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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存在的问题.doc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8513519 上传时间:2019-06-3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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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超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府应控制的范围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上,对微观经济技术活动不做过多干预,而着重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及相应的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主要强制性手段,我国强制性标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既应做到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又应避免过多干预应由市场主导的经济技术活动。我国强制性标准由于被直接赋予了法律效力,因此,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应遵循这一原则,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 由于我国强制性标准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国家标准、部标准强制执行向区分出强制

2、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转化过来的,一方面,一些原国家标准、部标准仅依据标准化法所规定的范围而转化成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而未能从标准的内容上去深入分析哪些内容适合制定强制性标准,哪些内容适合制定推荐性标准;另一方面,后制定的一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严格按标准化法所规定的范围制定。因此造成了还有相当数量的强制性标准含有了不该强制的内容。 2,制定程序问题 一是透明度不够 强制性标准制定透明度不够,导致不能广泛地吸收各方面意见;强制性标准发布后,还不能全文公布,执法者和被管理者都不知该如何执法和遵守强制性标准,造成执法的不作为或随意性,造成被管理者的无所适从。 二是修订不及时 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指标对

3、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影响较大,在强制性标准制定过程中要面面俱到也属不易,有些问题可能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得以显现,因此,一旦发现问题,若得不到及时修订,会给经济技术乃至社会的发展造成负担。 三是缺乏协调机制或协调力度不够 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各部门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都是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出来的,彼此缺乏协调机制,造成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强制性行业标准之间、不同部门的强制性行业标准之间的重复矛盾。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都是代表国家的标准,作用和地位上重复。各部门都代表国家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执法,因此,导致执法的混乱和被管理者的无所适从。3,现行强制性标准在文件形式上的

4、问题 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机构发布,国家标准由各方面自愿应用,只有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引用到的标准,其应用才成为强制性。因此其标准体系为自愿性体系,体系自身没有强制性和自愿性之分。我国强制性标准单独代号(GB)的形式在国际上很少见。国际上各国国家标准机构发布的标准只有一个代号(例如,DIN、BS、AS 、JIS 等) ,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标准发布之时都是自愿性的,因此无所谓区分强制和自愿应用。对于这些标准中随后被法规引用的标准,立法机构和标准机构在其公报上公布,但也没有单独代号,其形态还是原来的标准。这也是 WTO/TBT 的一些成员为什么对我国用 “强制性标准”这一“标准”形式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强制执行技术要求(按 TBT 应属于“技术法规”范畴)提出异议的原因。 4,实施操作性问题 尽管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但一方面由于未区分产品类型、产品危害性程度的大小而确定相应不同的处罚力度,以及未确定相应不同的合格评定手段;另一方面,确定的执法主体分布在不同部门且职责不甚清楚,这都造成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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