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节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一、所有权的转移(一)各国国内法相关规定1、英国分特定物和非特定物(1)特定物:所有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买方。以主观为标准“确定当事人意图”的基本考察要素:A、合同条款;B、双方的行为;C、买卖的实际情况(2)非特定物:把货物特定化时所有权转移,且卖方没有保留所有权。特定化:把货物无条件归到该合同项下。2、美国:ucc 第 2401 条:如果买卖当事人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有约定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发生所有权的转移。3、中国:约定:交付,约定、法定除外。以客观行为为标准,更容易判断。所以,难统一。(二)CISG:没规定。见
2、 Article 4(B)(三)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华沙牛津规则有规定:CIF 合同,在交单时转移。二、风险转移(一)各国法律规定1、 “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 ”2、 “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 ucc:“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德国民法典:“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二)CISG 的规定前提 货物特定化按约定转移 Eg 约定的贸易术语一般 交货时转移无指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涉及运输有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卖方营业地交货:买方收货时不涉及运输非卖方营业地交货:交货时间到交货时转移路货 订约时转移;情况需要:货交承运人违约与风险 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但违约方导致的风险除外;风险转移也不影响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