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10 年 4 月 29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 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 违反保密法的行 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 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
2、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 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第一节 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 ”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 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 员,主要是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故意是指主 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 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 然预见到,但却 过于自信地 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 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 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3、泄
4、露国家秘密的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保密违法性。比如,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某甲在一台新买的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此行为已经违 反的上述保密规定,但如果这台个人计算机没有用来上互联网,当 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还不会泄露;过后不久,某乙在不知其中存储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台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互联网,被感染特种木马, 导致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造成泄密事件。在此情况下,某乙的行为没有违反保密 规定,某乙不 应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
5、相反,由于某甲的行 为违反了保密2规定,将国家秘密存储在允许上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致使国家秘密处于危险之中, 虽然不是他上网泄密的,但他仍应因自己的保密违法行为而对此次泄密事件负责。假设另一种情况,某甲在 单位内的贴上密级标志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过后某乙将这台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使用导致泄密,这时某甲因没有违反保密规定而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某乙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违反了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无论他是否事先确切知道其中存有国家秘密信息,他都应该对这起泄密事件负责。由此可见,没有 违反保密法的行为,就没有法律意 义上的泄露国家秘密。公务员时时处处自觉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6、规定,既可以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是确保自己不受泄露国家秘密法律责任追究的有效办法。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因为保密义务就包括积极的义务和消极的义务两种,对应于“令行禁止”。比如保密法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 中保存, 这就是一条作为 性的义务,如果没有将 绝密级载体存放在符合标准的设备中保存,就是以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违 反这条保密规定;保密法规定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这是一条禁止性的义务,属于一种不作为义务,某人如果将涉密 计算机接入互联网,那就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违 反了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
7、务。4、泄密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二是行为人的保密违法行为导致了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后果。“不应知悉者 ”是指不在被泄露国家秘密合法知悉范围之内的人员。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证明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是通过证明已经扩大了接触范围这一事实,即使无法直接证明国家秘密已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但只要同时也无法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就可以推定国家秘密已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了,即被泄露了。在 这里, “接触”和“ 知悉”的联系和区别可看得很清楚,是否泄露国家秘密是以外人是否“知悉”其内容来界定;接触国家秘密并不自然等于知悉国家秘密,扩大接触范围后,如果能够证明未被外人知悉的,仍不
8、算泄密。比如一个密封件失而复得,如果经查验在失控期间该密封始终完好如初,就可以证明未被外人知悉其中的信息。5、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侵害的客体。根据有关刑法理论,任何 违法行为,都会侵害国家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对其造成损 害, 这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一般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为境外非法获取或提供国家秘密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其他的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第二节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密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包括三大类,一是可以合法接触
9、、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以各种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的;二是任何人以各种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破坏依法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设备或降低其效能的;三是各种违反保密制度,使国家秘密处于可能被泄露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是指,保密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3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其他处理。保密违法行为人如果是党员的,还必须同时承担党纪责任。一、行政责任或其他处理1、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尚未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未达情节严重的,依法 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所在机关、 单位给予经
10、济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3、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 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刑事责任1、违反保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 节严 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2、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或者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 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
11、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如果非法获取的是军事秘密,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非法获取、提供的是军事秘密,按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4、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三、党纪责任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
12、,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处分。四、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条文1、新修订的保密法有关规定条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 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4(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
13、)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 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 单位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
14、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15、条例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党员)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 负责任,致使 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4、刑法有关规定条文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16、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5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 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 重、情 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 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17、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第四百三十一条(军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
18、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三十二条(军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节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方式对违反保密法、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而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依法 应当由不同的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予以追究。一、行政责任的追究公务员违反保密法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由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进行处分,一般由公务员所在的机关、单位 进行处分。任免机关或所在机关、单位对违反
19、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 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 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不依法处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应当给予处分而不处分的;二是应当追究领导责任而不追究的;三是对责任人的处理明显偏轻或者偏重的。二、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对违反保密法尚未构成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又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6督促其所在的机关、单位给予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三、刑事责任的追究1、涉嫌过失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案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范畴
20、,所以应由检察机关根据泄密罪立案标准负责立案侦查,侦查终结认为构成犯罪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2、涉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由检 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3、涉嫌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 审理、判决。4、涉嫌上述与国家秘密有关的犯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的,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 军事检察院负责起诉,由军事法院审理、判决。5、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1、或有关机关、 单位在查处泄密事件过程中,如果 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涉嫌上述几类犯罪,应当及时向有关法定的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四、党纪责任的追究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 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 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 层党委决定立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 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