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建龙化工附件 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备注一、区域位置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
2、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 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 号)第 12 条1 次/年2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 中表 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1 次/年3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 ,不得在居
3、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企业卫生设 计 标 准 GBZ1-2002 第 4.1.1 条1 次/年4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1 次/年5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第 4.1.5 条1 次/年6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GB 50160-2008第
4、4.1.7 条黑龙江建龙化工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7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下列自然灾害因素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1.破坏性地震; 2.洪汛灾害(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 ; 3.气象灾害(强热带风暴、飓风、暴雨、冰雪、海啸、海冰等) ; 4.由于地震、洪汛、气象灾害而引发的其他灾害。1 次/半年二、总图布置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 50160-200第 4.2.2 条1 次/半年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下列场所防火
5、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控制室; 2.变配电室; 3.点火源(包括火炬) ; 4.办公楼; 5.厂房; 6.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7.空分空压站; 8.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 9.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1 次/半年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如受条件限制或者工艺要求,可燃液体原料储罐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GB 50160-2008 第 4.2.3 条4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
6、向的下风侧。GB50160-2008 第 4.2.5 条1 次/半年5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GB 50160-2008 第 3.2.7 条1 次/半年6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GB 50160-20第 4.1.6 条 第 4.1.8 条 1 次/半年黑龙江建龙化工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 4.2.9 条7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
7、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GBZ 1-2002 第 4.2.1.6 条1 次/半年8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 次/半年三、道路、建构筑物1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1 次/半年2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GB 5
8、0016-2006 1 次/半年3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 ,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 2 处;其他厂区面积大于 5 万 m2 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1 次/半年4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 小于 20000m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 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GB50160
9、-2008 第 5.2.11 条1 次/半年5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GB 50160-2008 第 4.3.2 条1 次/半年6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GB50016-2006 1 次/半年7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 等规范要求 1 次/半年8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 建筑物防雷设 1 次/黑龙江建龙化工否符合规范要
10、求 计 规 范 GB50057-2010半年9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 、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GB50016-2006 1 次/半年1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生产法第 34 条1 次/半年1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GB50016-2006 第 3.3.7 条 3.3.15 条1 次/半年四、安全警示标志
11、1企业应按照 GB 16179 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2894 规定的安全标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2.1 条2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Q3013-2008 第 5.2.2 条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AQ3013-2008 第 5.2.3 条1 次/季度4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AQ3013-2008 第5.2.4 条根据现场情况随时检查5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 GBZ158 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AQ3013-2008 第 5.2.5 条1 次/季度6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AQ3013-2008 第 5.2.6 条 1 次/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