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便民药房合作协议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新医改政策以及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为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证患者合理用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协议内容1.1 甲方同意乙方设立便民药房,以满足临床及患者用药需求,探索医改环境下药品经营管理新思路。1.2 便民药房除满足甲方临床及患者用药需求外,乙方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外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1.3 甲方为便民药房的建设提供经营用房及相应的基础设施,如水、电、暖等的接入。2.药房的设立2.1 药房名称: 2.2 药房位置位于 2.3 因开办药房
2、所需的相关手续资料由乙方办理,甲方可给予必要协助。2药房装修、货架、柜台、存储设施、设备等投入由乙方负责。3.经营模式3.1 药房法定代表人为乙方人员,企业负责人为有资质的执业药师。3.2 药品的采购、配送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或中标价格或市场价格等价格执行。3.3 乙方负担药房人员的工资,费用为 20 万元/年。4.药房的管理4.1 乙方负责药房的日常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4.2 乙方确保药房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合法经营。4.3 乙方确保药房在甲方医院时间段内正常营业。4.4 药房药品的售价不违反国家及山西省的相关法规政策。4.5 甲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3、配合乙方完成便民药房的建设,但不得干涉药房的经营管理。4.6 甲方协助将药房经营的所有品种录入甲方 HIS 系统,并进行特殊标注,方便医师参考用药。5.收益及费用5.1 药房经营收益归乙方所有,日常经营所需相关税费由乙方从经营收入中提取缴纳。5.2 药房的水、电、暖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日常经营及办公开支由乙方承担。6.经营期限便民药房经营期限 5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作期间双方未达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将经营场所租赁、转让。37.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7.1 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如单方违约或终止合同,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7.2 因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变化或政府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7.3 双方对因签订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义务,非经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8.其他约定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药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