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和待遇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镇政发2007118 号)的规定:一、本市范围内(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的下列人员均属社会医疗救助对象: (一)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简称“城市低保人员”),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简称“城市三无人员”); (二) 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简称“特困职工”); (三) 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简称“农村低保人员”); (四) 享受本市农村五保待遇的五保户(简称“农村五保户”);(五) 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在乡上
2、世纪 60年代精简老职工(简称“在乡精简老职工”); (六) 政府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等民政福利对象。二、医疗救助对象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一)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救助 1“城市三无人员”参加本市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救助资金以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缴纳;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统一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所需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缴纳。 (二)医疗费用减免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和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减半收取治疗费、检查费、放射费、基本手术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 医疗救助对象在市
3、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社会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减收 20%的药费。 优惠减免上述医疗费用后,再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三)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或无负担能力的救助 救助对象在市“惠民医院”(含社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下同 )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时,先按本条第(二)项优惠减免和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内个人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1已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年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 1000元以上不足 4500元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支付;2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在慈善救助医院住院治疗时的住院费用
4、(属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内)个人支付部分,统一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60%;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后的剩余部分再由慈善资金按比例补助。(四)特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 ”救助 对年满 70岁以上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实行 “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办法。这部分人员的门诊医疗应在其本人所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实行包干负责制;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付费方式进行结算。 (五)定期健康体检 医疗救助对象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在其他医疗机构
5、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救助范围。四、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醉酒伤害等以及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慈善助医相关政策 根据镇江市慈善资金助医办法 ,在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及镇江新区)低保、特困人员中试行慈善资金助医办法。 一、助医对象 以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认定的,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救助对象为慈善助医对象,具体是:1享受市区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简称“低保人员”);2持有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人员的家庭中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3享受市区农村五保待遇的五保户(简称“农村五
6、保户”);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在乡上世纪 60年代精简老职工(简称“在乡精简老职工”);5民政集中供养的孤残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居民基本医疗卡到慈善救助定点医院就医。 二、救助标准助医对象因患慢性肾衰竭、癌症病种在慈善救助医院进行肾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的医保政策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由慈善助医资金补助 30%。助医对象在慈善救助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符合医保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补助后的个人支付部分,由慈善助医资金补助 60%。 三、结算流程 1助医对象进行门诊肾透析和癌症放化疗时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结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再按照已确定比例由慈善助医资金支付,并发放慈善助医爱心卡,由本人签字确定。 2助医对象入院预付住院预缴金,依照正常参保人员 50%交纳。住院结束持居民医疗保险卡结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先由医保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规定个人支付部分再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二次结算,二次结算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照已确定的比例由慈善助医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