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精神,引导和支持我省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规范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 业创新研发中心,是指经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以我省中小企业为主体,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第三条 申报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科研能力,年销售收入原则在 2000 万元以上,经营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二)有明确的产品
2、研发目标和技术发展规划,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成效显著。(三)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由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研发团队,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人才优势。(四)有较高的技术投入,技术研发实力在同行业中处于较强地位。(五)有必备的技术研发场地以及必要的技术研发装备和试验条件。第四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按年度发布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申报通知,依据通知要求,由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由县、市中小企业局初步审查,签注意见后报送省局。第五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是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的管理部门。局科技创新处负责制定申报指南、指导企业申报、承担申报材料审查、组织专家
3、评审及现场考察等认定工作。审查结果报经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并向社会公示。第六条 对公示无异 议的申报机构,由省局下发文件公布,并授挂“ 陕西省中小企 业创新研发 中心” 牌子。第七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应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运行模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促进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研发课题和投入,研发经费一般不少于销售收入的 2%。第八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要发挥自身优势,根据企业产品和产业链的特点,不断研发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同时积极开展本行业应用技术、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委托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第九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和研发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省、市、县财政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专项资金要给予适当支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由省局组织检查验收。第十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要积极配合省局承担有关行业研发任务、产学研合作活动以及重点行业公共技术攻关等工作,按年度向省局报告研发成果情况。省局实行动态管理,对两年没有研发投入和成果的机构,取消其“陕 西省中小企业创 新研发中心” 牌子。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