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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法规.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8523665 上传时间:2019-07-0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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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 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2、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 类工程、设施。第四条 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3、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第七条 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7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跨

4、两个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统一由流域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河道管理单位受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一式四份的申请材料:(一)由国家流域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水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的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等);(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岸线长度(起止桩号或坐标)及该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采取的措施;(五)建设项目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资料。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防洪工程的安全、河道行洪和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六)对跨河、穿河、跨堤

5、、穿堤的桥梁、闸坝等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七)涉及其他部门、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应按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大型建设项目一般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科研、咨询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中型、小型建设项目一般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科研、咨询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应由建设单位申报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受理签署意见,应按照有关许可程序和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全的应按规定补正。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经

6、审查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许可文书。三、建设项目的审查第十三条 小型建设项目实行会商审查制,由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会工程管理、规划、防汛等部门,综合意见后予以审批。会商部门签署意见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中型、大型建设项目实行会议审查制。由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牵头组织,工程管理、规划、防汛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性质、技术特性等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共同组成建设项目审查组,对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暨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会议由主管领导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主持,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任项目审查组组长

7、。大型建设项目中防洪影响严重,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可进行技术咨询,流域管理机构应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1、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 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洪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得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审查的程序:1、现场查勘;2、许可事项申请人介绍申请事项及概况; 3、设计单

8、位介绍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4、咨询单位介绍防洪评价报告;5、许可事项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发表意见;6、专家质询;7、项目审查组评审;8、形成并宣布审查意见。第十七条 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审批。经审查需修改完善技术资料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和要求,及时修改、报送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设计、防洪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审查不同意的建设项目,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意见。第十八条 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工建设:大型建设项目为 3 年,中型建设项目为 2 年,小型建设项目为 1

9、 年。在超过规定时限内未开工建设的,需重新履行审查同意手续。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第十九条 经许可审查后,建设项目如涉及河道行洪、河道工程、堤防工程的安全等其他事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与流域管理机构或河道管理单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救工程落实、补偿等相关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河道补救工程的规模、补偿费用、监督管理费等。第二十条 补救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也可以与流域管理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移交或者委托其代为管理。补救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标准按行业规定测算。根据工程使用年限,由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或逐年落实养护费用。

10、第二十一条 小型建设项目由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有关协议落实,并抄报管理局备案。涉及多个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有关协议落实。中型、大型建设项目补救工程实施及补偿协议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与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河道清障协议,并根据项目规模、施工组织安排缴纳足额清障抵押保证金。清障抵押保证金按其在河道范围内所设障碍彻底清除所需实际费用的 1.5 倍计。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须于该项目竣工前完成河道清障任务。涉及汛前清障的,

11、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期限完成。第二十四条 中型、大型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补救工程的实施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有关规范要求,由建设单位分别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监理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水利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上产生的工程、监理、监督及检测费用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监督管理费用、河道清障支出等费用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相关河道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 涉河补救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

12、、同步施工,同步完成。第二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设立水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建设项目清障保证抵押金、监督管理费、工程补偿费、维修养护费等相关费用。资金按照计划和相关协议列支。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发放施工许可的条件:(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放条件;(二)补救工程部分落实或全部落实;(三)工程补偿、赔偿及河道清障抵押金全部落实;(四)建设项目汛期度汛预案经河道管理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并抄报项目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五)涉及其他部门、第三人合法权益保障相关证明材料。 具备以上条件,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

13、,将项目审查意见及有关项目建设技术资料移交相关河道管理单位。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与涉河补救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河道管理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一)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在指定地点建设,现场复核、验线;(二)检查是否按照审批的技术要求建设,如平面布置、高程等;(三)补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同期建设;(四)是否对河道、堤防工程及河道行洪造成新的破坏或影响;(五)汛期施工度汛预案是否落实;(六)其他相关事宜。第三十条 当建设单位未按照审批意见建设或相关补救工程未按

14、技术要求落实时,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应及时启动违法水事案件查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六、建设项目的验收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补救工程验收、河道清障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 补救工程、河道清障验收由建设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河道管理单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流域管理机构(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及项目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共同验收。第三十三条 补救工程、河道清障验收主要程序为:(一)现场查勘;(二)听取建设单位、

15、质量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情况汇报;(三)征求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意见;(四)有关技术专家发表意见;(五)建设项目验收完毕后,由验收组织机构形成验收报告。第三十四条 验收报告所提的问题,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技术资料由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归档管理;对涉河补救工程相关资料由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移交或归档管理。七、附 则第三十七条 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实施过程中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监督,审批和实施情况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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