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一个大写的人(马有功口述,马海福整理)我于 1933年 10月出生于青海省循化县孟达村,1954 年 8月毕业于西北民族学院法律系,1956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副院长、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中共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县长、书记,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主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1998年光荣退休。回顾我 44年的政治生涯,正好对应于从建国后各项建设的开始,到改革开放的深化阶段,也是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发生巨大变革的阶段。应中国撒拉族百年实录编委会约稿,要我写一篇自己的回忆文章,几经考虑,写下了以下几件生命中难以忘怀的事情
2、。立志深造,攻读法律我出生在孟达村一个贫寒的农民家庭。说起孟达,大家都知道那是个依山傍水、交通闭塞的深山林区。在我记忆中,沿着山崖开凿的弯弯曲曲的道路,仅能容得下一条毛驴勉强通行,但却是孟达村与外界联系的唯一通道。也许是因为父母没有文化受气受穷受够了,他们不顾家庭经济的拮据,不顾宗教习惯的阻力,毅然决然地把我送进学堂读书认字。这对祖祖辈辈都生活在偏远、闭塞的积石山深处的撒拉人来说,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事情。我感激父母曾经的远见卓识,没有他们的异常举动就不会有我马有功的今天。我学习努力,成绩优秀,当读到小学四年级时,就被从省城西宁来的老师带到当时大名鼎鼎的昆仑中学读书去了。没等初中毕业,因各种原因,
3、我只好回到家乡,帮父母上山打柴、下地种田,过着农民的生活。但是,只要有空闲,我就拿起书本继续学习,从中汲取知识的营养。1950年初的一天,在孟达乡下乡的工作组组长突然找到我,并拿一份报纸让我试读。看到我读得很流利,就问我是否愿意参加读报组?这对我而言是求之不得的事,我随即痛快地答应。于是他让我在乡里担任了读报组的组长。那时候,读报组的活动是扩大宣传的最好办法。在工作组组长的安排下,我首先自己学习报纸,选择适合于宣传或要求宣传的内容,轮流到各村读报并宣讲其中的内容。在这期间,还参加了县政府组织的为期两个月的读报培训班。因我在担任读报组组长和培训期间,学习认真,工作踏实,时任民政科科长的李新鼎看中
4、了我。1951 年 1月,他让我到县政府的民政科上班。在上班期间,我很快觉察到文化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我深深的认识到自己在初中所学的知识还很不够,便产生了进一步深造的念头。不久,怀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愿望,我参加了西北民族学院法律专业的招生考试。考试是以提问方式进行的面试,主要问些时事政治和基础知识。得益于在读报组时掌握的知识,我的面试成绩高于其他的应试者,顺利地被录取。录取过程很顺利,学习法律知识的愿望也非常强烈。恨不得马上进到向往已久的大学课堂。同时我又担心,连初中课程都没有学完的我,是否能够跟得上大学课程的学习。1951 年 5月 10日,我从民
5、政科不辞而别,怀着担心和理想,踏上了前往兰州的路。那时候没有任何交通工具,只能徒步去西北民族学院上学。从孟达到甘肃兰州,当时连单人行走的山路都没有。去兰州必须先到循化县城,然后经清水、白庄,翻过大力架山到甘肃的临夏、东乡、唐汪,再顺着黄河沿岸到兰州,要走六天才能到达目的地。在六天的旅途中,饿了就啃一口发了霉的青稞饼子,渴了就喝一口路旁小溪里的流水。到夜幕降临,就借宿老乡家里或野外找个合适的地方露宿。到了大学,因我初中课程没有完全学完,先上了半年的预科班学习。我深知我的基础偏低,所以加倍努力。半年后,我进入了大学正规课程的学习。我特别珍惜大学的学习机会,在学习上特别认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记得大
6、学一年级时,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的秘书长闵干浩,前来我校进行测验,了解学生们的学习情况,我清楚地记得他提出的问题是:何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被测试的学生中也有高年级的同学,许多同学写了好多页,但不得要领,而我的答题简明扼要,且切中正题,我得了满分,得到了班主任杜文友的高度评价和表扬,使我着实荣耀了一回。从此,我学法律知识的热情更加高涨。1954 年 8月我以优异成绩毕业,与其他8名撒拉族同学获得了法律专业的大学文凭,并返回家乡循化参加工作。我们破天荒的成为了撒拉族历史上第一批大学毕业生,我们几个人在不同的岗位,都表现得很优秀,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几个人陆续成为循化县各主要工作岗位的骨干
7、或领导。我生性活泼,擅长体育运动,又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大学期间,经常组织撒拉族同学与其他班级的同学们进行篮球比赛以及其它项目的体育活动;同时,我也喜欢广交朋友,善于团结其他兄弟民族同学。乐于交际、善于组织的性格和能力,陪伴了我的一生,对我做好本职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以后的日子里,尽管很多人多次善意的提醒,并愿意为我作证,我的工龄应当从读报组开始算起,但我一直坚持以大学毕业参加工作的那一年作为计算工龄的起点,因为当时我是从民政科不辞而别的,不论是牵涉到个人利益,还是他人利益,坚持实事求是,敢作敢为,这是我做人的一贯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与一般人相比,我的记忆力出奇的好,学过的东西过
8、目不忘,经历过的事情多年以后仍然记忆犹新。到目前为止,我都能记住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经历的重大事件的具体情节和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我在工作中非常愿意与群众打成一片,喜欢到一线做调查研究。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平易近人,不摆架子,下至老百姓,上至领导干部,都非常信任我,群众都很愿意与我交流。良好的群众关系给我提供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解决问题的依据和办法。1958年的春天, 在青海牧区煽动的叛乱活动蔓延到了循化县境内,虽不同于炮火纷飞的年代,但对我而言的确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当时担任县法院副院长的我奉命维持机关内部秩序,艰巨的任务令我夜以继日、废寝忘食地工作。平叛后,我担任法院的代理院长,全权负责审判清理
9、案件。那一阵子我可真忙!为了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漏掉一个坏人,我亲自查看卷宗、查阅档案资料、初审、再审,对每一个案件都做到心中有数。有一次,在清理、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报请杀掉一名叛乱首领的儿子,只因为他是叛乱首领的儿子。我觉得这是在搞株连,不仅不能将其定成死罪,而且应该予以释放。因为,事实情况是此人不但没有参加叛乱,还告发了其父亲的藏匿之处。我依据国法和党的立功受奖原则,坚持报请上级批准后,释放了这个无罪的青年。在当时“宁左勿右”的社会背景下,我做出这一决定,坚持自己的观点,是需要很大的勇气和无畏的精神。我认为,越是微妙复杂的环境,越能考验一个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体现一名人民法官所肩负的重任
10、。在整个事后清理、审判过程中,我本着“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走一个坏人”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做到了公正审判,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1989年,我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期间的某一天,省政府门口聚集了 80多人,有男有女,有老人也有儿童,几个人在大声叫嚷着:“告状,告状,我们要告状!”“ 我们要告大通水泥厂!”“我们要高省政府管工业的领导!”那时候,高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就在西大街省政府大门旁边,我闻讯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当我知道他们的来意后,请了几位代表到我的办公室,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我以谦逊的态度与群众代表交谈,一边询问,一边做记录。看到我认真地样子,他们的情绪也稳定了许多。原来,经
1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建了大通水泥厂后,水泥厂排放的烟尘、废水、废渣,严重污染了厂区周围的农田,致使庄稼减产,附近的农民群众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我了解完详情,告诉他们,我会向省政府汇报,会努力帮他们解决此时,他们就先回去了。随后,我就找到省政府宋瑞祥省长,向他汇报并建议省政府依法赔偿。宋省长采纳了我的建议同意赔偿,说尽管现在政府财政困难,但更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健康,应该兼顾双方、合理赔偿、妥善处理此事,事关重大,需要召开会议研究。很快,宋省长主持召开了政府办公厅会议,在会上,时任省委常委的常务副省长提出了不同意见,会议没有做出赔偿的决定。10 天后,告状的群众又来了。我又找到省长,并郑重地告诉他
12、:按有关法律条款,此案可以受理,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一旦审理,将公事公办,秉公判决。宋省长表示可以接受这个事实。我知道省政府的意见后,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李跃志院长立案受理,并从兰州等地请来 10位有关专家,全面评估水泥厂污染对人、牲畜、庄稼带来的损失。所有材料备齐后,在现场进行了审理,并判决 100万元的赔偿。后经协调,实际赔偿了 80万元。此案的公正了结,在社会和媒体产生了很大的反响。人们说我马有功敢把省政府对簿公堂,维护了基层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说人民法院就是代表人民利益的。 西宁晚报专题报道了省政府赔偿大通水泥厂周边群众的案件,赞誉我是坚持公道、秉公执法的“马青天” 。湟中县某著名书法家
13、书写了“西海明月”四个大字,裱好做成镜框送到我的手里。因地制宜,科学指导我继承父辈的优良传统,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下乡不坐专车,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步行前往。在1975年至 1978年任县委书记期间,县委只有一辆北京吉普车,我明确交代,谁有工作需要谁用,谁有急事谁先用。我徒步走遍了全县所有的村庄,哪怕是只有几户农民的偏远村庄。每到村里,我就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记得有一年,在西沟大庄村我连续驻村两个月时间,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从最基层着手,收集科学指导农村工作的依据。并带领县委班子成员,到一线调查农民的感受、困难和意愿,指导和帮助农民做好各项工作。在当时的 8名县委
14、班子成员中,有 5名撒拉族,2 名汉族和 1名藏族,我作为“班长”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同民族的成员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共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营造了一种为民务实、勤政廉洁的工作氛围。可以说,那一段时间是循化县委班子集体发挥协同作用较好的时期。我任书记不久,经县委和县政府领导集体研究,结合自然环境条件、民族传统种植经验,对县域内农业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分三类指导的策略方案。第一类是黄河沿岸地区。地势相对平坦,土质成熟,土地面积有限,气候温热,居民以撒拉族、回族为主,有少部分汉族,传统种植的有小麦等农作物外,还善于种植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我们提倡多种植苹果、西瓜、蔬菜等能够带来更多经济收入的作
15、物。第二类是过渡地区。小型山丘和沟壑较多,气候相对温热,灌溉用水源不足,居民以撒拉族为主,善于种植和饲养。我们提倡在种好小麦等粮食作物的前提下,多种植核桃、花椒、梨果、杏桃等。同时,可根据具体环境条件,适当养殖牛、羊牲畜,以增加农民收入。第三类是草原山区。海拔较高,区域面积较广,水草丰富,气候寒冷,居民以藏族为主。我们提倡继续发挥种植耐寒作物的传统经验,进一步发挥畜牧养殖的优势。这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策略,强化了农牧民种植经济作物和发展畜牧业的意识,受到了农牧民的普遍欢迎,正确引导了更多农牧民向种植经济作物和畜牧业的方向发展,受到了很好的经济效果。此外,我们坚持长远发展循化农业经济的指导思想
16、,在县委的领导下,组织抽调了 100余人,最多时达约 200人,聘请了有关专家,对循化县域内的 11万亩耕地,做了土壤分析,包括土壤生成发育、肥力演变、土壤主要有效养分氮、磷、钾含量的测定、资源评价等,对土壤改良和合理施肥提供了科学依据,针对各检测点建立了详细的档案资料。这些基础资料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结合实际,立地方法规1978年,我到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正赶上立法权力开始下放时期,国家逐步打破中央高度集权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改革的思路主要是放权让权,扩大省市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赋予省区以立法权,改革过去的中央一级立法体制。1979 年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
17、方性法规的权力。青海省虽然不是民族自治地区,但少数民族占 45%以上,世居青海的藏、回、土、撒拉、蒙古等民族有各自的习俗和特点,地方立法显得尤为重要。立地方法规,对我而言有两方面的挑战,一是刚到新的岗位,此前在循化从事多年的党政工作,对法制工作的最新状态不尽了解;二是立法工作业务性很强,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没有前期立法经验可循。面对挑战,我迎难而上。认真研究、深刻领会中央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尽快熟悉立法程序,深入现场实际调查研究。最后决定从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婚姻法着手,推动青海地方立法工作。有广度是因为国家的婚姻法是在汉族为主体民族的基础上制定的,我省除汉族外,有 45%的藏、回、土、撒拉、蒙
18、古等少数民族;有深度是因为各少数民族的实际结婚年龄与婚姻法有较大出入。 婚姻法第 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然而,穆斯林民族对于婚龄并无明确规定,提倡早婚,反对独身。因此,在回族和撒拉族聚居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回族、撒拉族的结婚年龄普遍低于上述规定,其中以女性早婚更为严重。于是,我们根据婚姻法第 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将制定少数民族法定结婚年龄的权利下放到各州县的人大常委会,如民和县将男女结婚年龄调整为:男不得早于 20周岁,女不得早于 18周岁。晚婚
19、晚育应予鼓励,并明确“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在我的积极努力和亲自参与指导下,青海的地方立法工作,并没有因地处偏远、人才缺乏而落后于其他省区。特别是从 1980年开始,加快制定地方法规的进程,仅在 1980年,省人大通过了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等 6部地方法规。19801986年,国家制定法律 79部,年均立法 13.2部,22 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共制定地方性法规 77件,各省年均立法数量0.85部。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 1980年仅一年的立法数量是 6部,是全国平均数的 10倍还多,可见我们的
20、工作成效。我省的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引起了青海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以及全国人大的高度关注,各方面都给予了良好的评价。更重要的是,我们积极努力,建立青海省地方法律法规,对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起到了有效地保障作用。率先起步,公开审判1988年 1月,在 400多位代表参加的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以差额选举方式,推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职。候选人有两位,我是第一人选。选举结果是我高票当选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央组织部到青海监督会议选举程序和过程的领导同志,当场宣布结果并向我表示祝贺,我内心的激动不言而喻。我在激动、高兴的同时,深知这个岗位的神圣和重要,在这个职位胜任与否决定了全省
21、审判的公正与公平,还掌握着罪犯生杀予夺的权力(2007 年 2月以前死刑案件由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所有量刑必须十分谨慎,而死刑更应当慎之又慎。这个岗位对我来说充满了挑战和压力。如何做到慎之又慎,万无一失,唯一的办法就是推行公开审判。但是在当时,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实施。我在心中一遍又一遍地思考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这个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掂量着每一句话的分量和内涵。我下定决心,一定要把这个最基本的要求落到实处,这对身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我是神圣的职责。公开审判,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我经再三考虑,把公开审判死刑案件选为在新的岗位推动工作的切入点
22、,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现场示范、积累经验、积极宣传、求得认同的方式搞试点。接着把公开审判横向推广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有案件的审判,再向纵向延伸到全省州县法院各级各类案件的审判。我个人对公开审判有很大的决心和信心,但这项前无古人的工作毕竟有很大的难度,存在很大的风险,需要大家的共同作为才能顺利进行。搞试点必须选好典型案例,我在认真查阅案卷并分析研究后,在诸多的案件中,选择了这样一个案例:被告是一名惯偷,该犯罪嫌疑人在 1978年 8月至 12月期间,撬门拧锁,在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等 8个单位盗窃作案 8起,盗得人民币 3000元、国库券500元,一个上千元的存折,以及照相机、收录机、手表等物品共2
23、57件,价值人民币 1.8万余元,盗窃总额共达 2.39万元。一审法院判处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服上诉。我清楚地记得那天审判的情景,被告已站在被告席上,他神情不安,生还是死,就在今天的审判会上决定。“被告,你曾经盗窃*单位的高级照相机一架吗?”威严的法官审问道。“是偷过一架照相机,但不是很高级的”“赃物已被你销掉,怎么证明它不是高级照相机呢?”法官进一步逼问道。“我对照相机有些研究,知道好坏。 ”“你卖了多少钱?”“600元。 ”“在什么地方卖的?”“火车站。 ”“买主是什么人?”“像农民,是个老汉”“那你为什么在一审时承认是个高级照相机,价值万元呢?”被告眼中掠过一丝惊慌,因焦急
24、而显得语无伦次:“我不” 。法官席上,法官们互相交换一下眼色,案情的疑点就摆在他们眼前:罪犯是懂得照相机好坏的人,若真的值万元,他是不会以几百元出手的,而且买主是个上了年纪的农民,怕是不会花千元买一架照相机的。法官们由此断定罪犯没有撒谎,那么丢失的相机到底价值多少?经当庭查证,证实价值千元。审判庭里第一次出现了喧哗,而后是一片沉静,人们等待着审判结论,审判长大声宣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后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盗窃数额为 87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9年。一起错杀案被防止了。为了确保第一例公开审判圆满成功,我亲自组织了这次二审。这次公开审理完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
25、半,这次二审为以后推行公开审判开了个好头。此案的处理,对推行公开审理制度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我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我们掌握着生杀大权,千万不敢犯一丁点错误啊!俗话说:人命关天!人杀了,再也活不了,不像韭菜,割了一茬还能再长。所以,死刑案件一定要办成铁案。怎样才能办成铁案呢?公开审判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大家应该从这次审理中受到启发,全力推进公开审判。从此,我加大了推行公开审判的力度,亲自带领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合议庭人员深入实际, “就地开庭”(即发案地)、 “就地旁听” 、“就地判决” 、 “就地宣判” 。围绕公开审判制度,健全审委会、合议庭议事规则。通过检查指导,组织观摩评
26、比等方式,促进全省法院公开审判全面深入开展。我亲自带队,深入到全省 50多个基层法院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经过几年坚持不懈地努力,使省法院应该依法公开审理的二审死刑案件,全部实现了公开审理。到 1990年底,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已达 90%,民事和经济案件公开审判率达 80%,行政案件为 100%。通过公开审理,带动了合议、回避 、陪审、辩护等各项诉讼制度的贯彻实施,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合法的审理,从制度上保证了办案质量和效率。随后,我又不失时机地在全省法院组织“一步到庭”的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很快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针对公开审判一再强调:只有公开,才能公正;只有公正
27、,才能公平;只有公平,才能公认。公开审判有利于增加审判透明度,有利于贯彻客观公正审判原则,有利于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建立公开审判制度,我们是通过三个步骤进行的。第一步,自1988年 7月至 1989年底,对西宁、海东中院报送的依法应公开审理的二审死刑案件全部进行了公开审理,对其他中院报送的二审死刑案件,以及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有选择地进行了公开审理;第二步,1990 年,对经中院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或检察机关未抗诉,但被告人上诉,且社会影响大的二审案件,也一律进行了公开审理。对经济、民事、行政二审案件,积极创造条件,尽量进
28、行了公开审理;第三步,自 1991 年始,对各中院报送的各类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二审案件全部公开审理,对再审案件,也基本进行了全部公开审理。1993年初,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再次当选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这表明了全省各族人民对我工作的认可。 我力推的青海各级法院案件公开审判,起步早、推行快。起步早就是在时间上走在全国前例,从全国而言,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早已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而在具体实施层面上,1989 年 4月 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才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
29、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推行快,就是说从 1988年起,仅用三年时间就推行到了全省各地州县一级。扩大宣传,巩固成果在 1 9 9 2年时,各中院、基层法院采取多种措施,狠抓公开审判,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结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为了扩大公开审判的成果,我提出并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巩固成果,进一步完善省内公开审判制度。在公开审判快速推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图形式、走过场和重复劳动、无效劳动的问题。我清醒地认识到,如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极大地降低公开审判制度的质量,影响公开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19911993 年,我连续三年组织全省刑事、行政案件公开审判观摩评比,观摩了 19
30、4个合议庭对 220件民事案件的公开审判,参加观摩评比的民事审判人员,占全省民事审判干部总数的 80.6 %。通过观摩评比和评选优秀合议庭、优秀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探讨庭审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基本规律,总结各类案件公开审理的规范性操作规程,以典型引路,及时总结推广公开审理的成功经验。1993年初,我组织省院召开了第二十一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总结了公开审判自起步以来四年来所取得的成绩,继续强调各级法院全面推行公开审判,同时,注意研究提高庭审质量和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这两个事关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我省广大农牧区的人民法院,针对辖区地域辽阔,农牧民群众居住分散和交通不便等实际,组织巡回法
31、庭、 “马背法庭” ,栉风沐雨,风餐露宿,走村串帐,大大方便了各族群众诉讼。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宪法原则,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后被牧民誉为“草原人民自己的法庭”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青海法院在全国的影响。1991年 2月,在北京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之际,我详细介绍了青海高级法院推行公开审判的经验,提出“要严肃执法,就必须搞好公开审判”的命题。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和其他省份相比,青海高级法院在干部队伍量少质弱的问题更为突出的情况下,大力加强干部培训的同时,严肃执法,公开审判,在提高办案质量方面,走在了全国绝大多数
32、省区的前面。会议就青海高院推行的公开审判,做了积极的评价,大家认为:公开审判既有利于加强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客观性,将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坚持群众路线,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法制宣传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有利于保障辩护、合议、回避等各项诉讼制度的实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锻炼了干警,大大提高了执法水平。我在总结推行公开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撰写研究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先后撰写发表了 30多篇论文,其中论公开审判、 认真贯彻公开审理的宪法原则 、 关于执法环境中的问题及对策、 努力改革审判方式,坚持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 狠抓业务建设,确保严肃执法等文章分别发表于人民司
33、法等杂志,并获得了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特别奖。我在高级人民法院主持的公开审判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示范作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公开表扬。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事迹,得到了社会的良好评价,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中华英才杂志两次刊载了我的工作事迹, 当代世界名人传 、 中国当代名人录 、 中国少数民族名人录 、 中国改革者风采录等书籍,收录了我的传略。中宣部、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四家单位组成联合工采访组,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报道了我的事迹。培训队伍,高校讲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我在推行公开审判的过程中,深深地体会到法官队伍的素质
34、决定着严格执法的水平,决定着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反过来讲,公开审判是促进法官队伍业务水平提高的有效手段。努力造就一支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的法官干部队伍,才能确保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审判纪律,逐步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这项工作中,我主要抓了三项措施的落实:一是重视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我亲自担任法律业余大学青海分校校长,创办青海法官培训中心,精心制定教学大纲,组织监督实施。亲自联系并委托青海民族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开办民族班。从青海地广人稀、学员分散、缺少师资的实际情况出发,将青海业大分散办学转为集中办学。我的这种培养法官队伍的方法被最高人民法院誉为“青海模式”得到肯定,在最高法
35、院召开的研讨会以及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我做过专题经验介绍。 经 1988年到 1998年 10年的不懈努力,全省法院系统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法律工作者,由 10年前的 60人增加到 1369人,从占总数的 4.5%上升到58.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少数民族干部,由 10年前的不足10人增加到 402人,占全省法院少数民族干警总数的 49.8%,为完成各项审判任务创造了条件,也为法官法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做好干部交流工作。为了改变法院队伍的知识结构,丰富法官的社会经验。我们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党政机关之间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干部交流。为了在短期内解决审判人员只懂法律不懂经
36、济的矛盾,我特意选调一些懂经济的人到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使审判人员增长了综合知识和社会阅历,增强了依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在工作上严格要求干警,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干警,是现代管理思想的重要内容。这些年,我们法院各级领导都设法为干警学习深造创造条件,提供经济补助,在选择岗位、晋升职称等方面充分考虑干警个人的优点的潜质,为大家提供一个既严格又宽松的工作氛围,促使广大干警早日成为执法战线上的栋梁之材。 我从 1988年起连续担任了十年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在推行公开审判、建设法院干部队伍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青海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而在审
37、判制度改革和培养法制队伍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当外省同行们了解到我是一名撒拉族的高院院长时,非常好奇,甚至感到不可思议。自从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组主持人董倩采访我的视频公开报道之后,我在全国司法系统的知名度进一步提高了。许多大学和研究所纷纷与我联系,邀请我去为他们讲座或担任兼职教授,我兼任了中共青海省委党校、西北政法学院特邀教授,定期到学校做专题讲座;作为特邀顾问经常到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青海法学会、青海人大理论研究会等单位,探讨法制工作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与此同时,我还兼任过青海省法官协会会长和中国法官协会常务理事等职务,这对我来说是件很欣慰的事。1998年 5月,北京
38、大学邀请我参加成立 100周年校庆活动,为北京大学攻读法律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连续讲了几次法制方面的专题,反响热烈。记得有一位博士后听了我的讲座之后说:“我听过很多的法律专题讲座,就理论角度讲,不乏高水平。但是,理论和实践完美结合的讲座,今天是第一次。 ” 堂堂正正,无私奉献我自 1954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到 1979年调到西宁,在生我养我的循化工作了整整 25年。25 年中,我当过法院院长、检查院检察长,也当过县长、县委书记,在工作岗位上,或在生活当中,我结交了太多的朋友,他们是我工作和生活当中的知己。在他们当中,求我帮忙办事的自然是很多的,小到买一担煤,大到赦一条人命。有一次,一个亲戚
39、从老家步行 70多里路来找我,要我批个条子,准许他进山砍几根木料,好为儿子建房子娶媳妇儿,我没给批这个条子。还有一次,一个本家的老人找我要给一个招工指标,想把儿子送进工厂当工人。我也没给批。在循化工作期间,这样拒绝“走后门”的事情不计其数。后来,他们一传十,十传百,都知道找我“走后门”办事行不通,自然也就不来找我了。自从我学习法律课程,就清楚地知道法律是保护老百姓正当合法利益的,是保障社会公平的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走后门”办事也好,说情占国家或他人便宜也好,从根上讲都是破坏公平的行为。按一般的社会常理,我在循化工作期间,为两个宝贝女儿找一份像样的单位工作,那是非常容易的事,可我没这么做。一
40、个女儿一直当农民,一个也只是普通居民,我希望她们靠自己的努力生活过日子,不能因她们的父亲是县长、县委书记或是大法官而得到特殊的待遇。不论在什么职位,我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不应该用人民给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任何利益。作为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作为神圣的法律工作者,做事、办案要无愧于人民,要以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为天职。这也是我在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岗位上,克服重重困难,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在动力所在。我经常这样教育我的审判人员:“我们是人民的法官,不能有任何应付、图省事的想法,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和人民把这么重要的工作交给了我们,我们就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勤恳、踏实、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报答人民,做一
41、个合格的人民法官。坚决不能在个人利益上患得患失,要始终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我经常要求审判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让当事人输得明白,赢得清楚,这才是一个人民法官所追求的工作目标。当一个个案件通过认真审理,以确凿的证据,让被告心服口服,赢得社会和周围群众的广泛赞誉时,真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每当此时此刻,给我带来的是无比的幸福和快乐。我很乐于宣传青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岗位上所做的工作业绩,因为这是与同事们共同努力完成的,主要目的是将我们成功的经验与省外同行共享。但我不希望宣传我个人。其实从我内心讲,我不愿意接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组把我作为“东方之
42、子”采访。当时是这样的,董倩与我第一次联系时,我并没有答应,婉言谢绝。可是,她把我不愿意接受采访的事汇报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知悉后,让办公厅给我来电话,要求我必须接受采访。在采访中,主持人董倩问我:您身居高级法院院长的职位,而且在青海相对落后的省份,在推行公开审理案件、培养法官队伍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可是,您的两个女儿还过着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您认为对得起她们吗?我说:对得起!毛主席教导我们说,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特殊。这次的采访,董倩做了充分的准备,采访时间持续了 40分钟。这次采访在中央电视台报道后,我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 70多份来信,接了 20多个电话。其中有鼓励我的,支
43、持我的,还有给我说冤屈的,我都一一作了回复。对讲冤屈的同志,我予以了解释,我说我只能在青海办案,不能跨省办案。有意思的事,有一位浙江的同志专程跑了 200多公里路,亲自到杭州岳飞墓用相机把“精忠报国”四个大字拍成照片,邮寄给我。今天,我虽然离开工作岗位多年,但我的心依然与老百姓息息相连,没有忘记党和国家对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之恩,仍在关注着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审判制度的改革。前不久,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代表组织来看望我。他说:“你为青海的审判工作出了大力,立了汗马功劳。 ”还希望我提供素材,由高级法院安排工作人员撰写回忆录,以文字形式详细记载青海高级人民法院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和培养法官队伍的全部过
44、程,我欣然答应了。他还告诉我,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青海已被选定为试点省份。我知道这个信息特别高兴。说明党中央对青海以往的法制工作是满意的,当然对青海下一步的法制工作也是鞭策和鼓励。在高兴之余,我给董开军院长提出了几条建议:一是各省级领导首先要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带头懂法、守法、用法,这是推进依法治国策略的关键;二是公、检、法、司的关系需要调整,如目前检察院权力过大,既参与一般监督,又参与审判监督,不利于保障公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成立监督委员会对公、检、法、司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是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体制需要改革,要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直接垂直领导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包括人、财
45、、物各个方面,这样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四是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必须按检查法和法官法办事,省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必须是法律科班出身,基层院长和检察长也应该如此,院长和检察长要从下一级院长和检察长中遴选上任,形成从基层逐级提升的机制。结语人到晚年,感慨万千。论职称,我是一名国家级的大法官,而且在全国少数民族中是第一个国家级大法官;论职位,我曾经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曾经是撒拉族中有史以来仅有的三位省级干部之一;论阅历,我在这世上生活了八十余载,亲历了青海近一个世纪以来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说实话,我算不上什么大人物,只是做了一些应该做的工作而已。我曾经也有过做一个大写的人的想法。因为, “人”是最简单的汉字之一,一撇一捺,就是一个人,可它有着丰富的内涵。 “人”站的最稳,它的两只脚结结实实踏在土地上,顶天立地,堂堂正正,这不正是做人最应该具备的品格么?人的一撇一捺相互支撑,牢牢地结合在一起,恰恰是寓意着人是社会中的人。大写的人生,是献身事业的人生,我无愧于我的人生。(马海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