以 提 供指导 性与参考 作 用 , 使 北京 市 土地 调查 地类认定工 作 更好 的 开展 。 目 前 国家 发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GB/T 21010-2007) 后 , 北京 市 没 有 针 对自 己 的 情况制 定 具体 的 操 作 规范 , 给土地 调查 工
6、作 带来许多 不便 。 为 此 根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GB/T 21010-2007)及 有 关 要 求 , 通 过 研究 影响 北京 市 土地利用类 型 的 自然 因素 和 社会经济 因素 , 紧密 结合 北京 市实 际 情况 、 法 律 法 规及 相 关 政策 ,进一 步 明确 各 种 地类的 含 义 , 掌握 对 各 种 地类的认定 方法 与 技 巧 ,提 高 地类认定的 准 确 度 , 便于 土地 调查 工 作 的 进行, 参照 国家、行 业 等相 关 的标准和规范 , 编 制了 具 有 实 用性和 操 作 性 的 地类认定规范 。本规范 加强 对 北京 市 地类特征的准 确 把
7、握 和 对 地类的准 确 判 定 , 为 北京 市 土地 调 查 工 作 提 供 科 学 的参考 依 据 。 对提 高 土地 调查 工 作 效 率 , 确 保 土地 调查成 果 质 量等 方 面具 有指导 性意义。 DB11/ XXXXX XXXX VI DB11/ XXXXX XXXX 1 地类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 了 地类认定的原则 、 方法 等 ,并对 各 种 一 级地类及其 二 级地类的定性与定 界 进行 了 规定。 本规范 适 用 于 北京 市 土地 调查 与 评价 、 土地利用规 划 、 土地 登记 以 及土地 信息化 管理 等 工 作 , 为 地 类 判 定 提 供依
8、据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 必不可少 的。 凡 是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 仅 所注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 凡 是 不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 其 最新版 本( 包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件。 GB/T 19231-2003 土地 基 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14-2007 第二次 全国 土地 调查 技 术规 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 3.1 灾毁 因 自然 灾害 原 因 (地 震 、 山体滑坡 、 垮塌 、 山洪 、 泥
9、石流等 ) 导致 原地类 功 能 被破坏 , 无 法 自然 恢 复 的土地 损毁 现 象 。 3.2 耕作层 是 指 经 耕 种 熟化 的表土 层 ,一 般厚 15厘 米 -20厘 米 , 养 分 含 量 比较 丰富 , 作 物根系 最为密 集 , 呈粒 状 、 团粒 状 或 碎块 状 结构 。耕 作 层 常 受 农 事 活动干扰 和 外 界 自然 因素 的 影响 , 其水分 物 理性 质 和 速 效 养 分 含 量 的 季 节 性 变 化 较 大 。 3.3 生态退耕 因 修 复 、 改 善 和 保 护 土地 生 态 环 境 , 为 防止 自然 灾害 而 将 原 来 的耕地 退 出耕 作 ,
10、并 恢 复 为 林地 、 草 地 等 生 态 用地的 建 设 措 施。 3.4 绿化隔离带 绿 化 隔离 带 是 指 围 绕 城 市 的 绿色植 被带 ,是国 际 国 内 一 些大 城 市 为 了 控 制 城 市 无 序扩 展 、 改 善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规 划 的 一 类城 市 公共 绿 地 系 统 。 3.5 覆盖度 指 一 定 面 积上植 被 垂 直 投 影 面 积占总 面 积 的 百 分 比 。 DB11/ XXXXX XXXX 2 3.6 郁闭度 指 林 冠 ( 树木 的 枝 叶 部分 称 为 林 冠 ) 垂 直 投 影 面 积 与林地 面 积之 比 值 。 3.7 耕地(
11、01) 种 植农 作 物 的土地 , 包括熟 地 , 新开发 、 复 垦 、 整 理地 , 休闲 地( 含 轮歇 地 、 轮 作 地) ; 以种 植农 作 物 ( 含 蔬菜 ) 为 主, 间 有 零星 果 树 、 桑树 或 其他 树木 的土地。耕地 中 包括 宽 度 小 于 2.0米固 定的 沟 、 渠 、 路 和地 坎 (埂 );临时 种 植药材 、 草 皮 、 花卉 、 苗木 等 的耕地 , 以 及其他 临时 改 变 用 途 的耕地。 3.7.1 水田( 011) 指 用 于种 植 水 稻 、 莲藕 等 水 生 农 作 物 的耕地。 包括 实行 水 生、 旱 生 农 作 物 轮 种 的耕地
12、。 3.7.2 水浇地( 012) 指有 水 源 保 证 和 灌溉 设施 , 在 一 般 年景 能 正常灌溉 , 种 植旱 生 农 作 物 的耕地。 包括 种 植蔬菜 等 的 非 工 厂 化 的 大 棚 用地。 3.7.3 旱地( 013) 指 无 灌溉 设施 ,主要 靠天 然 降 水 种 植旱 生 农 作 物 的耕地 ,包括没 有 灌溉 设施 ,仅 靠 引 洪 淤 灌 的耕地。 3.8 园地( 02) 耕地 以外 , 且未 经 农 转 用 审批颁 发 建 设用地 使 用 证 , 种 植 以 采 集 果 、叶、根、 茎 、 汁 等为 主, 集 约 经 营 的 多 年 生 木 本和草本 作 物,
13、 覆盖 度 大 于 50%或 每亩株数 大 于合 理 株数 70%的土地 , 包括 用 于 育 苗 的土 地。 3.8.1 果园( 021) 指种 植 果 树 的园地。 3.8.2 茶园( 022) 指种 植 茶 树 的园地。 3.8.3 其他园地( 023) 指种 植桑树 、 橡胶 、 可可 、 咖啡 、 油棕 、 胡椒 、 药材 等 其他 多 年 生 作 物 的园地。 3.9 林地( 03) 指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外 , 未 经 农 转 用 审批颁 发 建 设用地 使 用 证 ,生长 乔 木 、 竹 类 、 灌木 的土地。 3.9.1 有林地( 031) 指 树木 郁闭 度 0.2的 乔
14、 木 林地 , 包括 红 树 林地和 竹 林地。 3.9.2 灌木林地( 032) 指 灌木 覆盖 度 40%的林地。 3.9.3 其他林地( 033) DB11/ XXXXX XXXX 3 包括 疏 林地( 指 树木 郁闭 度 0.1-0.19的 疏 林地) 、 未 成 林地 、 迹 地 、 苗 圃 等 林地。 3.10 草地( 04) 指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以外 ,生长 草本 植 物 为 主 的土地。 3.10.1 天然牧草地( 041) 指以 天 然 草本 植 物 为 主, 用 于 放牧 或 割 草的草地。 3.10.2 人工牧草地( 042) 指 人 工 种 植 牧 草的草地。 3.1
15、0.3 其他草地( 043) 指 树木 郁闭 度 0.1, 表 层为 土 质 ,生长 草本 植 物 为 主, 不 用 于 畜牧 业 的草地。 3.11 商服用地( 05) 指 主要 用 于 商 业 、 服务 业 的土地。 3.11.1 批发零售用地( 051) 用 于 商 品批 发 、 零 售 的用地。 包括 商 场 、 商 店 、 超 市、 各类 批 发 ( 零 售 ) 市 场 、 加 油站 等 及其附 属 的 小 型 仓 库 、 车 间 、 工 场 等 的用地。 3.11.2 住宿餐饮用地( 052) 用 于 提 供 住 宿 、 餐饮 服务的用地。 包括 宾馆 、 酒店 、 饭店 、 旅馆
16、 、 招待 所 、 度 假 村 、 餐厅 、 酒吧 等 。 3.11.3 商务金融用地( 053) 用 于 企 业 、 服务 业 等 办 公用地 , 以 及 经 营 性的 办 公 场 所 用地。 包括 写字楼 、 商 业 性 办 公 场 所 、金 融 活动 场 所 和 企 业 厂 区外 独 立 的 办 公 场 所等 用地。 3.11.4 其他商服用地( 054) 上 述 用地 以外 的其他商 业 、 服务 业 用地。 包括 洗车场 、 洗染店 、 废旧 物 资 回收站 、维 修 网 点、 照 相 馆 、 理 发 美容店 、 洗浴场 所 、 车辆检测场 等 用地。 3.12 工矿仓储用地( 06
17、) 指 主要 用 于 工 业 生 产 、物 资 存放场 所 的土地。 3.12.1 工业用地( 061) 为 工 业 生 产 及 直接 为 工 业 生 产 服务的附 属 设施用地。 包括 厂 区 内 部 专 用的 铁 路 、 码 头 和附 属 道 路 、 停车场 、 职 工 宿舍 等 用地。 3.12.2 采矿用地( 062) 用 于 采 矿 、采 石 、采 砂 ( 沙 ) 场 、 砖瓦窑 等 地 面 生 产 用地及 尾 矿 堆 放 地。 3.12.3 仓储用地( 063) DB11/ XXXXX XXXX 4 是 指 专 门 用 于 物 资储 备 、中 转 、 临时 存放 、 外 贸 、 供
18、 应等 用 途建 造 的各 种 仓 库 、 油库 、 材 料 堆 场 及 其附 属 设 备 等所 占 用的土地。 3.13 住 宅 用地( 07) 指 主要 用 于 人 们 生 活 居 住的 房 基 地及其附 属 设施的土地。 3.13.1 城镇 住 宅 用地( 071) 指 城镇用 于 生 活 居 住的各类 房屋 及其附 属 设施用地。 包括 普 通住宅 、 公 寓 、 别墅 等 用地。 3.13.2 农村宅基 地( 072) 宅 基 地 是 指在 村 庄 范围 内 , 农 民 依法 取 得 的用 于 建 造 住宅及其 生 活 附 属 设施的 集 体 建 设用地。 仅 限 本 集 体 经济组
19、织 内 部 符 合 规定的 成员 , 按照 法 律 法 规规定标准 享 受使 用。 3.14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08) 指 用 于 机 关 团 体 、 新 闻 出 版 、 科 教 文 卫 、 风 景 名 胜 、 公共设施 等 的土地。 3.14.1 机关团体 用地( 081) 用 于 党 政 机 关 、社会 团 体 、 群众 自 治 组织 等 的用地。 党 政 机 关 包括 中国 共 产 党机 关 、国家 机 构 、人 民 政 协 和 民 主 党派 。 社会 团 体 和 群众 自 治 组织 包括 群众 团 体 、社会 团 体 、 宗教 组织、 基 层 群众 自 治 组织 和 国 际
20、组织 。 3.14.2 新闻出版 用地( 082) 用 于 广播电台 、 电 视 台 、 电 影 厂 、 报 社、 杂 志 社、 通 讯 社、 出 版 社 等 的用地。 3.14.3 科教 用地( 083) 用 于 各类 教 育 , 独 立 的 科研 、 勘 测 、 设 计 、技 术 推广 、 科 普 等 的用地。 3.14.4 医卫慈善 用地( 084) 用 于 医疗 保 健 、 卫 生 防 疫 、 急救 康 复 、 医 检 药 检 、 福 利 救助 等 的用地。 3.14.5 文 体娱乐 用地( 085) 用 于 各类文 化 、 体 育 、 娱乐 及公共 广 场 等 的用地。 3.14.6
21、 公共设 施用地( 086) 用 于 城 乡 基础 设施的用地。 包括 给 排 水 、 供 电 、 供 热 、 供 气 、 邮 政 、 电 信 、 消 防 、 环 卫 、 公用设施 维 修等 用地。 3.14.7 公 园 与 绿地( 087) 城镇 、 村 庄 内 部的公园 、 动 物 园 、 植 物 园 、 街 心 花 园和用 于 休 憩 及 美 化 环 境 的 绿 化 用地。 3.14.8 风景名胜设 施用地( 088) 风 景 名 胜 ( 包括 名 胜 古 迹 、 旅 游 景 点、 革命遗址 等 ) 景 点 及管理 机 构 的 建 筑 用地( 包括 附 属 设施 、 配套 设施( 停车场
22、 等 )的用地)。 DB11/ XXXXX XXXX 5 3.15 特殊 用地( 09) 指 用 于 军事 设施 、 涉 外 、 宗教 、 监教 、 殡葬 等 的土地。 3.15.1 军事设 施用地( 091) 直接 用 于 军事目 的的设施用地。 3.15.2 使领馆 用地( 092) 用 于外 国 政 府 及 国 际 组织 驻华 使 领 馆 、 办 事 处 等 的用地认定 为 使 领 馆 用地。 3.15.3 监 教场所 用地( 093) 用 于 监狱 、 看守 所 、 劳 改 场 、 劳教 所 、 戒毒 所等 用地。 3.15.4 宗教 用地( 094) 专 门 用 于 宗教 活动 的
23、庙宇 、 寺院 、 道 观 、 教堂 等 宗教 自 用地。 3.15.5 殡葬 用地( 095) 用 于 陵 园 、 墓 地 、 殡葬 场 所 的用地。 3.16 交通运输 用地( 10) 指 用 于 运输通 行 的地 面 线 路 、 场站 等 的土地。 包括 民 用 机 场 、 地 面 运输管 道 和各 种 道 路 用地。 3.16.1 铁路 用地( 101) 指 用 于 铁道 线 路 、 轻轨 、 场站 的用地。 包括 设 计 内 的 路 堤 、 路 堑 、 道 沟 、 桥梁 、 林 木 等 用地。 3.16.2 公路 用地( 102) 指 用 于 国 道 、 省 道 、 县 道 、 乡
24、道 以 及 专 用公 路 的用地。 包括 设 计 范围 内 的 路 堤 、 路 堑 、 道 沟 、 桥梁 、 汽 车停靠站 、 林 木 及 直接 为 其服务的附 属 用地。 3.16.3 街巷 用地( 103) 指 用 于 城镇 、 村 庄 内 部公用 道 路 (含 立 交 桥 )及 行 道 树 的用地。 包括 公共 停车场 、 汽 车 客 货 运输 站 点 及 停车场 等 用地。 3.16.4 农村道路 ( 104) 公 路 用地 以外 的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2.0米 的村 间 、 田 间 道 路 ( 含 机 耕 道 )。 3.16.5 机场 用地( 105) 用 于 民 用 机 场
25、的土地。 3.16.6 港口码头 用地( 106) 用 于 人 工 修 建 的 客 运 、 货 运 、 捕捞 及工 作 船舶 停靠 的 场 所 及其附 属 建 筑 物 的用地 , 不 包括 常 水 位 以 下 部分。 3.16.7 管道运输 用地( 107) DB11/ XXXXX XXXX 6 用 于 运输 煤炭 、 石 油 、 天 然 气 等 管 道 及其 相应 附 属 设施的地 上 部分用地。 3.17 水 域及 水 利设 施用地( 11) 指 陆 地水域 、 沟渠 、 水工 建 筑 物 等 用地。 不 包括 滞 洪 区 。 3.17.1 河流 水 面 ( 111) 指 天 然 形 成
26、或人 工 开 挖河 流 常 水 位 岸 线 之间 的水 面 , 不 包括被 堤坝拦截 后 形 成 的水 库 水 面 。 3.17.2 湖泊 水 面 ( 112) 天 然 形 成 的 积 水 区 常 水 位 岸 线 所 围 成 的水 面 。 3.17.3 水 库 水 面 ( 113) 人 工 拦截汇 集 而成 的 总 库容 大 于 等 于 10万 立 方 米 的水 库 正常 蓄 水 位 岸 线 所 围 成 的水 面 。 3.17.4 坑塘 水 面 ( 114) 人 工 开 挖 或 天 然 形 成 的 蓄 水 量 小 于 10万 立 方 米 的 坑塘 常 水 位 岸 线 所 围 成 的水 面 。
27、3.17.5 沿海滩涂 ( 115) 沿海 大 潮 高 潮 位 与 低 潮 位 之间 的 潮浸 地 带 。 包括 海岛 的 沿海滩涂 , 不 包括 已 利用的 滩涂 。 3.17.6 内陆滩涂 ( 116) 河 流 、 湖泊 常 水 位 至 洪 水 位 间 的 滩 地 ;时 令湖 、 河 洪 水 位 以下 的 滩 地 ; 水 库 的 正常 蓄 水 位 与 洪 水 位 间 的 滩 地。 3.17.7 沟渠 ( 117) 人 工 修 建 ,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2.0米 用 于 引 、 排 、 灌 的 渠 道 , 包括 渠 槽 、 渠 堤 、取 土 坑 、 护 堤 林。 3.17.8 水工 建
28、筑 用地( 118) 人 工 修 建 的 闸 、 坝 、 堤 路 林 、 水 电 厂 房 、 扬 水 站 等 常 水 位 岸 线 以 上 的 建 筑 物 用地。 3.17.9 冰川及永久积雪 ( 119) 表 层被 冰雪 常年 覆盖 的土地。 3.18 其他 土 地( 12) 指 上 述 地类 以外 的其 它 类 型 的土地。 3.18.1 空闲 地( 121) 指 城镇 、 村 庄 、 工矿 内 部 尚 未 利用的土地。 3.18.2 设 施 农 用地( 122) 指直接 用 于 经 营 性 养 殖 的 畜 禽 舍 、 工 厂 化 作 物 栽培 或 水 产 养 殖 的 生 产 设施用地及其
29、相应 附 属 用地 , 农 村宅 基 地 以外 的 晾晒 场 等 农 业 设施用地。 DB11/ XXXXX XXXX 7 3.18.3 田 坎 ( 123) 耕地 中 宽 度 大 于 等 于 2.0米 的地 坎 。 3.18.4 盐碱 地( 124) 指 表 层 盐碱聚 集 ,生长 天 然 耐盐 植 物 的土地。 3.18.5 沼泽 地( 125) 经 常积 水 或 渍 水 ,一 般 生长 沼 生、 湿 生 植 物 的土地。 3.18.6 沙 地( 126) 指 表 层为 沙 覆盖 、 基 本 无 植 被 的土地。 不 包括 滩涂 中 的 沙 地。 3.18.7 裸 地( 127) 表 层为
30、 土 质 , 基 本 无 植 被 覆盖 的土地 ; 或 表 层为 岩 石 、 石 砾 , 其 覆盖 面 积大 于 等 于 70%的土地。 3.19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20) 指 城 乡居民 点、 独 立 居民 点 以 及 居民 点 以外 的工矿 、国 防 、 名 胜 古 迹 等 企 事 业 单位 用地 , 包括 其 内 部交通 、 绿 化 用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是对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GB/T 201010-2007) 中 的商服用地( 05) 、 工矿仓 储用地( 06) 、 住宅用地( 07)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 、 特殊用地( 09) 一 级类和 街 巷 用
31、地 ( 103) 、 空 闲 地( 121) 二 级类的 归并, 形 成 农 村土地 调查 时 所 采 用的 5个 二 级类分 别 为 城 市 ( 201) 、 建 制 镇( 202) 、 村 庄 ( 203) 、采 矿用地( 204)和 风 景 名 胜 及特殊用地( 205)。 3.19.1 城 市( 201) 市 政 府 、 区 政 府 所 在 地 建 成区以 及与其 连片 的商服 、 住宅 、 工 业 、 仓储 、 机 关 、学 校 等 单位 用地。 3.19.2 建制镇 ( 202) 建 制 镇 居民 点, 以 及 辖 区 内 的商服 、 住宅 、 工 业 、 仓储 、学 校 等 企
32、事 业 单位 用地。 3.19.3 村庄 ( 203) 农 村 居民 点, 以 及 所 属 的商服 、 住宅 、 工矿 、 工 业 、 仓储 、学 校 等 用地。 3.19.4 采矿用地( 204) 与 “ 3.12.2 采 矿用地( 062) ” 条 相 同 。 3.19.5 风景名胜及特殊 用地( 205) 城镇村用地 以外 用 于 军事 设施 、 涉 外 、 宗教 、 监教 、 殡葬 等 的土地 , 以 及 风 景 名 胜 ( 包括 名 胜 古 迹 、 旅 游 景 点、 革命遗址 等 ) 景 点 及管理 机 构 的 建 筑 用地。 4 地类认定 原则 4.1 合法 性 原则 DB11/
33、XXXXX XXXX 8 地类认定 应 以 土地利用现状 为 基础 , 综 合 考 虑 权属 状 况 、 用地 审批 、 历史沿 革 等 因素 , 充 分 尊重 现 有 的土地利用 合法 材 料。 在 土地利用现状的 基础 上 保 证 土地利用的 合法 性 , 达到 土地利用现状与 合法 性 的 统 一 。 在 具体 认定 过程 中 如 与 权源 不 一 致 的 , 以 权源 地类 为 准 进行 认定。 4.2 一致 性 原则 地类认定 应 以 国家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为 依 据, 充 分考 虑 国家 和北京 市 农 业 、 林 业 、 水利 、 交通 、 城 乡 规 划等相 关 部 门 对
34、地类 已 有 的定性 , 确 保 地类 在 国 土资 源 管理部 门 上 下 级 之间 和 不同 行 业 管理部 门 之 间 的 一 致 性。 4.3 差异 性 原则 地类认定 应 充 分考 虑 同 一 地类 在不同 自然 环 境 和 社会经济 条 件 下 所 表现的 不同 特征 ,对 地类 进行 定 性 判 定。 在此基础 上 考 虑 不同 地类 之间 的特征 差异 ,对 地类 界 线 进行 界 定。 4.4 逐级 认定 原则 地类认定 应 根据 各地类 之间 的 不同 特征 , 按照 同 一 图 斑 或 宗 地的 主 导 用 途 , 先 进行一 级地类认定 , 在此基础 上 根据一 级地类
35、 内 部的特征 差异 进行 二 级地类认定。 5 各级 地类认定 5.1 耕地( 01) 5.1.1 认定范围 符 合下 列 情况 之 一 的认定 为 耕地 : a) 种 植农 作 物 且未 经 农 转 用 审批 的土地。 1) 种 植 粮食 作 物 的土地。 粮食 作 物 指以 收 获 成 熟果 实 为 目 的 ,经 去壳 、 碾磨 等加 工 程 序 而成 为 人 类 基 本 食粮 的 一 类 作 物 。 包括 稻 类 、 麦 类 、 杂 粮 类 、 豆 类和 薯 类 等 。 2) 种 植 经济 作 物 的土地。 经济 作 物 指 具 有 某 种 特定 经济 用 途 的 农 作 物, 包括
36、纤 维 类( 如 棉 花 ) , 油 料类 , 糖 料类( 如 甜 菜 ) , 草本类 药材 等 。 3) 种 植 饲 料 作 物 和 绿 化 用草本 植 物 的土地 , 包括 饲 料 作 物、 绿 肥 作 物、 绿 化 用草 皮 等 。 4) 种 植蔬菜 作 物 的土地 , 多 建 有 除 工 厂 化 大 棚 外 的 遮 护 设施。 蔬菜 作 物 指可以 做 菜 、 烹饪 成 为 食 品 的 , 除 了 粮食 以外 的其他 植 物 ( 多 属 于 草本)。 b) 轮歇 与 休闲 的土地。 以 休养 地 力 为 目 的 , 在 一 年 或 多 年内 不种 农 作 物, 但 仍 按耕地 进行 管
37、理的 土地。 c) 被 临时占 用的耕地 经 区 县 国 土资 源主 管部 门 批 准 , 为 市 政 工 程 、 勘 探 等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时间 在 两 年之内 能 按 时 恢 复 耕 种条 件的耕地 , 包括 堆 土 、 堆 料 、 临时 工 棚 等 其他附 属 设施。 d) 闲 置 、 弃 耕的耕地 由 于 干旱 、 洪 涝 、 盐碱 、 沙 化等 自然 原 因 和 市 场 、 劳 动 力 等 人 为 因素 , 未 能种 植农 作 物 且 耕 作 层 未 被破坏 的耕地。 e) 开发 、 整 理 、 复 垦 新 增 的耕地 通 过 开发 、 整 理 、 复 垦 等 工 程 措
38、 施 ,经市国 土资 源主 管部 门 验 收 并 认定 为 耕地的土地。 f) 搭 建 简易 设施用 于 养 殖 的耕地 搭 建 不 破坏 耕 作 层 的 简易 设施 , 用 于 养 殖 家 畜 、家 禽 的耕地。 DB11/ XXXXX XXXX 9 5.1.2 与 其他 一级 地类 界 定 a) 与园地的 界 定 在 一 个调查周 期 内 , 调查基 期 确 定 为 耕地 , 后 改 变 用 途 种 植 、 套 种 、 间 作 果 树 , 在 城镇村 及工矿用地 以外 未 经 农 转 用 审批 的土地 , 界 定 为 耕地。 b) 与林地的 界 定 在 一 个调查周 期 内 , 调查基 期
39、 确 定 为 耕地 , 后 改 变 用 途 种 植 、 套 种 、 间 作 林 木 , 在 城镇村 及工矿用地 以外 未 经 农 转 用 审批 的土地 , 界 定 为 耕地。 c) 与草地的 界 定 1) 在 一 个调查周 期 内 , 调查基 期 确 定 为 耕地 , 因 人 为 撂荒 、自然 灾害等 原 因 暂 不能种 植 , 而 自然生长 草本 植 物, 界 定 为 耕地。 2) 在 耕地 上 种 植绿 化 用草本 植 物 的土地 界 定 为 耕地。 d) 与交通运输用地的 界 定 耕地 中 为 种 植农 作 物, 而 修 建 的 宽 度 小 于 2米 的 田 间路 界 定 为 耕地。 e
40、)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 界 定 1) 在 耕地 上养 殖 水 产品 , 未 做永久 性 防 渗 处 理 且 能 恢 复 耕 作条 件的土地 , 界 定 为 耕地。 2) 耕地 上 开 挖 宽 度 小 于 2米 , 用 于 引 、 排 、 灌 的 渠 道 界 定 为 耕地。 f)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 界 定 1) 在 耕地 上 修 建 工 棚 、 搭 建农 贸 市 场 等 设施 , 能在 两 年内 及 时 拆除 并 恢 复 耕 作条 件的土地 , 界 定 为 耕地。 2) 在 耕地 上临时 堆 放 沙 土 、 废品 、 砖瓦 、 建 筑 构 件 等 的土地 , 在 当 年 能 及 时 清
41、理 并 恢 复 耕 作 条 件的土地 , 界 定 为 耕地。 3) 在 耕地 上建 造 的 房屋 等 建 筑 ,属 于 违 法 用地 且 已 经 被 拆除 , 恢 复 原地 貌 经 过 国 土资 源主 管 部 门 验 收 通 过 的土地 , 界 定 为 耕地。 4) 耕地 中 用 于 灌溉 而 修 建 的水 泵 房 、 机 井 房 , 占 地 面 积小 于 9平 方 米 的 , 界 定 为 耕地。 5) 单 个 塑 料 大 棚 、 温室旁边 建 造 的 看 护 房 , 用 于 看 管 大 棚 、 温室 等 , 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15平 方 米 的土地 , 界 定 为 耕地。 6) 耕
42、地 中 的 零星 坟 地 界 定 为 耕地。 7) 在 耕地 内 人 工 修 建 用 于 灌溉 的 蓄 水 池 界 定 为 耕地。 8) 耕地 上 修 建 的 农 村 休闲绿 地 , 在不 破坏 耕 作 层 , 未办 理 农 转 用 手 续 的前 提 下 , 界 定 为 耕地。 g) 与设施 农 用地的 界 定 1) 在 耕地 上临时 用 于 农 产品 晾晒 、 展 卖 的 场 地 界 定 为 耕地。 2) 在 耕地 上 , 构 建 的用 于种 植农 作 物、 花卉 、 水 果 、 药材 或 育 苗 育 种 的 大 棚 、 温室 等 , 耕 作 层 未 破坏 的土地 , 界 定 为 耕地。 h
43、) 与其他土地的 界 定 1) 用 于 灌溉 、 施 肥 等 临时 性的地 坎占 用的土地 界 定 为 耕地。 2) 地表 层被 沙 覆盖 , 但 仍 能 耕 作 的土地 界 定 为 耕地。 5.1.3 二级 类认定 耕地 可 细 分 为 水 田 、 水 浇 地和 旱 地共 3个 二 级类。 5.1.3.1 水田( 011) 符 合以下情况 之 一 的认定 为 水 田 : DB11/ XXXXX XXXX 10 1) 常年 种 植 水 稻 、 莲藕 ( 荷 花 ) 、 茭白 等 水 生 农 作 物 的耕地。 2) 因 气 候 干旱 或 缺 水 暂 时 改种 旱 生 农 作 物 的耕地。 3)
44、实行 水 稻 等 水 生 农 作 物 和 旱 生 农 作 物 轮 种 。 包括 水 稻 与 小 麦 、 油 菜 、 蚕 豆 等 轮 种 的耕地。 5.1.3.2 水浇地( 012) 符 合以下情况 之 一 的认定 为 水 浇 地 : 1) 一 般 年景 能 够 保 证灌溉 ( 灌溉 保 证 率 达到 70%以 上 , 包括 沟渠灌溉 、 喷 灌 、 滴 灌 等 ) 种 植 旱 生 农 作 物 的耕地。 2) 种 植蔬菜 的耕地。 3) 确 定 为 耕地的 温室 、 大 棚 。 5.1.3.3 旱地( 013) 除 水 田 、 水 浇 地 以外 的耕地。 5.2 园地( 02) 5.2.1 认定
45、范围 符 合下 列 情况 之 一 的认定 为 园地 : a) 集 中 种 植 ( 单位 面 积 达到 合 理 株数 70%) 并实 施 日 常 管理 维 护 的 果 树 的土地。 b) 集 中 种 植 以观 赏 或采 集 为 目 的的 花卉 园。 c) 集 中 种 植 的 药 用 植 物 园。 d) 果 农 、 果 林 、 果 草 之间 套 种 、 套 栽 , 以 收 获 果 树 果 实、叶、根、 茎 、 汁 为 主 的土地。 e) 用 于 果 树苗木 培 育 的土地。 5.2.2 与 其他 一级 地类 界 定 a) 与耕地的 界 定 在 一 个调查周 期 内 , 调查基 期 确 定 为 园地
46、 , 后 改 变 用 途 , 以种 植农 作 物 为 主, 在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以外 未 经 农 转 用 审批 的土地 , 界 定 为 园地。 b) 与林地的 界 定 1) 在 一 个调查周 期 内 , 调查基 期 确 定 为 园地 , 后 改 变 用 途 ,生长 乔 木 、 竹 类 、 灌木 , 在 城镇 村及工矿用地 以外 未 经 农 转 用 审批 的土地 , 界 定 为 园地。 2) 果 林 套 栽 , 果 树 株数 占总 株数 的 50%及 以 上 且 单位 面 积 株数 大 于 等 于合 理 株数 70%的土地 , 界 定 为 园地。 c) 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的
47、 界 定 1) 小 于 10亩 的园地 中, 总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30平 方 米 的 看 护 用 房 ; 10亩 到 50亩 的园地 中, 总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50平 方 米 的 看 护 用 房 ;大 于 50亩 的园地 中, 总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120 平 方 米 的 看 护 用 房 , 界 定 为 园地。 2) 园地 中 直接 为果 品 生 产 、 粗 加 工及 果 园 观 光 等 服务( 如 装箱 、 简易 仓 库 等 ) , 不 超 过 园地 面 积 千 分 之 五 的用地 , 界 定 为 园地。 3) 园地 中 为 采 摘 、 运输 而 修 建 的 道
48、路 , 界 定 为 园地。 4) 园地 上 修 建 的 农 村 休闲绿 地 , 在不 破坏 耕 作 层 , 未办 理 农 转 用 手 续 的前 提 下 , 界 定 为 园地。 d) 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 界 定 DB11/ XXXXX XXXX 11 园地 上 人 工 修 建 的 蓄 水 池 、 水 泵 房 、 开 挖 临时 性水 道 等 , 为 园地 灌溉 服务的土地 界 定 为 园 地。 5.2.3 二级 类认定 北京 市 园地 包括果 园和其他园地 2个 二 级类。 5.2.3.1 果园 符 合以下情况 之 一 的认定 为果 园 : 1) 种 植 果 树 或 以种 植 果 树 为 主
49、的土地。 2) 果 园 中 的附 属 设施用地。 3) 果 园 中 临时 作 为 其他用 途 的土地。 5.2.3.2 其他园地 除 果 园 之 外 的园地认定 为 其他园地。 5.3 林地( 03) 5.3.1 认定范围 符 合下 列 情况 之 一 的认定 为 林地 : a) 灌木 覆盖 度 大 于 等 于 40 的土地。 b) 林地 中 的林 木 被 采 伐 或 火烧 后 五 年内 未 更新 的土地。 c) 林 木 中 果 树 株数 占总 株数 的 50%以下 且 单位 面 积 株数 小 于合 理 株数 70%的土地。 d) 耕地 、 园地 外 , 固 定的 培 育 苗木 的土地及林地 中 培 育 苗木 的设施用地。 e) 林地 中, 专 用 于 野 生 动植 物 保 护 、 护 林 、 森 林 病虫 害 防 治 、 森 林 防 火 、 木材 检 疫 设施用地。 f) 林地 中, 专 用 于 森 林管 护 、 林 产品 运输 、 森 林 防 火 等 的 道 路 。 g) 征地范围 以 内 未办 理 农 转 用 手 续 的 ,生长 乔 木 、 灌木 并 符 合 林地标准的土地。 h) 生 态退 耕 还 林的土地 , 已 经 调 整 尚 未 造 林的土地。 5.3.2 与 其他 一级 地类 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