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1一、 建筑 专业 审查 要点 一、 建筑 专业 审查 要点 一、 建筑 专业 审查 要点 一、 建筑 专业 审查 要点一 一 一 一 .编 制依 据 编 制依 据 编 制依 据 编 制依 据 :建 设 、 规 划 、 消 防 、 人 防 等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工 程 的 审 批 文 件 是 否 得 到 落 实 , 如 人 防 工 程 平 战结 合 用 途 及 规 模 等 级 、 室 外 出 口 等 是 否 符 合 人 防 批 件 的 规 定 ; 现 行 国 家 及 地 方 与 本 建 筑 设 计 相关 的工 程建 设
2、规 范、 规程 是否 齐全 、正 确, 是否 为有 效版 本。二 二 二 二 .规 划要 规 划要 规 划要 规 划要 求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是 否 符 合 规 划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位 置 , 建 筑 面 积 及 控 制 高 度 等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指标 是否 在规 划许 可的 范围 内。三 三 三 三 .施 工图 深度 施 工图 深度 施 工图 深度 施 工图 深度1.设 计说 明基 本内 容: 设 计说 明基 本内 容: 设 计说 明基 本内 容: 设 计说 明基 本内 容:1编 制依 据: 主管 部门 的审 批文 件、 工程 建设 标准 ,建 筑主 要用 途或
3、 主要 使用 性质 。1.2.工 程概 况: 建设 地点 、建 设单 位、 用地 概貌 、建 筑工 程等 级、 设计 使用 年限 、抗 震设 防烈度 、结 构类 型、 建筑 基底 面积 、屋 面防 水等 级、 地下 室防 水等 级、 建筑 布局 、建 筑面 积、 建 筑层 数与 高度 、高 层建 筑消 防分 类和 耐火 等级 。1.3.主 要部 位材 料做 法, 如墙 体、 屋面 、门 窗等 (属 于民 用建 筑节 能设 计范 围的 工程 可与 节 能 设计 段 合并 ) 。1.4.节 能设 计: 严 寒和 寒冷 地区 居住 建筑 应说 明建 筑物 的体 形系 数、 耗热 量指 标及 主要 部
4、位 围护 结构 材料做 法、 传热 系数 等; 夏 热冬 冷地 区居 住建 筑应 说明 建筑 物体 形系 数及 主要 部位 围护 结构 材料 做法 、传 热系 数、热 惰性 指标 等。 公 共建 筑节 能应 说明 建筑 热体 型系 数 , 屋 面 、 外 墙 、 楼 面接 触室 外空 气的 架空 或外 挑楼 板 ,非 采暖 空调 房间 与采 暖空 调房 间隔 墙或 楼板 的传 热系 数, 围护 结构 的遮 阳系 数。1.5.防 水设 计:地 下工 程防 水等 级及 设防 要求 、 选 用防 水卷 材或 涂料 材质 及厚 度 、 变 形缝 构造 及其 它截 水 、排 水措 施。 屋 面防 水等
5、级及 设防 要求 、 选 用防 水卷 材或 涂料 材质 及厚 度 、 屋 面排 水方 式及 雨水 管选 型 ;潮 湿积 水房 间楼 面、 地面 防水 及墙 身防 潮材 料做 法、 防渗 漏措 施。1.6.建 筑防 火: 防 火分 区及 安全 疏散 :防 火分 区系 数、 疏数 宽度 、疏 散距 离。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2消 防设 施及 措施 :如 墙体 、金 属承 重构 件、 幕墙 、管 井、 防火 门、 防火 卷帘 、消 防电 梯、消 防水 池、 消防 泵房 及消 防控 制中 心的 设置 、构 造与 防火 处理 等。1.7.人 防工 程: 人
6、 防工 程所 在部 位 、 防 护等 级 、 平 战用 途 、 防 护面 积 、 室 内外 出入 口及 进 、 排 风口 的布 置 。1.8.室 内外 装修 做法 。1.9.需 由专 业部 门设 计、 生产 、安 装的 建筑 设备 、建 筑构 件的 技术 要求 ,如 电梯 、自 动扶 梯、 幕 墙、 天窗 等。1.0.其 它需 要特 殊说 明的 情况 ,如 安全 防护 、环 保措 施等 。1有 关机 电设 备采 用情 况说 明, 如电 梯、 空调 、通 风、 喷淋 等。2.图 纸基 本要 求: 图 纸基 本要 求: 图 纸基 本要 求: 图 纸基 本要 求:2.1.总 平面 图: 标 示建 设
7、用 地范 围、 道路 及建 筑红 线位 置、 用地 及四 邻有 关地 形、 地物 、周 边市 政道 路的控 制标 高以 及相 对位 置关 系。 明 确新 建工 程( 包括 隐蔽 工程 )的 位置 及室 内外 设计 标高 、场 地道 路、 广场 、停 车位 布置及 地面 雨水 排出 方向 。2平 、立 、剖 面图 纸完 整、 表达 准确 。其 中屋 顶平 面应 包含 下述 内容 :屋 面检 修口 、 管 沟 、 设 备基 座及 变形 缝构 造 ; 屋 面排 水设 计 、 落 水口 构造 及雨 水管 选型 等 。2.3.关 键部 位的 节点 、大 样不 能遗 漏, 如楼 梯、 电梯 、汽 车坡 道
8、、 墙身 、门 窗等 。图 中楼 梯、 自 动扶 梯、 上人 屋面 、中 庭回 廊、 低窗 等安 全防 护设 施应 交待 清楚 。2.4.建 筑物 中留 待专 业设 计完 善的 变配 电室 、锅 炉间 、热 交换 间、 中水 处理 间及 餐饮 厨房 等,应 提供 合理 组织 流程 的条 件和 必要 的辅 助设 施。四 四 四 四 .强 制性 条文 : 强 制性 条文 : 强 制性 条文 : 强 制性 条文 : 工程 建设 标准 强制 性条 文 ( 房屋 建筑 部分 ) 202版 中有 关建 筑设 计、 建筑 防火 等建 筑专 业的 强制 性条 文( 具体 条款 略 ) 。五 五 五 五 .建
9、筑设 计重 要内 容: 建 筑设 计重 要内 容: 建 筑设 计重 要内 容: 建 筑设 计重 要内 容:1.室 内环 境设 计: 室 内环 境设 计: 室 内环 境设 计: 室 内环 境设 计:1 民 用建 筑节 能设 计标 准 ( 采 暖居 住建 筑部 分 ) JG26 95第 3.0.5( 附 录 A) 条 。 结 合本 地区 节能 实施 细则 规定 的实 施范 围, 确定 建筑 耗热 量指 标。1.2. 民用 建筑 设计 通则 GB50352-05。 严寒 及寒 冷地 区厕 所、 浴室 、特 别是 公共 厕浴 ,应 有良 好的 通风 、排 气, 即使 有外 窗, 也应 设置 排气 设施
10、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31.3.各 类建 筑物 中重 点噪 声源 ,如 空调 机房 、通 风机 房、 电梯 井道 等的 隔音 、减 振措 施。2.防 水设 计: 防 水设 计: 防 水设 计: 防 水设 计: 防 水设 计包 括地 下工 程、 屋面 工程 、潮 湿积 水房 间的 防水 、防 潮做 法三 部分 。2.1. 地 下工 程防 水技 术规 范 GB5018 201第 31条 、 4.3.4条 、 46条 。 地 下工 程防 水卷 材及 涂料 防水 层的 厚度 要求 。2 屋 面工 程质 量验 收规 范 GB5027 202第 3.0.
11、1条 、 4.1.4条 、 4.3.6条 及 5.3.4条 、6.1.条 。屋 面工 程防 水设 计内 容应 包括 :防 水等 级、 设防 要求 及选 用材 料的 技术 指标 。 民用 建筑 设计 通则 GB50352-05第 6.13.条 。屋 面排 水方 式正 确的 选择 。屋 面排 水设 计合 理性 的衡 量, 如排 水是 否顺 畅, 雨水 口分 布是 否均 匀, 汇水 面积 与雨 水管径 是否 配套 。 2.3.潮 湿积 水房 间楼 面、 地面 及墙 面、 顶棚 的防 水、 防潮 措施 。3.无 障碍 设计 : 无 障碍 设计 : 无 障碍 设计 : 无 障碍 设计 : 城市 道路 及
12、建 筑物 无障 碍设 计规 程 JG50 201第 5.1.条 、 5.1.2条 、 5.1.3条 、5.1.4条 、 5.1.5条 、 5.1.6条 、 5.2.1条 、 5.2.条 、 5.2.3条 、 7.2.4条 、 7.5.1条 、 72条 、成 片开 发建 设的 低层 、多 层居 住区 、宿 舍区 宜考 虑无 障碍 住房 套型 :室 内外 高差 较大 的建 筑 不宜 采用 无台 阶入 口 , 如 入口 仅设 坡道 , 坡 道坡 度应 符合 最大 限值 的规 定 ; 从 四级 或 0.7m起 台阶 应设 扶手 。 中 、高 层设 残疾 人坡 道的 住宅 应保 证至 各层 电梯 厅的
13、无障 碍通 行要 求。4.托 儿所 、幼 儿园 : 托 儿所 、幼 儿园 : 托 儿所 、幼 儿园 : 托 儿所 、幼 儿园 : 托儿 所、 幼儿 园建 筑设 计规 范 JG39-87第 2.1.条 、 3.1.7条 、 3.1.8( 表 3.1.8)条 、 3.7.2条 、 3.7.3( 一) 条、 4.2.3条 。托 儿所 、幼 儿园 应有 独立 的建 筑基 地, 相应 的室 外游 戏场 地及 安全 防护 设施 ;幼 儿生 活用 房应 有良 好的 朝向 ,满 足房 间采 光、 通风 的基 本要 求; 窗 台距 地小 于 0.6m时 ,楼 层无 室外 阳台 应设 护栏 ,距 地面 1.3m内
14、 不应 设平 开窗 。5.中 、小 学校 : 中 、小 学校 : 中 、小 学校 : 中 、小 学校 : 中 、 小 学校 建筑 设计 规范 GBJ9 86第 2.3.4条 、 2.3.6条 、 3.2.1( 二 ) 、 ( 三 ) 条 、37条 、 4.2.3条 、 4.2.1条 、 第 6.2.1条 、 7.1.条 、 7.3.2条 。 教 室布 置应 考虑 保护 视力的 基本 要求 ,应 具有 良好 的采 光、 通风 条件 ;教 职工 厕所 应与 学生 厕所 分设 ;男 、女 生宿 舍分 区 域或 分单 元布 置; 中、 小学 校教 学楼 走道 最小 净宽 的规 定。6.商 店: 商 店
15、: 商 店: 商 店: 商店 建筑 设计 规范 JG48-第 1.0.4条 、 3.1.6条 、 3.1.7条 、 3.1.8条 、 3.2.4条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43.2.1条 、 3.2.1( 三) 条、 第 3.4.3条 、 4.2.条 、 4.2.4条 、 4.2.5条 、大 、中 型商 店应设 顾客 卫生 间。 大型 商店 营业 厅在 五层 以上 时, 宜设 置不 少于 2座 直通 屋顶 平台 的楼 梯间 ; 商店 营业 部分 疏散 人数 应按 规定 计算 ,并 以此 确定 疏散 外门 、楼 梯、 走道 的宽 度。7.饮 食建
16、筑: 饮 食建 筑: 饮 食建 筑: 饮 食建 筑: 饮食 建筑 设计 规范 JG64-89第 37( 二 ) 、 ( 三 ) 条 、 3.4.1条 。 厨 房应 有为 工作 人员 独立 设置 的交 通及 卫生 设施 ;未 做详 细设 计的 厨房 不能 遗漏 通风 、排 烟排 水设 施。8.汽 车库 、修 车库 、停 车场 : 汽 车库 、修 车库 、停 车场 : 汽 车库 、修 车库 、停 车场 : 汽 车库 、修 车库 、停 车场 : 汽车 库建 筑设 计规 范 JG10-98第 3.2.1条 、 3.2.1条 、 4.1.7( 表 4.1.7) 条 、 4.1.8条 、 4.1.9条 、
17、 4.1.3条 、 4.1.9条 、 4.2.14条 。为 保证 人行 与车 行安 全, 汽车 库室 内最 小净 高、 汽车 坡道 纵坡 、缓 坡设 置及 汽车 通道 转弯 半径 应符 合规 定; 楼地 面应 有排 水坡 度, 并设 置 相应 的排 水系 统; 为减 少地 下汽 车库 废气 对周 边环 境的 污染 ,排 风口 应满 足出 地坪 的高 度要 求 。 汽车 库、 修车 库、 停车 场设 计防 火规 范 GB5067-9 1第 5.3.条 。汽 车坡 道两 侧应 用防 火墙 与停 车区 隔开 ,坡 道出 入口 应采 用水 幕或 设置 甲级 防火 门、 防火 卷帘 等措 施与 停车 区
18、隔 开。2第 6.0.9条 、 6.0.1条 。汽 车疏 散坡 度的 宽度 不应 小于 4m, 双车 道不 应小 于 7m; 两个 汽车 疏散 出口 之间 的间 距不 应小 于 10m, 毗邻 设置 应设 防火 隔墙 。9.医 院: 医 院: 医 院: 医 院: 综合 医院 建筑 设计 规范 JG49-8第 3.1.5( 二 ) 、 ( 三 ) 条 、 3.6.5( 三 ) 条 。 医 院主楼 梯的 平台 宽度 不宜 小于 2m;注 意满 足设 无影 灯的 手术 室对 室内 净高 的特 殊要 求。10.住 宅: 住 宅: 住 宅: 住 宅: 住宅 设计 规范 GB5096 19( 203年 版
19、 ) 第 3.1.条 、 3.2.4条 、 32条 、 33条 、 3.4.3条 、 3.6.2条 、 3.6.3条 、 3.7.2条 、 3.7.3条 、 3.8.1条 、 3.9.1条 、 4.1.2条 、 4.1.3条 、 4.1.5条 、 4.1.6条 、 4.1.8条 、 4.2.3条 、 41条 、 4.5.2条 、 5.1.4条 、 5.1.5条 、 5.3.条 。无 直接 采光 的餐 厅、 过厅 的面 积 10m2应 有所 限制 ;良 好通 风、 隔音 是保 证住 宅环 境功能 质量 的重 要因 素; 住宅 套内 平面 布置 应方 便家 具搬 运; 设置 单台 电梯 的高 层单
20、 元式 住宅 应具 备 相邻 单元 借用 电梯 的条 件; 住宅 建筑 内不 宜布 置餐 饮店 。住 宅外 窗设 计, 应考 虑玻 璃清 洁工 作的 安全 问题 。 住 宅建 筑规 范 GB50368-205全 部为 强条 , ( 具体 条款 略 ) 。1.内 部装 修防 火: 内 部装 修防 火: 内 部装 修防 火: 内 部装 修防 火: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5 建筑 内部 装修 设计 防火 规范 GB502 95第 3.4.1( 表 3.4.1) 条, 有关 地下 建筑 内部 装修 材料 燃烧 等级 的规 定。12.图 书馆 : 图 书馆
21、: 图 书馆 : 图 书馆 : 图书 馆建 筑设 计规 范 JG38-9第 6.2.7条 。书 库楼 板不 得任 意开 洞, 所有 提升 设备及 竖井 井壁 均应 采用 非燃 烧体 材料 制成 ,井 壁上 的传 递洞 口应 安装 防火 闸门 。13.剧 场: 剧 场: 剧 场: 剧 场: 剧场 建筑 设计 规范 JG57-20第 8.1.、 8.1.2条 、 8.1.3条 、 8.1.4条 、 8.1.5条 、8.1.7条 、 8.1.8条 、 8.1.9条 、 8.1.0条 、 8.1.条 、 8.1.2条 及 8.2.条 。 剧 场建 筑与 其它 建筑 合建 或毗 连时 ,应 形成 独立
22、的防 火分 区; 剧场 舞台 与后 台部 分的 隔墙 及舞 台下 部台 仓周 围 的墙 体均 应采 用防 火隔 墙, 主台 通向 各处 的洞 口应 设置 甲级 防火 门或 水幕 ;舞 台上 部屋 顶或 侧 墙上 应设 置通 风排 烟设 施; 舞台 内严 禁设 置燃 气加 热装 置, 后台 使用 燃气 装置 时应 设防 火隔 墙 和甲 级防 火门 ;高 低压 配电 室与 舞台 、侧 台、 后台 相连 时, 必须 设置 前室 及甲 级防 火门 ;观众 厅出 口门 、疏 散外 门及 后台 疏散 门应 符合 有关 宽度 、踏 步设 置等 规定 ;观 众厅 吊顶 、检 修马 道 及各 界面 构造 均应
23、采用 不燃 材料 。14.旅 馆: 旅 馆: 旅 馆: 旅 馆: 旅馆 建筑 设计 规范 JG162-90第 4.0.4条 。 集 中式 旅馆 的第 一个 防火 分区 应有 2个 独立 的安 全出 口。15. 办公 建筑 设计 规范 办公 建筑 设计 规范 办公 建筑 设计 规范 办公 建筑 设计 规范 JG67-206:15. .第 4.1.3条 。五 层及 五层 以上 办公 建筑 应设 电梯15. .第 4.1. 条。 电梯 数量 应满 足使 用要 求, 按办 公建 筑面 积每 50m2至 少设 置 1台 。 超高 层办 公建 筑的 乘客 电梯 应分 层分 区停 靠。15.3.第 4.1.
24、6条 。办 公建 筑的 窗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15.3.1.底 层及 半地 下室 外窗 宜采 取安 全防 范措 施;15.3.2.高 层及 超高 层办 公建 筑采 用玻 璃幕 墙时 应设 有清 洁设 施 , 并 必须 有可 开启 部分 , 或 设有通 风换 气装 置;15.3外 窗不 宜过 大, 可开 启面 积不 应小 于窗 面积 的 30 ,并 应有 良好 的气 密性 、水 密性 和保 温隔 热性 能 , 满 足节 能要 求 。 全 空调 的办 公建 筑外 窗开 启面 积应 满足 火灾 排烟 和自 然通 风要 求。15.4.第 4.1.7条 。办 公建 筑的 门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1
25、5.4.1.门 洞口 宽度 不应 小于 1.0m, 高度 不应 小于 2.10m;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615第 4.1.8条 。办 公建 筑的 门厅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151.门 厅内 可附 设传 达 、 收 发 、 会 客 、 服 务 、 问 讯 、 展 示等 功能 房间 (场 所 )。 根 据使 用要 求也 可设 商务 中心 、咖 啡厅 、警 卫室 、衣 帽间 、电 话间 等;152.楼 梯、 电梯 厅宜 与门 厅邻 近, 并应 满足 防火 疏散 的要 求;153.严 寒和 寒冷 地区 的门 厅应 设门 斗或 其他 防寒 设施 ;154
26、.有 中庭 空间 的门 厅应 组织 好人 流交 通, 并应 满足 现行 国家 防火 规范 规定 的防 火疏 散要求 。15.6.第 4.1.9条 。办 公建 筑的 走道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15.6.1.宽 度应 满足 防火 疏散 要求 ,最 小净 宽应 符合 表 4.1.9的 规定 :走 道最 小净 宽 走 道最 小净 宽 走 道最 小净 宽 走 道最 小净 宽 表 4.1.9注 :高 层内 筒结 构的 回廊 式走 道净 宽最 小值 同单 面布 房走 道。15.6.2.高 差不 足两 级踏 步时 ,不 应设 置台 阶, 应设 坡道 ,其 坡度 不宜 大于 1:8。15.7.第 4.1.条
27、。 根 据办 公建 筑分 类 , 办 公室 的净 高应 满足 : 一 类办 公建 筑不 应低 于 2.70m;二 类办 公建 筑不 应低 于 2.60m; 三类 办公 建筑 不应 低于 2.50m。 办公 建筑 的走 道净 高不 应低 于 2.0m, 贮藏 间净 高不 应低 于 2.0m。15.8.第 4.2.3条 。普 通办 公室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15.8.1.宜 设计 成单 间式 办公 室 、 开 放式 办公 室或 半开 放式 办公 室 ; 特 殊需 要可 设计 成单 元式 办公 室、 公寓 式办 公室 或酒 店式 办公 室;15.8.2.开 放式 和半 开放 式办 公室 在布 置吊
28、 顶上 的通 风口 、 照 明 、 防 火设 施等 时 , 宜 为自 行分 隔或 为装 修创 造条 件, 有条 件的 工程 宜设 计成 模块 式吊 顶;15.8.3.使 用燃 气的 公寓 式办 公楼 的厨 房应 有直 接采 光和 自然 通风 ; 电 炊式 厨房 如无 条件 直接 对外 采光 通风 , 应 有机 械通 风措 施 , 并 设置 洗涤 池 、 案 台 、 炉 灶及 排油 烟机 等设 施或 预留走 道长 度 走 道净 宽 (m)(m) 单 面布 房 双 面布 房 40 1.30 1.50 .5 .8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7位 置;15.8
29、.4.酒 店式 办公 楼应 符合 现行 行业 标准 旅 馆建 筑设 计规 范 JG62的 相应 规定 ;15.8.5.带 有独 立卫 生间 的单 元式 办公 室和 公寓 式办 公室 的卫 生间 宜直 接对 外通 风采 光 , 条 件不允 许时 ,应 有机 械通 风措 施;15.8.6.机 要部 门办 公室 应相 对集 中, 与其 他部 门宜 适当 分隔 ;15.8.7.值 班办 公室 可根 据使 用需 要设 置; 设有 夜间 值班 室时 ,宜 设专 用卫 生间 ;15.8普 通办 公室 每人 使用 面积 不应 小于 4m2, 单间 办公 室净 面积 不应 小于 10m2。15.9.对 外办 事
30、大 厅宜 靠近 出入 口或 单独 分开 设置 ,并 与内 部办 公人 员出 入口 分开 。15.0.第 4.3.6条 。公 用厕 所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15.0.1.对 外的 公用 厕所 应设 供残 疾人 使用 的专 用设 施;15.0.2.距 离最 远工 作点 不应 大于 50m;15.0.3.应 设前 室; 公用 厕所 的门 不宜 直接 开向 办公 用房 、门 厅、 电梯 厅等 主要 公共 空间 ;15.1.第 44条 。汽 车库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15.1应 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汽 车库 、 修 车库 、 停 车场 设计 防火 规范 GB5067和 现行 行业 标准 汽 车库
31、 建筑 设计 规范 JG10的 要求 ;15.1.2.设 有电 梯的 办公 建筑 ,应 至少 有一 台电 梯通 至地 下汽 车库 ;15.2.第 45条 。非 机动 车库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15.2.1.净 高不 得低 于 2.0m;15.2每 辆停 放面 积宜 为 1.502 1.80m215.2.3.0辆 以上 的非 机动 车地 下停 车库 ,出 入口 不应 少于 2个 ,出 入口 的宽 度不 应小 于2.50m;15.2.4.应 设置 推行 斜坡 , 斜 坡宽 度不 应小 于 0.3m, 坡 度不 宜大 于 1:5, 坡 长不 宜超 过 6m;当 坡长 超过 6m时 ,应 设休 息平
32、 台。15.3.第 4.5.8条 。 办 公建 筑中 的变 配电 所应 避免 与有 酸 、 碱 、 粉 尘 、 蒸 汽 、 积 水 、 噪 声严 重的 场所 毗邻 , 并 不应 直接 设在 有爆 炸危 险环 境的 正上 方或 正下 方 , 也 不应 直接 设在 厕所 、浴 室等 经常 积水 场所 的正 下方 。15.4.第 .5.13条 。办 公建 筑中 的锅 炉房 必须 采取 有效 措施 ,减 少废 气、 废水 、废 渣和 有害气 体及 噪声 对环 境的 影响 。15第 5.0.2条 。 办 公建 筑的 开放 式 、 半 开放 式办 公室 , 其 室内 任何 一点 至最 近的 安全 出口的
33、直线 距离 不应 超过 30m。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815.6.第 5.0.3条 。综 合楼 内的 办公 部分 的疏 散出 入口 不应 与同 一楼 内对 外的 商场 、营 业厅 、娱 乐、 餐饮 等人 员密 集场 所的 疏散 出入 口共 用。16. 宿舍 建筑 设计 规范 宿舍 建筑 设计 规范 宿舍 建筑 设计 规范 宿舍 建筑 设计 规范 JG36-205:16第 .1.2条 。每 栋宿 舍应 设置 管理 室、 公共 活动 室和 晾晒 空间 。宿 舍内 应设 置盥 洗室 和厕 所。 公共 用房 的设 置应 防止 对居 室产 生干 扰。16.
34、2.第 4.1.3条 。宿 舍半 数以 上居 室应 有良 好朝 向, 并应 具有 住宅 居室 相同 的日 照标 准。16.3.第 4.1.5条 。每 栋宿 舍应 在首 层至 少设 置 1间 无障 碍居 室, 或在 宿舍 区内 集中 设置 无障碍 居室 。 居 室中 的无 障碍 设施 应符 合现 行行 业标 准 城 市道 路和 建筑 物无 障碍 设计 规范 JG50的 要求 。16.4.第 4.2.5条 。贴 临卫 生间 等潮 湿房 间的 居室 、储 藏室 的墙 面应 做防 潮处 理。16.5.第 4.2.6条 。居 室不 应布 置在 地下 室。16第 4.3.1条 。 公 共厕 所应 设前 室
35、或 经盥 洗室 进入 , 前 室和 盥洗 室的 门不 宜与 居室 门相 对 。公 共厕 所及 公共 盥洗 室与 最远 居室 的距 离不 应大 于 25m( 附带 卫生 间的 居室 除外 ) 。16.7.第 41条 。居 室在 采用 单层 床时 ,层 高不 宜低 于 2.80; 在采 用双 层床 或高 架床 时,层 高不 宜低 于 3.60m。16.8.第 42条 。居 室在 采用 单层 床时 ,净 高不 应低 于 2.60m; 在采 用双 层床 或高 架床 时,净 高不 应低 于 3.40m。16.9.第 4.5.2条 。通 廊式 宿舍 和单 元式 宿舍 楼梯 间的 设置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36、:16.9.1.七 层至 十一 层的 通廊 式宿 舍应 设封 闭楼 梯间 ,十 二层 及十 二层 以上 的应 设防 烟楼 梯间 。16.9.2.十 二层 至十 八层 的单 元式 宿舍 应设 封闭 楼梯 间, 十九 层及 十九 层以 上的 应设 防烟 楼梯间 。 七 层及 七层 以上 各单 元的 楼梯 间均 应通 至屋 顶 。 但 十层 以下 的宿 舍 , 在 每层 居室 通向 楼梯 间的 出入 口处 有乙 级防 火门 分隔 时, 则该 楼梯 间可 不通 至屋 顶。16.9.楼 梯间 应直 接采 光、 通风 。16.0.第 4.5.3条 。 楼 梯门 、 楼 梯及 走道 总宽 度应 按每 层通
37、过人 数每 10人 不小 于 1m计 算 ,且 梯段 净宽 不应 小于 1.20m, 楼梯 平台 宽度 不应 小于 楼梯 梯段 净宽 。16.1.第 4.5.4条 。宿 舍楼 梯踏 步宽 度不 应小 于 0.27m, 踏步 高度 不应 大于 0.165m。 扶手高 度不 应小 于 0.9m。 楼梯 水平 段栏 杆长 度大 于 0.5m时 ,其 扶手 高度 不应 小 于1.05m。16.2.第 4.5.条 。小 学宿 舍楼 梯踏 步宽 度不 应小 于 0.26m, 踏步 高度 不应 大于 0.15m。 楼梯 扶手 应采 用竖 向栏 杆 , 且 杆件 间净 宽不 应大 于 0.1。 楼 梯井 净宽
38、 不应 大于 0.2。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916.3.第 4.5.7条 。宿 舍安 全出 口门 不应 设置 门槛 ,其 净宽 不应 小于 1.40m。六 六 六 六 .建 筑防 火重 要内 容: 建 筑防 火重 要内 容: 建 筑防 火重 要内 容: 建 筑防 火重 要内 容:1.多 层建 筑防 火: 多 层建 筑防 火: 多 层建 筑防 火: 多 层建 筑防 火: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5016 2061第 38条 。厂 房内 严禁 设置 员工 宿舍 。办 公室 、
39、 休 息室 等不 应设 置在 甲 、 乙 类厂 房内 , 当 必须 与本 厂房 贴邻 建造 时 , 其 耐火 等级不 应低 于二 级, 并应 采用 耐火 极限 不低 于 3.0h的 不燃 烧体 防爆 墙隔 开和 设置 独立 的安 全出口 。在 丙类 厂房 内设 置的 办公 室、 休息 室, 应采 用耐 火极 限不 低于 2.50h的 不燃 烧体 隔墙 和1.0h的 楼板 与厂 房隔 开, 并应 至少 设置 1个 独立 的安 全出 口。 如隔 墙上 需开 设相 互连 通的门 时, 应采 用乙 级防 火门 。 1.2.第 315条 。仓 库内 严禁 设置 员工 宿舍 。甲 、乙 类仓 库内 严禁
40、设置 办公 室、 休息 室等 ,并 不应 贴邻 建造 。 在 丙、 丁类 仓库 内设 置的 办公 室、 休息 室, 应采 用耐 火极 限不 低于 2.50h的 不燃 烧体 隔墙 和 1.0h的 楼板 与库 房隔 开 , 并 应设 置独 立的 安全 出口 。 如 隔墙 上需 开设 相互 连通 的门 时 ,应 采用 乙级 防火 门。1.3.第 5.1.7条 。民 用建 筑的 耐火 等级 、最 多允 许层 数和 防火 分区 最大 允许 建筑 面积 应符 合 表5.1.7的 规定 。表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
41、允许建筑面积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 ( m2) 备注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 2501.体育馆 、 剧院的观众厅 , 展览建筑的展厅 ,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 、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不应超过 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 5层 1201.托儿所 、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 老年人建筑和医院 、 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4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层 60学校 、 食堂 、 菜市场 、 托儿所 、 幼儿园 、 老年人建筑 、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10-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 注 : 建 筑内 设置 自动 灭火 系统 时 , 该 防火 分区 的最 大允 许建 筑面 积可 按本 表的 规定 增加 1.0倍 。局 部设 置时 ,增 加面 积可 按该 局部 面积 的 1.0倍 计算 。1.4.第 .1.8条 。 地
43、 下 、 半 地下 建筑 ( 室 ) 的 耐火 等级 应为 一级 ; 重 要公 共建 筑的 耐火 等级 不应 低于 二级 。1.5.第 .1.2条 。地 上商 店营 业厅 、展 览建 筑的 展览 厅符 合下 列条 件时 ,其 每个 防火 分区 的最 大允 许建 筑面 积不 应大 于 100m2:1.5.1.设 置在 一、 二级 耐火 等级 的单 层建 筑内 或多 层建 筑的 首层 ;1.5.2.按 本规 范第 8、 9、 1章 的规 定设 置有 自动 喷水 灭火 系统 、 排 烟设 施和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1.5.3.内 部装 修设 计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建 筑内 部装 修设 计
44、防 火规 范 GB502的 有关 规定 。1.6.地 下商 店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6.1.营 业厅 不应 设置 在地 下三 层及 三层 以下 ;1.6.2.不 应经 营和 储存 火灾 危险 性为 甲、 乙类 储存 物品 属性 的商 品;1.6.3.当 设有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和自 动灭 火系 统, 且建 筑内 部装 修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建筑 内部 装修 设计 防火 规范 GB502的 有关 规定 时, 其营 业厅 每个 防火 分区 的最 大允 许建筑 面积 可增 加到 20m2;1.6.4.应 设置 防烟 与排 烟设 施;1.6.5.当 地下 商店 总建 筑面 积大 于
45、200m2时 , 应 采用 不开 设门 窗洞 口的 防火 墙分 隔 。 相 邻区 域确 需局 部连 通时 ,应 选择 采取 下列 措施 进行 防火 分隔 :1.6.5.1.下 沉式 广场 等室 外开 敞空 间。 该室 外开 敞空 间的 设置 应能 防止 相邻 区域 的火 灾蔓 延和便 于安 全疏 散;1.6.5.2.防 火隔 间。 该防 火隔 间的 墙应 为实 体防 火墙 ,在 隔间 的相 邻区 域分 别设 置火 灾时 能自行 关闭 的常 开式 甲级 防火 门;1.6.5.3.避 难走 道。 该避 难走 道除 应符 合现 行国 家标 准 人民 防空 工程 设计 防火 规范 GB5098的 有关
46、 规定 外, 其两 侧的 墙应 为实 体防 火墙 ,且 在局 部连 通处 的墙 上应 分别 设置火 灾时 能自 行关 闭的 常开 式甲 级防 火门 ;1.6.5.4.防 烟楼 梯间 。该 防烟 楼梯 间及 前室 的门 应为 火灾 时能 自行 关闭 的常 开式 甲级 防火 门。1.7.第 .1. 条 。 当 歌舞 厅 、 录 像厅 、 夜 总会 、 放 映厅 、 卡 拉 OK厅 ( 含 具有 卡拉 OK功 能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二所编写人:周芸、吴骁麟、刘盛麟、王仲、庞笑天-1-的 餐厅 ) 、 游艺 厅( 含电 子游 艺厅 ) 、 桑拿 浴室 (不 包括 洗浴 部分 ) 、 网吧 等歌 舞娱
47、 乐放 映游 艺场 所必 须布 置在 袋形 走道 的两 侧或 尽端 时 , 最 远房 间的 疏散 门至 最近 安全 出口 的距 离不 应大 于 9m。 当必 须布 置在 建筑 物内 首层 、二 层或 三层 外的 其它 楼层 时, 尚应 符合 下列规 定:1.7.1.不 应布 置在 地下 二层 及二 层以 下。 当布 置在 地下 一层 时, 地下 一层 地面 与室 外出 入口 地坪 的高 差不 应大 于 10m;1.7.2.一 个厅 、 室 的建 筑面 积不 应大 于 20m2, 并 应采 用耐 火极 限不 低于 2.0h的 不燃 烧体隔 墙和 1.0h的 不燃 烧体 楼板 与其 它部 位隔 开
48、, 厅、 室的 疏散 门应 设置 乙级 防火 门;1.7.3.应 按本 规范 第 9章 设置 防烟 与排 烟设 施。1.8.第 .3.1条 。 民 用建 筑的 安全 出口 应分 散布 置 。 每 个防 火分 区 、 一 个防 火分 区的 每个 楼层 ,其 相邻 2个 安全 出口 最近 边缘 之间 的水 平距 离不 应小 于 5m。1.9.第 5.3.2条 。公 共建 筑内 的每 个防 火分 区、 一个 防火 分区 内的 每个 楼层 ,其 安全 出口 的数量 应经 计算 确定 , 且 不应 少于 2个 。 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之一 时 , 可 设一 个安 全出 口或 疏散 楼梯 :1.9.1.
49、除 托儿 所 、 幼 儿园 外 , 建 筑面 积小 于等 于 20m2且 人数 不超 过 50人 的单 层公 共建 筑 。1.9.2.除 医院 、疗 养院 、老 年人 建筑 及托 儿所 、幼 儿园 的儿 童用 房和 儿童 游乐 厅等 儿童 活动 场所 等外 ,符 合表 5.3.2规 定的 2、 3层 公共 建筑 。公 共建 筑可 设置 公 共建 筑可 设置 公 共建 筑可 设置 公 共建 筑可 设置 1个 安全 出口 的条 件 个 安全 出口 的条 件 个 安全 出口 的条 件 个 安全 出口 的条 件 表 5.3.2耐 火等 级 最 多层 数 每 层最 大建 筑面 积 ( m2) 人 数一 、二 级 3层 50第 二层 和第 三层 的人 数之 和不 超过 10人三 级 3层 20第 二层 和第 三层 的人 数之 和不 超过 50人四 级 2层 20第 二层 人数 不超 过 30人1.0.第 5.3.5条 。下 列公 共建 筑的 室内 疏散 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