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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工资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8527352 上传时间:2019-07-01 格式:PPT 页数:18 大小: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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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章 工资,一、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韵劳动报酬。,二、工资的形式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 (1)计时工资。是按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我国常见的有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 (2)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或作业量以及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3)奖金。给予劳动者的

2、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物质奖励。有月奖、季度奖和年度奖;经常性奖金和一次性奖金;综合奖和单项奖等。 (4)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主要有:岗位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等。 (5)补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形式。它与劳动者的劳动没有直接联系,其发放根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物价补贴、边远地区生活补贴等。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对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劳动者依法支付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主要有:加班加点工资,事假、病假、婚假、探亲假等工资以及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等。,三、工资支付

3、保障,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3、工资应该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谨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4、对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代扣: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

4、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1)囚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丁资标准的20。,7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5、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四、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厂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的支付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为条件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

6、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最低下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丁资。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参考的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丁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确立劳动者在追索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关

7、于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所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拖欠劳动报酬”可以适用支付令制度。将其列为申请支付令的范围,主要因为这类事项关系劳动者

8、的生存,对于劳动者来说比较紧急,需要尽快解决,而且都是有关金钱给付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该条还同时规定了因申请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费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同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3)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程序的是: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在民事诉讼法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的具体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者一般只需要提供调解协议书就可以了。

9、 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执行。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因此,劳动者可以按照这一条确定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因此,劳动者提出申

10、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一般来说,申请支付令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举的因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范围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审查和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和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就是要简化程序,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债权。而且,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依据是他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因此,法院只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就可以了,一般只进行书面审查,不需

11、要询问当事人和开庭审查。 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和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调解协议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驳回,比如,调解协议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法院就不能发出支付令,应当驳回。,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责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支付令发出后,用人单位要么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要么书面提出异议。 由于发出支付令前,法院没有对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没有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答辩,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

12、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进行抗辩。因此,对于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无需进行实质审查,无论异议是否有理由,支付令程序将被终结,支付令失效。但异议以下情况无效:口头异议;对债务没有异议,只是缺乏清偿能力;没有在15天内提出,直接向法院起诉,支付令仍然生效。 申请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该怎么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13、,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案例,肖某是一家生产塑料制品工厂的老板。2006年1月,由于春节临近,肖某担心一些工人回家过完春节后,由于另谋职业等原因不再回厂上班,遂决定扣下每位工人1000元工资,并由肖某亲自对每一位工人出具一份事先已经打印好内容、盖有肖某私章的欠条,欠条写明:“今欠到XXX(工人姓名)工资款人民币壹千元。该工资在回厂上班之日立即结清;如果不回厂上班,则该工资不再支付。”春节期间,同村的柳某等六人,因听别人讲到肖某附近的一家工厂的工资待遇比肖某给的高,便决定“跳槽”。但柳某等六人又不想放弃自己的血汗钱,于是找到 肖某协

14、商,由于肖某以“有言在先”为由坚决拒绝,双方因而成讼。,案所附 “条件”违法。一方面,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工人工资;另一方面,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的所说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是指无论任何情况,即没有例外;再一方面,肖某出具欠条,利用了自身优势,属趁人之危。工人打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工资,工人要回家过春节,必然需要工资,有谁会想让自己的工资被拖欠呢?但如果当时肖某因为工人不答应而一分不给,工人又能怎样?这也是当时工人不得不考虑或面对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工人明显处于劣势,从肖某事先独自作出决定并出具每人1000元的欠条,并没有同工人协商过,就足见一斑。而民法通则已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行为不得趁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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