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治安案件概述一、治安案件的概念:治安案件,也称治安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行政制裁的法律事实。二、治安案件的构成要件: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发生,这是治安案件成立的前提条件。(事实)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受理,这是治安案件成立的法律程序条件。 (法律)三、治安案件的种类与具体案件名称:151 个案由,238 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四、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三) “过罚相当”原则;(四)尊重与保障
2、人权原则;当事人在接受公安行政调查、出发或处理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和质证权;申请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的回避权;申请法律救济权;特殊当事人主体的权利。 (不满 14 周岁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 14 周岁的,不予处罚;保护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精神实质)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应严格谨慎使用强制措施,要尽量依法进行公安行政调解,防止民间矛盾激化。五、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最主要组具体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于 2006 年
3、 3 月 1 日生效。其前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管理法律规范,应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前提:治安违法行为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应当受到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处罚。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由国家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具体的、客观的。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4、(一)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2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 14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理解:a、负有完全违法责任年龄段为已满 18 周岁得人。b、负有不完全(减轻)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c、完全不负(免除)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不满 14 周岁的人。刑法: 刑 法 规 定 : 1、 已 满 16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 称 完 全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刑 事 责 任2、 已 满 14 周 岁
5、 不 满 16 周 岁 的 人 , 只 有 在 犯 故 意 杀 人 、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或 者 死 亡 、 强 奸 、 抢 劫 、 贩 卖 毒 品 、 放 火 、 爆 炸 、 投 毒 罪 的 , 才 应 当 负 刑事 责 任 , 称 不 完 全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3、 不 满 14 周 岁 的 人 实 施 任 何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 都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 4、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8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 应 当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二)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年龄要素;精神状态要素;a、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 条规定:
6、“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b、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c、鉴定内容:一是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中;二是其精神状态的不正常,是否达到了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特定的生理因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4 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醉酒的人的责任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5 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与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
7、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一)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不加控制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八、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含义:是指二人以上处于
8、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二)特征: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中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人必须是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三)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案例)处罚原则。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即对共同行为人在实施处罚时,应区别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 ,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分别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特别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教唆、斜坡、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9、。九、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例)(一)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6 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简单相加,行政拘留不超过 20 天。 )(二)不典型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A 、种类连续行为;继续行为;竞合行为;前脸行为;吸收行为;B、处罚原则:对连续行为、继续行为应当按照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但要从重处罚,不实行数行为并罚。对竞合行为、牵连行为、吸收行为,应当从一重行为(危害严重)处罚。例题:老子叫儿子去偷,老子按“盗窃行为处罚”如有教唆行为从重处罚;儿子按“盗窃行为论处”第三章 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制度一、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
10、遵守属地原则)(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9 条指出:“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三)特殊管辖共同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转移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军、地互涉治安案
11、件的管辖。二、回避的法定情形(选择/案例)(一)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但是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三、回避决定的权限(一)回避决定权限: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二)特别规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民警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同时,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元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做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四章 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一、
12、继续盘问的情形: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之人其有犯罪行为的;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二、继续盘问时限: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 12 小时;对在 12 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 24 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 24 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 48 小时。三、12 小时、24 小时、48 小时由谁来批:12 小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24 小时,由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正副局长、正副政委等)审批;4
13、8小时,由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分管派出所工作的局领导成员)审批。四、约束酒醒(一)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5 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与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约束的对象必须是有危害的醉酒人;约束时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可以采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党不要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时不得伤害醉酒人和侮辱醉酒人的人格尊严“;约束场所选在卫生、通风的地方;约束过层中注意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如果发现醉酒人身体有异常反应(
14、突发病)时,必须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五、检查(一)适用对象及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7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61 条指出,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二)检查的正确实施1、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
15、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2、对“场所”的检查: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六、收容教育(一)概念: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收容教育的期限:收容教育的期限是 6 个月至 2 年。收容教育的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16、。(三)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 1-3 年。七、劳动教养:是一项“措施”(一)概念: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虽构成犯罪,但不够予以刑事处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收容教养场所,实施强制性教育,使其改掉恶习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二)年龄条件:年满 16 周岁,实施了依法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行为,方可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八、扣押证据(物品、文件)(一)适用情形及法律依据1、情形:扣押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
17、证据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2、依据: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88 条第 1 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二)扣押物品的正确实施告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扣押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履行相关手续;报告备案;妥善保管;遵守期限;谨慎处理。第五章 治安案件的证据一、证据: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办案的“核心”)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治安案件的种类(一)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
18、面材料或其他材料。特征:以书面形式存在;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二)物证:指以自身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质痕迹。(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四)被害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和检测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四、对单个证据审查的三个方面: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五、治安案件的证据规定(一)治安案件证据调取程序必须合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二)治安案件证据具体适用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凡指导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
19、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事件、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原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第六章 治安案件查处的期间与法律文书的送达一、治安管理处罚期间的计算: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天为期
20、间届满的日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9 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二、治安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最常用的);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最没办法的)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第七章 治安案件查处的普通程序一、治安案件的第一程序:受理二、治安案件的主要来源:群众申诉、检举、揭发和扭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报告;各种违法犯罪人员的坦白、自首和相互之间的揭发、检举;其他行政部门提供的情况;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工作中发
21、现的问题和线索;细嫩媒体的曝光;线人、治安耳目等人员的发现报告。三、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限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一)传唤的批准权限: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传唤形式:书面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a、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b、逃避传唤四、传唤的程序: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 。传唤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队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亲属。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按
22、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五、传唤的注意事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确有必要延长传唤时间的,应当符合并遵守以下几项要求:a、情况复杂;b 、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c、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能超过 24 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六、询问(一)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1、询问地点的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期所在县、市内的
23、指定地点进行。2、询问时间的规定。不得超过 8 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出发的,询问取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3、询问主体的规定。人名警察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两人以上民警进行。4、询问方式规定。分别进行,防止违法嫌疑人相互串供。(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 )5、告知义务。告知其对询问由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6、询问未成年人的规定。询问不满 16 周岁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24、7、询问聋哑违法嫌疑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嫌疑人的规定。询问聋哑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由通晓手语的人参加。七、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勘验和检查,是指治安案件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检查,以发现和收集违法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调查活动。(二)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
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八、鉴定人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必须是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检测结论的人。九、人身伤害案件需要鉴定的情形: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十、重新鉴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 3 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十一、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
26、意见正确性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十二、告知:治安处罚法第 94 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十三、听证:是指公安机关就法律规定的某些治安案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依法由非本案人员的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事由、依据及结果的申辩、质证的一种法律程序。 (法制科主持)十四、举行听证的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卖淫、嫖娼、传播
27、淫秽物品、非法种植罂粟。十五、结案的条件:全案事实已经查清;收集的证据材料充分、确凿。证据材料充分、确凿,是保证办案质量的根本。收集的证据能够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和种类;全案法律手续齐全、有效,是调查终结的一个必备的法律程序上的条件。十六、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些列规定分别处理: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销毁
28、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十七、通知原主 6 个月内来领取,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3个月。十八、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发放的许可证(如果是“吊销许可证”不选)十九、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制服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 2 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八章 治安案件的调解程序一、治安调解的条件: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清洁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利于
29、化解矛盾。 (不适用调解处理的:雇凶伤人;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其他不宜调节处理的)二、调节主要适用范围: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152 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三、调解
30、的注意事项: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节。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治安案件调解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案件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调解的治安案件,办案期限从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调解不是必经程序。第九章 查处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法定适用条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 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对个人处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 1000 预案以下罚款或者
31、警告;执法主体是人民警察。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治安案件:根据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赌博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三、简易程序的规定: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证据的,应当当场收集。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取。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 24 小时
32、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第十章 治安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一、罚款的执行(一)当场缴纳的执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166 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 50 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 20 元以下罚款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旅客列车上,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
33、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对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二)决定与收缴分离:被处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三)逾期缴纳的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以罚款;(执行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被处罚人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拘留的执行(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已满 6周岁不满 18 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 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的。(二)暂缓行政拘留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07 条规定
34、: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08 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错误拘留一天补偿费用 200 元;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要归还保证金,当被处罚逃避 1 个月以上,保证金需要没收。)治安案件一、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查处扰乱单位秩序
35、案件查处(居委会不是单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第 1款第 1 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寻衅滋事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6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二、妨害公共安全案件查处
3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2 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查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3 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37、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妨害社会管理案件查处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8、:(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招摇撞骗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1 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卖淫或嫖娼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第 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
39、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拉客招嫖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第 2 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7 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传播淫秽信息案件查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8 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40、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 6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赌博案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0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查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2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