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汾水杯奖评审办法(2014 年 12 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会员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多出精品工程,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全省建筑行业内组织开展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汾水杯奖(以下简称“汾水杯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汾水杯奖”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最高质量奖。第三条 “汾水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承建的省内外的工程项目及外省入晋会员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第四条 “汾水杯奖”与
2、国家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接轨,对于省内、外工程凡通过本协会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已获得“汾水杯奖”的工程。第五条 “汾水杯奖”由主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后进行评选。第六条 “汾水杯奖”的评选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查。“汾水杯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第二章 评审范围第七条 “汾水杯奖”的评审范围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为:1、建筑面积在 5000m2以上的多层厂房或 800 万元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及设备安装工程;2、长度在 800m 以上的隧道工程;4、长度在 500m 以上的公路
3、桥梁,1000m 以上的铁路桥梁;5、长度在 20Km 以上的铁路工程;6、长度在 15Km 以上的高速公路或长度在 20Km 以上一级公路;7、高度 150m 以上的烟囱;8、容积 500t 以上的水塔;9、110(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变电站(换补站、开关站、串补站)工程;110(66)KV 以上新建输电线路(单回20Km 以上,同塔双回和多回线路 30Km 以上)工程;10、年产 45 万吨以上规模的矿井和年产 45 万吨以上的选煤工程。二、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其规模为:1、5000 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2、12000 个座位以上的多功能体育馆;3、500 个座位以上的游泳馆;
4、4、500 个座位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5、100 间客房以上的饭店、宾馆;6、4000m 2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教学楼、图书馆等;7、桥面面积 4000m2以上的城市立交桥;8、占地面积在 20000m2以上,其中房屋面积 1000 m2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9、占地 10000m2以上,并有喷泉、健身设施和环保绿化符合要求的、城市活动的广场工程;10、建筑面积 1000m2的古建筑重建工程;11、总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三、大型水利及给排水工程,其规模为:1、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2、新建日供水 50000t 以上的独立水厂;3、新建
5、日处理 30000t 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四、住宅工程和新建的住宅小区,其规模为:1、10000m 2(保障性住房 5000 m2)以上的住宅楼或20000m2(保障性住房 10000 m2)以上的建筑群(三栋以上);2、25000m 2以上配套设施齐全、庭院绿化初具规模,一次建成的住宅小区。五、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且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精品工程,也可申报。六、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其建安工作量须在3000 万元以上。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申报“汾水杯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建设计划,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工程
6、;二、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和许可证)、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四节一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评为省优良工程的项目,同时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示范工程、山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可优先申报;三、工程开始就立足于创优质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且具有实施性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以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性方案;四、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五、工程主体结构和外装修必须在上年 10 月底前已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过一个冬雨期考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六、住宅小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建设项目均按批
7、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检测与验收;2、小区内各类建筑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房屋建筑结构、装修等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3、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已经验收、并全部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的合格质量标准以上。第九条 申报“汾水杯奖”的对象一、在本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二、中央部委所属建筑施工企业或外省驻晋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承建单位;四、以上企业必须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的会员企业,且已经入会满一年以上。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十条 申报“汾水杯奖”工程,由工程主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申报:一、施工企业是中央、
8、省属施工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集团总公司、专业工程可由省、部级行业协会)审查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向“汾水杯奖”评审办公室申报。二、施工企业是无上级主管单位或外省(市)入晋的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建筑业协会审查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向“汾水杯奖”评审办公室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一、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2),及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并附有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二、工程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查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三、工程外立面、屋面及大厅、会议室、地下工程等主要部位的彩照一份,并附有文字说明。四、具有施工过程各主要节点的多媒体影像资料,演示时间不得超过六分钟(详见
9、附件 3)。五、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资料,工程采用“四新”,节能新技术的资料、绿色施工方案及绿色施工资料。六、企业贯彻“三标体系”的证明(第三方审核证明),及开展 QC 小组活动的获奖证书。第五章 工程核查第十二条 为保证“汾水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协会要对申报工程进行公示(协会网站、会刊),并同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进行现场核查(详见附件 4)。第六章 工程评审(详见附表 4)第十三条 申报的“汾水杯奖”工程由有关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汾水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核查工程的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适当吸收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专业人员)。评审委
10、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质量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工作。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和专家组对工程的核查情况适时组织专题会议进行审议,评选出获奖工程。第七章 评审纪律第十五条 “汾水杯奖”的评选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 申报“汾水杯奖”的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工程核查和评审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第八章 奖励第 17 条 对获得“汾水杯奖”的施工企业(组织申报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第 18 条 对获得“汾水杯奖”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授予奖杯、和证书,并通报表彰。第九章 附则第十九条 对已经获得“汾水杯奖”的工程,如果在两年内出现质量问题,或收到用户和社会投诉,经查情况属实,协会撤销其“汾水杯奖”荣誉称号,并收回奖杯、奖牌、证书。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评审办法同时废止。20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