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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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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七章 船舶碰撞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和种类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广义: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它需具备如下几个要件:第一,必须要有接触。没有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从这个意义上讲,间接碰撞或浪损,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可在有关的法律或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间接碰撞或浪损准用船舶碰撞的法律规定。第二,必须要有损害。第三,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排除了船舶碰撞码头、灯塔、灯船、防波堤或其他固定建筑物。狭义:碰撞船舶是发生在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艇与海商法第 3 条所指的船舶之间。船舶操纵不当或未遵守航行规定,虽然实际上没有发生船体接触或碰撞,但如果使

2、他船的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案例:甲船超速航行,有与乙船相撞的危险,乙船为避免相撞采取自动搁浅措施而至损害,事后诉甲船以求索赔。甲船则认为乙船的船损并非两船相撞所致,故甲船没有赔偿的责任。Key:船舶碰撞的请求是基于损害而不是基于受否实际相撞的。因此,有与驾驶员的过失造成损害时,虽然船舶并为实际相撞,也与船舶碰撞同论。故甲船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无损害,即使两船相撞,也无责任问题。二、船舶碰撞的种类(一)从责任方划分1、单方过失责任由过失方单独负责2、双方过失责任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损失1)互有过失,一方为主;2)互有过失,责任相当;3)互有过失,责任难定。双

3、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各承担 50%碰撞责任。对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3、双方无过失责任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force majeure)A 风力是不可预见的; B 船舶曾妥善地系泊或锚泊;C 照管船舶方面不存在疏忽。(2)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碰撞(other causes not attributable to the fault of either party)A 非有意行为; B 已尽合理的谨慎;C 不可避免; D 不可预测。(3)不明过失碰撞(cause left in doubt)案例:甲、乙两船均以全速驶向某港口,在航道上,甲船因

4、引航员登船而暂停,再加速前进时,乙船已成为追越船,因两船相互作用而发生船吸导致碰撞。乙船本应知道如果追越甲船可能发生船吸的后果,应减速而没有减速致使两船发生碰撞。事后甲船起诉乙船索赔损失。案例:甲船在倒车开出某商用港时,撞上了在港口出口处附近停泊的乙驳船,该驳船当时正和其他一些驳船以其排列在出口处。案例:下列碰撞事故皆与船员过失无关,究竟是什么原因所致?损失由谁承担?1甲船为避台风而停泊于港内,并加固缆绳及抛锚,以做好一切防御准备,然而台风来势太猛,锚链、缆绳均被吹断而走锚,船被吹走后与停泊的乙船发生碰撞。2甲船为避免与乙船相碰而立即倒车,但由于活塞突然失灵倒车没有成功,结果与乙船相撞。事后查

5、明,甲船船员乙对活塞进行过合理的检查和维修,但仍未发现任何缺陷。3在一个风平浪静、能见度良好的白日里,两船莫名其妙的相撞后沉没,船员全部遇难,究竟是一方过失还是双方过失无从查清。(二)从碰撞的起因划分1、过失碰撞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3、故意碰撞实践中极少,我国海商法中无相应规定。第二节 过失碰撞一、过失的概念过失: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程中,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该遇见碰撞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应该防止碰撞损害而没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此种情况下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二、过失的确定1、确定驾驶船舶过失的一般原则把碰撞的全过程分为几个不同航行阶段,在每一阶段中均以合格

6、船员的良好船艺和国际或地方的航行避碰规则为尺度,来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碰撞过失。会遇构成碰撞危险形成紧迫局面出现紧迫危险碰撞2、确定管理船舶过失的一般原则船员管船过失是否已尽到合理谨慎和技能船东管船过失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例如:船员资格、船舶设备、船舶适航性等。三、特殊作业中的过失1、沉船所有人的过失沉船所有人得知船舶沉没后,应在合理时间内给沉船做出妥善的标志。他应一直保持这种标志清晰醒目,直到沉船被打捞或委付为止。问题:如果船舶所有人及时报告了港口主管当局,由于主管当局的疏忽,未能及时加标或发布航海通告,是否解除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呢?英国:解除美国:不解除2、引航作业中的过失同船长过失造成的船舶

7、碰撞一样,其船舶所有人应对损害负责。少数国家引航当局对引航员的过失引起的损害,象征性地给与赔偿。例如前苏联、波兰。比利时和巴拿马运河当局例外,如因引航员的过失造成损害,该当局承担全部责任。有的国家海商法规定,引航员本人要负经济赔偿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责任限制,如赔偿额不超过应收取的引航费。实际上,这种规定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引航员轻微的疏忽可能造成相当严重的损失。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1、恢复原状原则碰撞损害赔偿应使索赔方尽量接近索赔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多数场合体现为对受害方的金钱补偿。注:对于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不适用“恢复原状”原则。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1)损

8、失必须是碰撞的直接后果(2)损失必须是相继碰撞事故之后立即发生的后果例如:因碰撞造成损害的救助、拖航或打捞而产生的费用损失,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等。但不能索赔因营利损失而失去的投资、投标、贷款等机会的损失。(3)损失必须是伴随碰撞事故的发生可合理预见的后果。即:即使损失不是碰撞事故的直接后果,也不是相继碰撞之后立即发生的后果,但是可合理预见的损失,此种损失也可视为直接损失,予以索赔。例如:因船舶碰撞而使航次租船合同解除,对于本应赚得而没有赚得的运费等营运损失,以及渔船丧失捕捞季节的生产损失,受损方有权向责任方进行索赔。案例:下列损失中何者属于直接损失而应予赔偿?1因甲船违规行驶而掀起巨浪致使系泊

9、于锚地的乙船船货均受损。乙船能否就该浪损向甲船索赔?2乙船因甲船碰撞而产生了救助、拖航、打捞、修理等费用损失,乙船能否就上述费用主张索赔?能否索赔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能否索赔因营利损失而失去的投资、投标、贷款等机会的损失?3乙船因被碰而使航次租船合同解除,能否对于本应赚得而没有赚得的运费等营运损失主张索赔?如果乙船是渔船,能否索赔丧失捕捞季节的生产损失?4乙船因碰撞在港进行修理,此时港口当局命令该船必须安装一台无线电装置,为此滞期三天,乙船能否就此多出的 3 天滞港时间索赔?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索赔方尽合理谨慎就会避免或减少的损失不得追偿(1)受损方为减少损害而合理支付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

10、新的损害都可以得到赔偿。(2)加害方对已经减少的损失可不负赔偿责任。(3)受损方因经济实力不足,而不能减少损失,对这部分不能减少的损失,受损方不能获得赔偿。案例:甲船、乙船与丙船在大连港水域发生碰撞,丙船在大连卸货的 19 天里,甲船船长和乙船代表人多次要求丙船在大连就地检修,以较少碰撞损失。但丙船执意驶往日本修理,仅修理费比在大连修理多出 3.5 万美元。三方对该别外支出的修理费应由谁负担产生争议。Key:丙船在大连不进行招标就前往日本修理,不符合方便原则和受害方应尽力较少损失的原则。因此超出的费用由丙船自负。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包括船舶的损害、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害、船上旅客、船员的人身

11、伤亡及其财产损失。思考:船舶对货物的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本船所载运的货物的赔偿?对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碰撞当事方负连带责任。但是人身伤亡赔付方的追偿权利有可能受到国内法有关规定的制约,例如有的国家承认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免责权利,受害人不能向本船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者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本国船船员的人身伤亡如果是船上人员过失行为的结果,船舶所有人也可免责,这种情况下,另一过失方有可能按连带责任原则承担全部责任。案例:甲、乙两船碰撞,甲船负 1/4 的过失责任,乙船负 3/4 的过失责任。其中甲船的船舶损失为 80 万元,乙船的船舶损失为 40 万元。两船所载运的货物均遭受损失,其中甲船的货损为 20 万元,乙船的货损为 10 万元。问:1.甲、乙两船及所载货物的损失是多少?2甲、乙两船各应赔偿多少?3按冲消法计算,乙船实际赔偿甲船的损失是多少?4若两船碰撞还导致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家属能否对任意一方请求 100%的赔偿?如果可以,赔付方能否向另一方追偿?如果不可以,甲、乙两船应按什么比例赔偿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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