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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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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 4 月 自 考 婚 姻 家 庭 法 试 题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15 小 题 , 每 小 题 1 分 , 共 15 分 】1.甲 于 2006 年 结 婚 , 婚 后 在 外 地 工 作 期 间 与 女 同 事 乙 产 生 感 情 ,双 方 遂 以 夫 妻 名 义 长 期 同 居 生 活 , 其 行 为 构 成 我 国 婚 姻 法 所 禁 止 的 【 A】A.重 婚 B.事 实 婚 姻 C.娇 居 D.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2.根 据 我 国 收 养 法 的 规 定 , 收 养 人 应 年 满 【 A】A.30 周 岁 B.35 周 岁 C.

2、40 周 岁 D.45 周 岁3.我 国 对 婚 约 的 处 理 原 则 是 【 B】A.婚 约 是 结 婚 的 必 经 程 序 B.婚 约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法 律 对 婚 约不 予 保 护C.法 律 承 认 婚 约 有 约 束 力 但 对 其 不 保 护 D.婚 约 的 违 约 方 如 有 过错 , 应 向 对 方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4.甲 乙 已 进 行 结 婚 登 记 但 未 举 行 婚 礼 , 甲 死 后 , 乙 【 C】A.不 能 以 配 偶 身 份 继 承 甲 的 遗 产 B.可 以 作 为 酌 分 遗 产 人 适 当 分得 甲 的 遗 产C.可 以 以

3、 配 偶 身 份 继 承 甲 的 遗 产 D.征 得 甲 父 母 同 意 可 继 承 甲 的遗 产5.“子 女 可 以 随 父 姓 , 可 以 随 母 姓 。 ”这 是 以 下 哪 项 原 则 的 体 现 ? 【 B】A.婚 姻 自 由 原 则 B.男 女 平 等 原 则C.保 护 妇 女 、 儿 童 和 老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原 则 D 一 夫 一 妻 原 则6.根 据 我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子 女 抚 养 若 干 意 见 的 规 定 , 离 婚 后 ,给 付 子 女 抚 育 费 的 数 额 为 :父 母 有 固 定 收 入 的 , 按 月 总 收 人 的 20%至30%的

4、比 例 给 付 。 负 担 两 个 子 女 抚 育 费 的 , 比 例 可 适 当 提 高 , 但一 般 不 得 超 过 月 总 收 人 的 【 C】A.40%B.45%C.50%D.55%7.甲 乙 的 下 列 哪 项 婚 后 增 值 或 所 得 ,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 C】A.甲 婚 前 承 包 果 园 , 婚 后 果 树 上 结 的 果 实 B.乙 婚 前 购 买 的 1 套房 屋 升 值 了 50 万 元C.甲 用 婚 前 的 10 万 元 投 资 股 市 , 得 利 5 万 元 D.乙 婚 前 收 藏 的 玉石 升 值 了 10 万 元8.根 据 我 国 收 养

5、法 的 规 定 , 一 般 情 况 下 , 收 养 人 收 养 子 女【 A】A.只 能 收 养 1 名 B.最 多 只 能 收 养 2 名 C.最 多 只 能 收 养 3 名 D.不受 数 量 限 制9.祖 父 母 和 孙 子 女 是 【 A】A.直 系 血 亲 B.旁 系 血 亲 C.直 系 姻 亲 D.旁 系 姻 亲10.根 据 我 国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法 的 规 定 , 涉 外 夫 妻 人身 关 系 适 用 【 C】A.夫 妻 协 议 选 择 的 法 律 B 一 方 当 事 人 国 籍 国 法 律C.共 同 经 常 居 所 地 法 律 ;没 有 共 同 经 常

6、居 所 地 的 , 适 用 共 同 国 籍国 法 律D.婚 姻 缔 结 地 法 律11.无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父 母 与 继 子 女 之 间 是 【 D】A.自 然 血 亲 B.拟 制 血 亲 C.旁 系 亲 D.姻 亲12.关 于 我 国 古 代 丧 服 制 度 ,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C】A.五 服 即 斩 衰 、 齐 衰 、 大 功 、 小 功 、 缌 麻B.古 代 丧 服 制 度 不 仅 仅 以 世 数 为 依 据 , 还 受 着 尊 卑 、 性 别 、 名 分等 因 素 的 影 响C.古 代 丧 服 制 度 能 准 确 地 表 达 亲 属 关 系 的 亲 疏 远 近 程

7、 度D.古 代 丧 服 制 度 的 效 力 不 仅 及 于 亲 属 关 系13.法 定 婚 龄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男 女 结 婚 的 【 D】A.最 佳 年 龄 B.必 须 结 婚 的 年 龄 C.最 高 年 龄 D.最 低 年 龄14.卜 列 关 于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准 正 和 认 领 ,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D】A.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准 正 制 度 始 于 欧 洲 的 教 会 法B.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准 正 只 能 通 过 生 父 与 生 母 结 婚 而 实 现C.我 国 婚 姻 法 建 立 了 比 较 完 善 的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准 正 和 认

8、领 制度D.当 非 婚 生 子 女 的 生 父 或 生 母 不 主 动 白 愿 认 领 时 , 由 有 关 当 事 人诉 请 法 院 判 决 强 制 认 领15.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结 婚 形 式 要 件 是 【 B】A.订 婚 B.结 婚 登 记 C.举 行 结 婚 仪 式 D.财 产 公 证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本 大 题 共 10 小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20 分 )16.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 婚 姻 自 由 包 括 【 BC】A.重 婚 自 由 B.结 婚 自 由 C.离 婚 自 由 D.订 婚 自 由17.下 列 关 于 亲 属

9、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BC】A.只 有 为 法 律 所 调 整 的 亲 属 关 系 , 才 是 亲 属 法 律 关 系B.家 属 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C.家 庭 成 员 一 般 均 为 近 亲 属D.有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一 般 都 在 同 一 家 庭18.下 列 关 于 亲 等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BD】A.亲 等 是 亲 属 的 等 级 B.亲 等 不 适 用 于 配 偶C.亲 等 的 划 分 不 适 用 于 旁 系 亲 D.中 国 古 代 的 服 制 等 级 与 亲 等 有类 似 之 处19.我 国 古 代 社 会 通 行 的 有 偿 婚 包 括 【

10、 ABC】A.买 卖 婚 B.交 换 婚 C.劳 役 婚 D.赠 与 婚20.下 列 关 于 夫 妻 一 体 主 义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AC】A.又 称 夫 妻 同 体 主 义 B.又 称 夫 妻 别 体 主 义C.妻 的 人 格 被 夫 所 吸 收 D.夫 的 人 格 被 妻 所 吸 收21.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 如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调 解 无 效 , 应 准予 离 婚 。 夫 妻 感 情 是 否 确 已 破 裂 的 判 断 因 素 有 【 ABCD】A.感 情 基 础 B.婚 后 感 情 C.离 婚 原 因 D.有 无 和 好 可 能22.亲 权 消

11、 灭 的 原 因 包 括 【 ABCD】A.父 母 死 亡 B.子 女 死 亡 C.子 女 成 年 D.收 养 关 系 终 止23.以 下 有 关 人 工 生 育 子 女 的 选 项 , 正 确 的 有 【 ABCD】A.实 施 人 工 生 育 技 术 的 目 的 是 利 用 医 学 技 术 为 不 孕 的 夫 妇 提 供 生育 的 协 助B.接 受 人 工 生 育 的 主 体 应 当 是 已 婚 的 不 孕 夫 妇C.夫 妻 应 就 实 施 人 工 生 育 达 成 协 议D.各 国 一 般 立 法 禁 止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代 孕 行 为24.张 某 夫 妻 因 婚 后 数 年 未

12、 生 育 , 1980 年 收 养 3 周 岁 的 小 强 为 养子 。 小 强 成 年 后 不 务 正 业 , 打 架 斗 殴 , 长 期 因 生 活 琐 事 无 端 打骂 其 养 父 母 。 迫 于 无 奈 , 张 某 夫 妻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解 除 与 小 强 的 收 养 关 系 。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后 有 关 财 产 问 题 的 处 理 ,以 下 选 项 正 确 的 有 【 AC】A.收 养 关 系 是 因 小 强 成 年 后 虐 待 养 父 母 而 解 除 的 , 张 某 夫 妻 可 以要 求 小 强 补 偿 收 养 期 间 支 出 的 生 活

13、费 和 教 育 费B.因 张 某 夫 妻 主 动 要 求 与 小 强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 故 不 得 要 求 小 强 补偿 收 养 期 间 支 出 的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C.收 养 关 系 解 除 后 , 如 果 张 某 夫 妻 没 有 劳 动 能 力 又 缺 乏 生 活 来 源 ,小 强 仍 应 给 付 张 某 夫 妻 生 活 费D.因 为 收 养 关 系 已 解 除 , 即 使 张 某 夫 妻 没 有 劳 动 能 力 又 缺 乏 生 活来 源 , 小 强 也 无 须 给 付 张 某 夫 妻 生 活 费25.甲 与 乙 离 婚 并 达 成 协 议 :婚 生 男 孩 丙 (3

14、岁 )由 乙 (女 方 )抚 养 ,如 双 方 中 一 方 再 婚 , 丙 则 由 另 一 方 抚 养 。 后 乙 在 丙 6 岁 时 再 婚 ,甲 去 乙 家 接 丙 回 去 抚 养 , 乙 不 允 。 甲 即 从 幼 儿 园 将 丙 接 回 , 并电 话 告 知 乙 。 为 此 , 双 方 发 生 争 执 , 诉 至 法 院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的 有 【 AC】A.甲 、 乙 均 为 丙 的 监 护 人B.乙 的 行 为 是 违 约 行 为 , 受 合 同 法 调 整C.甲 欲 行 使 对 丙 的 抚 养 权 , 应 通 过 诉 讼 程 序 解 决D.甲 、 乙 的 协 议 违 反

15、 了 法 律三 、 名 词 解 释 (本 大 题 共 5 小 题 , 每 小 题 3 分 , 共 巧 分 )26.亲 属 : 指 人 们 基 于 婚 姻 、 血 缘 和 法 律 拟 制 而 形 成 的 社 会 关 系 。27.结 婚 : 指 男 女 双 方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建 立 夫 妻 关系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28.约 定 财 产 制 : 指 由 婚 姻 当 事 人 以 约 定 的 方 式 , 选 择 决 定 夫 妻财 产 制 形 式 的 法 律 制 度 。29.非 婚 生 子 女 的 准 正 : 指 因 生 父 母 结 婚 或 司 法 宣 告

16、 使 非 婚 生 子女 取 得 婚 生 子 女 资 格 的 制 度 。30.事 实 婚 姻 : 指 不 符 合 婚 姻 成 立 的 形 式 要 件 , 以 夫 妻 关 系 相 对待 的 两 性 结 合 。四 、 简 答 题 (本 大 题 共 2 小 题 , 每 小 题 6 分 。 共 12 分 )31.简 述 一 夫 一 妻 原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 按 照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 任 何 人 只 能 有 一 个 配 偶 , 不 得同 时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配 偶 ,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一 夫 多 妻 或 一妻 多 夫 的 结 合 。 已 婚 者

17、在 婚 姻 终 止 即 配 偶 死 亡 或 离 婚 以 前 , 不 得 再 行 结 婚 。32.如 何 理 解 我 国 婚 姻 法 关 于 共 同 财 产 平 等 处 理 权 的 规 定 。 夫 或 妻 在 处 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上 的 权 利 是 平 等 的 , 因 日 常 生 活需 要 而 处 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决 定 。 夫 或 妻 非 因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作 重 要 处 理 决 定 ,夫 妻 双 方 应 当 平 等 协 商 ,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 他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为夫 妻

18、 双 方 共 同 意 思 表 示 的 , 另 一 方 不 得 以 不 同 意 或 不 知 道 为 由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五 、 论 述 题 (14 分 )33.如 何 理 解 我 国 婚 姻 法 关 于 在 特 定 期 间 限 制 男 方 离 婚 请 求权 的 规 定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女 方 在 怀 孕 期 间 、 分 娩 后 互 年 内 或 中 止 妊娠 后 5 个 月 内 , 男 方 不 得 提 出 离 婚 。 女 方 提 出 离 婚 的 , 或 人 民法 院 认 为 却 有 必 要 受 理 男 方 离 婚 请 求 的 , 不 在 此 限 。 对 男 方 诉 权

19、所 设 定 的 限 制 仅 是 一 种 暂 时 性 限 制 , 既 不 是 对 男方 离 婚 诉 权 的 剥 夺 , 也 不 涉 及 离 婚 的 实 质 要 件 , 期 间 届 满 后 其离 婚 诉 权 自 然 恢 复 。 这 一 规 定 旨 在 保 护 女 方 及 胎 儿 、 婴 儿 的 身 心 健 康 。 当 女 方 认为 离 婚 对 其 本 人 及 胎 儿 、 婴 儿 更 为 有 益 时 , 作 为 原 告 诉 请 离 婚当 然 不 受 此 限 ;在 此 期 间 若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离 婚 后 对 共 他 问 题 均 有适 当 安 排 应 允 许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 人

20、民 法 院 享 有 例 外 受 理 的 决 定 权 。 主 要 包 括 两 种 情 况 :一 是 在此 期 间 双 方 确 实 存 在 不 能 继 续 共 同 生 活 的 重 大 而 紧 迫 的 理 由 ,一 方 对 他 方 有 危 及 生 命 、 人 身 安 全 的 可 能 :二 是 女 方 怀 孕 系 因 与他 人 通 奸 所 致 , 女 方 也 不 否 认 , 夫 妻 感 情 确 实 破 裂 , 人 民 法 院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受 理 男 方 的 离 婚 请 求 。六 、 案 例 分 析 (本 大 题 共 2 小 题 ,34 小 题 8 分 , 35 小 题 16 分 。

21、共24 分 )34 一 甲 (男 )与 乙 (女 )经 人 介 绍 相 识 后 于 1996 年 登 记 结 婚 , 婚 后生 育 一 个 女 孩 。 由 于 甲 经 常 出 差 , 夫 妻 感 情 逐 渐 淡 漠 。 从 1999年 5 月 起 , 甲 与 女 同 学 丙 通 奸 , 被 乙 发 现 后 , 甲 在 外 租 房 和 丙同 居 生 活 , 并 生 育 一 男 孩 。 甲 乙 为 此 经 常 争 吵 , 夫 妻 关 系 恶 化 ,自 2001 年 初 两 人 分 居 。 2004 年 1 月 , 乙 向 法 院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请 求 与 甲 离 婚 并 向 甲 提 起

22、 损 害 赔 偿 的 请 求 , 但 甲 不 同 意 离 婚 。 法 院 能 否 判 决 甲 乙 离 婚 ?法 院 可 以 判 决 甲 乙 离 婚 。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 重 婚 或 有 配 偶者 与 他 人 同 居 的 , 调 解 无 效 , 应 准 予 离 婚 。 甲 与 乙 的 向 居 粉 为属 于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的 感 情 破 裂 的 法 定 事 由 , 因 此 法 院 可 以 判决 离 婚 。 乙 要 求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请 求 能 否 得 到 支 持 ?乙 要 求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婴 求 应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持 。 我 国

23、婚 姻 法 事规 定 , 因 夫 妻 一 方 有 特 定 违 法 行 为 导 致 离 婚 的 , 无 过 错 方 有 权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本 案 中 甲 的 行 为 属 于 该 规 定 中 “有 配 偶 者 与 他人 同 居 ”的 情 形 , 因 此 作 为 无 过 错 方 乙 可 以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35.2004 年 6 月 , 23 岁 甲 与 其 表 妹 22 岁 乙 隐 瞒 姨 表 兄 妹 关 系 ,办 理 了 结 婚 登 记 后 同 居 生 活 。 2004 年 10 月 , 甲 父 向 人 民 法 院 提请 要 求 宣 告 甲 乙 二 人 婚 姻 关

24、系 无 效 。 根 据 上 述 案 情 , 回 答 下 列问 题 并 说 明 理 由 : 甲 乙 二 人 婚 姻 关 系 是 否 有 效 ?甲 乙 二 人 婚 姻 关 系 无 效 。 )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有 关 现 定 , 二人 系 姨 表 兄 妹 , 即 三 代 以 内 的 旁 系 血 亲 , 是 我 国 婚 姻 成 立 的 禁止 条 件 , 是 无 效 婚 姻 的 法 定 原 因 之 一 。 甲 父 是 否 有 权 提 出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诉 请 ?甲 父 有 权 提 出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诉 请 。 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的 相 关

25、 规 定 , 有 权 依 据 魔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就 已 办 理结 婚 登 记 的 婚 姻 申 清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主 体 , 包 括 婚 姻 当 事 人 和利 害 关 系 人 。 以 有 禁 止 结 婚 的 亲 属 关 系 为 由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的 利 害 关 系 人 , 是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 中 父 属 于 甲 的 近 亲 属 , 因此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宣 告 甲 乙 婚 姻 无 效 的 诉 请 。 如 人 民 法 院 未 进 行 调 解 即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 是 否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26、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中 未 进 行 调 解 即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的 相 关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宜 告 婚 姻无 效 案 件 , 对 婚 姻 效 力 的 审 理 不 适 用 调 解 , 应 当 依 法 作 出 判 决 ;有 关 婚 姻 效 力 的 判 决 一 经 作 出 ,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本 案 法 殊 对婚 姻 效 力 问 题 不 作 调 解 是 有 充 分 法 律 根 据 的 。 乙 能 否 提 起 上 诉 ?乙 不 能 提 起 上 诉 。 根 搪 我 国 婚 姻 祛 司 法 解 释 的 相 关 规 定 , 有 关婚 姻 效 力 的 判 决 一 经 作 出 ,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即 一 审 终 审 , 不得 上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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