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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一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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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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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讲人 侯芳,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乌尔比安,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词源: (一)“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

    2、,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二)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三)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

    3、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穗积陈重,法理学这门学科,它最先出现在日本,后来随着梁启超将法理学一词由日本引介至我国.日本明治十四年(1881年),在当时仍称为东京大学的法学部课程中,出现了法理学学科。此用语,出自于当时自英国与德国留学返日,并随即受聘为东京大学讲师穗积陈重(1856-1926年)的建议。,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中西方对比(一)法学的含义不同在西方,法律这一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仅指国家法,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而且主要指后两者。所以,古罗马人给法学的定义

    4、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至于国际法,历来在西方法学研究范围之内。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刑律。直至20世纪30年代,东方学者给法学的定义仍是“学者,国法的科学也”。,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二)研究的侧重点方面西方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等。 中国古代法学家研究的法律只指国家法,甚至只指国家颁布的刑律。20世纪30年代,东方学者给法学的定义仍是“学者,国法的科学也”。辛亥革命以后,受西方法

    5、学影响在研究对象上对于上述价值法学、规范法学、社会法学思潮均有介绍,在“法律”的外延方面,国家法一元论传统观念仍很强劲,同时开展了国际法的研究。解放以后,将法学研究对象定为国家与法。改革开放以后,法学研究的对象复归于法律。,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三、法学的层次 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首先,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其次,法学还是一种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最后,法学还应当是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

    6、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第一,不同时代的人对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并不相同。 第二,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也不相同。 第三,将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现象或者说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容易使一部分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产生歧义。 第四,法学与法律科学实际上是不同

    7、的概念。,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相同特点: 客观性 逻辑性 可检验性,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二、法学特有的基本属性 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于它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除了过去讨论较多的“法学的科学性”,法学还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属性:,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的人文性 我们虽然把法学定义为一门社会科学,但是不可否认,法学也具有人文科学的某些特征。法学离不开“人”的国素,这是因为:一方面,自然科学因为完全受因果律支配,所以不可能有善恶的价值判断。而法学追求社会事物的真理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这种标准和人的行为及

    8、目的相关。另一方面,法学涉及社会秩序,当然也会涉及人的问题,因此法学中存在主观因素不可避免,这和自然科学纯粹的客观性是不同的。,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二)法学的意识形态性 一门学科的意识形态性是指这门学科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倾向性和为一定的意识形态服务的目的性。在一定意识形态倾向下,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一定的意识形态是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并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世界上没有超越社会存在的法学,也就是说不存在无意识形态倾向的法学。因此任何法学总体现社会存在的价值观和要求。,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三)法学的实用性和理论性 任何时代的法学都反映了一定时代的

    9、要求,都是一定时代社会法律生活在理论上的反映,不同社会的法学都与该社会的法律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总体上来看,法学是一门实用科学,但这并不影响其中所存在的理论价值。首先,从法学自身来说,不管它是理论科学还是实用科学,都必须有一套自身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都必须依靠基本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来带动自身的发展因此理论性不仅是法学固有的属性,也是推动自身进步的动因。其次,从法学与法律实践的联系来看,法学来源于法律实践,又指导法律实践。,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可见,法学的实用性总是与它的理论性不可分离,因此法学应该是实用科学和理论科学的统一。综上所述,法学从总体上应该属于社会科学。另一方面不少

    10、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也大量被法学利用。随着社会发展,准确地说,法学是一门既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也同时体现某些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属性的综合学科。,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三、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 法学与政治学 法学与经济学 法学与社会学 法学与历史学 法学与自然科学,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它作为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处于人类知识的最高层次。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虽然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这并未改变法学与哲学的密切关系。相反

    11、,哲学对法学的影响处处可见,而二者的联系还有新的发展。,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一,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社会法律现象是一个错综复杂而又千变万化的动态系统,比其他社会现象复杂得多,也广泛得多。因此,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总要以一定的哲学作为思想基础,并从中找到世界观和方法论,找到科学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的钥匙。哲学与法学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哲学有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哲学。哲学对法学理论的指导还突出表现在哲学变革对法学变革的推动。例如,实证主义哲学的产生导致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引起了法学发展史上一次重大的变革辩证

    12、唯物主义法学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一元论的唯物主义史观法学把法律置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经济是基础,经济关系决定法律。,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二,法学的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哲学是对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因此,哲学必须依赖于社会科学所提供的科学成果,当然也包括法学所提供的科学成果。作为哲学概括的前提,为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推动哲学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二)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性质、政治结构、政治权利、政治权力、政治决策、政治规

    13、范、政治动作、政治组织、政治文化、政治秩序等。,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三)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四)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对人类社会进行总体性综合研究的社会科学。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律,把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来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也要研究一定的法律现象,从社会现象总体来研究某些社会法律现象。正是由于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广泛的共同研究的领域,于是产生了专门研究这一领域的新学科法社会学。,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五)法学与伦理学伦理学亦称为“道德哲学”,它是

    14、关于道德及其起源和发展、人们的行为准则 、人们相互间和人们对社会国家义务的学科。特别是法律行为往往也是一定的道德行为,常常同时成为法学和伦理学共同研究的内容。,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六)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法学不仅同哲学、其他社会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不仅利用这些科学研究的成果来考察法律现象提示法的规律,而且还同自然科学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学随着研究视域的增大和研究方法的翻新,它同自然科学的关系就越来越密切,它们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也成为了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一,法学的研究领域向自然科学领域延展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法律不仅调整人和之的关

    15、系,而且在一定范围内也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如法律技术性规范)。于是对一些自然现象进行确认、保护的新兴法律学科大量出现,如环境法学、海洋法学、太空法学、生态法学、生命法学等应运而生。,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二,自然科学方法向法学研究渗透。自然科学与法学的关系还表现在自然科学的方法向法学研究中渗透。例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系统论方法、控制论方法、信息论方法在法不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就是最好的例证。在当代法学研究中,人们常常运用控制论方法把法律当成社会控制的手段,研究其目的、方式、效果,等等;信息论方法侧重以信息的流向为对象,从控制的功能度研究信息的流向和信息的传递、反馈。上述科学方法渗透到

    16、法学研究中,在很在程度上促进了法学跨入到精神科学的领域,分析实证的方法,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法学的体系 二、法学的划分 1.法律部门划分 2.认识论的角度划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归类 四、法学体系中的主要类别简介,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法学的体系法学从出现到今天,已经发展到拥有大约5000多个学科分支的庞大体系。但法学形成体系和法学内部有分支学科的划分却是近代以来的事情。,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法学体系的含义体系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一个整体。体系总是由构成体系的各个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之间呈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状态。体系并不先于人的认识而存在,它是人类

    17、认识世界的产物。人们开始认识到各种不同事物的存在,并看到了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人类用自己的语言来描述事物,使自己的语言变得更加精确化和丰富化,同时也开始用语言来建构出各种体系。,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科学体系的诞生始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els,公元前384前322)。他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分离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美学、物理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在这些学科领域留下了多种著作,为后来的科学研究奠定了科学的学科划分基础。,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法学体系不同于法

    18、学学科。法学学科是科学体系中一个组成部分,是对法学这种知识的属性划分和表达。法学体系不同于法学课程体系。从二者的联系上看,法学体系的建立的变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课程体系的开设,也有相当多的法学课程可以直接地和法学分支学科对应。,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二)法学体系的特征 1、系统性 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它们之间的简单相加并不能构成法学体系,法学体系的形成是在二者的相互联系和依赖中,使自身体现出一种更优越的性质和功能。,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2、层次性 组成法学体系的各法学分支学科就如同系统中的各

    19、子系统一般,其内部结构又可划分为各组成部分,即各下位的分支学科,而各下位的分支学科往往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更具体的分支学科或学科方向。 。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3、现实性 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自然科学体系的建立并不相同。自然科学体系的建立依据的是自然界存在的客观规律,它只会因为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的加深而逐渐完善。自然规律是普遍的而不是现实的,也就是说不会随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现象是适应社会现实的产物。建立在法律现象之上的法学体系也就只能是社会现实的产物。,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4、开放性 任何地方的法律现象都不可能永远地处

    20、于一种封闭状态,不同地区和国家社会交往的逐渐扩大和文化交流的逐渐加深,都会造成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这就使建立在二者之上的法学体系具有了开放性。法学体系也会不断地从其他学科体系的知识中吸取自身需要的营养,来发展和完善自己的体系结构。法学体系的这种开放性,使法学体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生命力。,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二)法学体系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是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单元,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是在人们从事法学研究的过程中逐步建构起来的。从当代法学界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看,主要有以下标准:1以特定的研究对象为标准,可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21、、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分支学科。2以一定的研究范围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外法学。,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3以一定的学科功能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4以一定的研究方法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出比较法学、注释法学、实证法学(含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哲理法学等学科。 5以法律运作过程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出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学科。,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归类由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无固定的标准和划分方法,使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显得纷繁复杂。从相关的法学著作和法学教材

    22、来看,大致学者们的划分类别大致有以下几种(未完全列举):1两分法:从认识论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2四分法:将法学体系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四大类。,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3五分法: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五大类。4六分法: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六大类。或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应用法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边缘法学等六大类。5七分法: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际法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立法学和法律社会

    23、学、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部门法学七大类。,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四)一些国家的实践 1.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认为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并进一步具体分为了7个大学科: 1法律理论和哲学; 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 3比较法研究; 4国际法; 5跨国法; 6国内法; 7附属学科,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2.日本的万有百科大辞典中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 1公法学; 2私法学; 3刑事法学; 4基础法学。3.前苏联学者一般将法学分为四类: 1方法论和历史法学; 2与各法律相联系的专门科学; 3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 4辅助法律科学。,第三节 法

    24、学的体系与分科,(四)法学体系中的主要类别简介 (一)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特征有:高度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理论法学的基本特征是:1高度抽象性理论法学是对法律现象中各种具体问题的整体性把握和抽象。这种抽象性使理论法学往往难以直接地运用于实践之中,而需要通过各种涉及具体法律现象的法学学科的转化才能直接运用于实践。,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2高度概括性理论法学超越于各种具体法律问题之上的特点使理论法学具备了高度的概括性。以具有高度涵盖性和抽象性的概念来统摄各种具体的法律概念,并进行以此概念为基础进行逻辑推理是理

    25、论法学的特点。 3理论的基础性理论法学的一般性法学范畴和命题能够成为其他法学学科研究具体法律问题的基础。,理论法学是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基础,这种基础就是指它构成了其他法学学科研究的出发点。 4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理论法学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决定了理论法学针对于其他任何法学分支学科以及任何法律实践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理论法学因为是把握法学和法律的一般规律的学科,任何法学分支学科都不能脱离了正确的理论的指导。,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特征有: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针对性、学科的广泛性。1较强

    26、的实用性应用法学直接地为法律实践服务,从它的目的看,它是以实用为目的。 2较高的针对性应用法学以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为自身的研究对象。 3学科的广泛性应用法学的学科和人们的法律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要有人类法律活动的领域,就一定有应用法学的存在。,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三)法律史学 法律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其特征有:历史真实性、历史规律性、文献资料性。1历史真实性历史真实性一方面是指法律史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和思想的历史状况,它的着眼点是过去而不是现在。2历史规律性在把握真实的历史的基础上,探求法律发展的历史规律是法律史研究的必然归途。3文献

    27、资料性文献资料性作为法律史学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是指法律史的研究主要是依据历史上的文献资料而进行的研究。,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四)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是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其特征有: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学科领域的广泛性、研究内容的层次性、研究对象的跨国(区)性。1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比较法学能够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不是因为研究对象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而是因为研究方法的独特性。2学科领域的广泛性比较法学由于只是因为比较方法的独特而形成的一门法学学科,所以该学科对所有法学学科领域都可能涉猎。,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3研究内容的层次性比较法学虽然是基于不同国家或地区

    28、的法律现象的比较研究,但由于法律现象本身多样性和层次性,使比较法学中的比较研究具有了层次性。 4研究对象的跨国(区)性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现象。,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五)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特征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研究内容的针对性。1学科领域的交叉性边缘法学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一门交叉学科,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重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学科。,第三节 法学的体系与分科,2学科属性的多样性边缘法学的学科属性的多样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认识。3研究内容的针对性由于边缘法学是和其他非法学学科交叉重合而形成,学科领域比较狭窄,它的研究对象也显得比较具体而富有针对性。,本次课程到此结束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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