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建工2018 381 号关于调整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关于发布的通知(内建工2017558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的通知(内建工2017611 号)(以下简称 2017 届计价依据)已发布执行。2017 届计价依据根据国家 规定和自治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人工工资单价有较大幅度调增。为保持各专业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的一致性,经综合测算分析,决定对尚未换届的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进行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2010 年颁发的抗震加固、市政维修养护 工程预算
2、定额及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1303 号)和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3587 号)的基础上,再调增 15%,三次 调增合并计算, 调整系数为 1.80。二、2013 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机械台班 单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3587 号)的基础上,再调增 5%,二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 1.10。三、本次调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凡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1303 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3587 号)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四、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工程取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 的通知(内建工2016136 号)规定执行。五、人工工资单价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2018 年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