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法总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A卷)一、甲,现年 16 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八百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1999 年 10 月 1 日甲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 16500 元.1.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要求该买卖行为无效.则:对此应如何处理?2. 在购买该音响时,商场售货员称该音响为荷兰制造,柜台内的标签上亦标明产地为荷兰,故甲才以高价买下,但 2000 年 10 月 7 日,甲上大学的表哥应邀来欣赏音乐,发现该音响有英文印尼制造的字样,甲于是以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请问:(1) 商场的
2、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甲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3) 甲在撤销时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二、甲、乙系同事,1999 年 10 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 2 万元,写有借条, 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 3 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 年 12 月 30 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时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 年 1 月 10 日前还清2003 年 1 月 15 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现问: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甲于 2002
3、年 12 月 30 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 年 1 月 10 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三、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 ,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经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生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比开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在前二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 5000 元左右。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损失
4、 5000 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 1 万元。邻居要求谭赔偿损失,而谭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邻居 7 诉至法院。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那么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四、2000 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 500 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 50
5、0 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 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2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表示自己没钱,高某有钱,要刘某找高某要钱。刘某找到高某,高某拒绝赔偿损失,称当时刘某已经同意。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问:1、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3、刘某能否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为什么?五、甲开了一家火锅店,当地工商所所
6、长乙经常到店里混吃混喝。2002 年 12 月 10 日一大早,乙的老婆丙突然拉来一车鸡要甲买下,甲当场拒绝,结果下午乙就上门令甲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晚上丙给甲打电话,说只要甲买下鸡,就不用整顿了。甲只好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了整车鸡。第二天一早,工商所通知甲整顿完毕,可以继续营业。问:1、乙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甲能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一、1、 甲父的请求不应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但是本案中甲虽未成年,但已满 16 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依法应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
7、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甲父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 (1)商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本案中,商场在标签上标明产地为荷兰,售货员也说明其是荷兰产的, 基于此信赖,甲出高价买下了音响,这种行为可能认定商场构成欺诈。(2)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行为成立时起算,超出该期间即丧失撤销权,原民事行有效。但本案中甲得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3)甲撤销时,应该在 2000 年 10 月 1 日以前行使。二、1、 甲对乙的诉讼时效已届满。根据民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题中,甲于是 1999 年 10 月向乙借钱,直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乙才第
8、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经过 3 年。2、 是一种重新承诺行为。甲在 2002 年 12 月 31 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 年 1 月 10日前还清”表明甲愿意继续履行义务,不得反悔。3、 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是已重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没已届满。三、1、 张某是该发廊的合伙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张某虽未参加合伙的经营,但提供了门3面并约定参与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应当视为合伙人。2、 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张某、谭某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3、 应当由张某承担。合伙人只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不是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负民事责任。四、1、
9、张某代理刘某卖房的行为是有权代理,但张某和高某恶意串通,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无效行为。2、刘某的损失有张某和高某承担连带责任。3、刘某可以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五、1、本题中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丙伙同乙以整顿为要挟,迫使甲买下不想买的鸡,甲买鸡的行为与乙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2、甲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民法总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B卷)一、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
10、客气。2004 年 7 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二、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 1404万
11、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 140 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1、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2、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三、某县沙石长与张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全厂的沙石销售业务,有权使用本厂的帐号,介绍信,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年底不完成销售额,不发奖金还要扣发个月工资,完成销售额奖励 5000 元某年 10 月 25 日,张某以沙石长名义与某大学签订了沙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派车分多次送货上门一天,张某在随车送货途中,因发生车祸,沙石全部滚
12、入江中,张某和司机也身亡张某死后,某大学见沙石长未按合同约定送货,即要求沙石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沙石厂不按期履行合同给校方造成的停工损失,而沙石厂以“我厂已实行承包,张某与你方签订合同我不知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把责任推给张某.于是某大学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石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请依本案回答下列问题:1、法人内部承包后,承包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承包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如果张某病重,私下持盖有沙石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交给李某,李某以沙石厂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3、四、2002 年 8 月大鹏饭店与著名画家甲签订了一份委托甲本人创作大型壁画一幅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在 2002 年 12 月以前交付该壁画,大鹏饭店支付甲 20 万元的报酬。2002 年9 月,甲因出国讲学,遂委托儿子乙代为完成了该幅壁画,大鹏饭店支付了全部报酬。问:1、 甲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 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五、甲(30 岁)一日带着邻居的儿子乙上街去玩,乙只有 12 岁,看到有卖彩票的,甲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有钱,甲给乙 5 元钱, “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 。结果,乙摸得价值 50 万元大奖。甲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乙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
14、:1、 甲交给乙 5 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2、 乙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案例分析题参考 B 卷答案5一、1、吴某的行为是属于胁迫行为。答出胁迫行为的含义、构成要件。2、陈某应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或撤消这一行为。 合同法54 条规定,不能引用民法通则58 条规定。二、1、无权拒付货款,根据民法通则66 条规定,本案属于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2、应由名流服装店和李文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三、1、 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张某是沙石厂工作人员,该沙石厂销售合同是以沙石厂的名义签订的。其次,经销该沙石是该沙石厂的经营范围。应该对该厂与某大学签订的购销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2、 包
15、是企业法人内部管理制度,不能影响企业法人的外部关系。3、 应当由沙石厂承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责任。四、1、本题中合同约定由甲本人创作壁画一幅,而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甲无权委托他人代理其创作。2、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五、1、甲交与乙 5 元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为甲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乙替他摸奖,并说了不用还此钱,显然甲的意思是赠与乙 5 元钱。该 5 元钱自交付时所有权转让,乙实际上是用自己的钱在摸奖。2、本题中乙虽只有 12 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乙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是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乙具备摸奖的主体资格 ,其与奖票出售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成立、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