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任务_0001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1. 国旗国法是指( )。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8 条第 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
2、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B. 不采用反致C. 采用转致D. 采用循环反致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B. 适用我国法律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D. 适用一般法理4. (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 A. 鲍富莱蒙离婚案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C. 福果继承案D. 特鲁弗特继承案6. “在中华人民
3、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7.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反致B. 转致C. 间接反致D. 循环反致8.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 。 A. 区际法律冲突B. 时际法律冲突C. 人际法律冲突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9. 民事诉讼法第 2
4、62 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 A. 反致B. 公共秩序保留C. 法律规避D. 司法豁免10. 识别的对象是( )。 A. 客观事实B. 冲突规范C. 连接点D. 系属11. 冲突规范由( )组成。 A. 假定 处理B. 假定 制裁C. 范围 系属D. 制裁 系属12.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 A. 巴伐利亚法典B. 普鲁士法典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13.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
5、院可以( )。 A. 适用国际惯例B.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 驳回起诉D. 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14. 19 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 A. 成文法B. 判例法C. 学说法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15.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6. 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假设一德国公
6、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 )。A. 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B. 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C.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D.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1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 )中。 A. 巴伐利亚法典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18. 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 A. 1756 年巴伐利亚法典B. 1794 年普鲁士法典C. 1804 年法国民法典D. 1898 年日本法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 )。 A. 中华
7、人民共和国公民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D. 定居国20.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 系( )。 A. 范围B. 系属C. 连接点D. 准据法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1.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 广义的反致包括( ) A. 循环反致B. 间接反致C. 狭义反致D. 转致3.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 A. 继承法B. 票据法C. 宪法D. 劳
8、动法4.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 )。 A. 冲突规范B.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C.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D. 涉外仲裁程序规范5.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 )。 A. 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B. 通过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C. 通过制定程序规范间接调整D. 通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调整7.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
9、发错误的时候,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 A. 法国B. 奥地利C. 德国D. 意大利8. 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 A. 属人法B. 物之所在地法C. 行为地法D. 法院地法9.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 A. 由当事人提供B.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C. 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D.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10. 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 )。 A. 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B. 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C. 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D. 采用
10、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11. 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 )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 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 A. 国内立法B. 国内判例C. 国际条约D. 国际惯例13. 准据法的特征包括( )。 A.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B. 准据法是一国加入的国际公约C.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D. 准据法是一国的
11、内国法14.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 A.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 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4 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 任意性B. 强制性C. 规范性D. 禁止性16. 实践中( )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A. 英国B. 美国C. 法国D. 德国17. 冲突规范种类有( )。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12、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18. 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 A. 国籍B. 法院地C. 住所或居所D. 最密切联系地19. 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 A. 依法院地法识别B. 依准据法识别C. 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 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20. 实践中( )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 A. 德国B. 奥地利C. 英国D. 中国台湾地区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1. 1995 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 3 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13、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 25 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参考答案:这是一例反致的案例,日本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中国法,但法院没有直接适用中国法中的实体规定而是适用了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根据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当适用日本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
14、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对反致制度,国际社会褒贬不一,形成观点对立的赞成派与反对派上传附件 文件 操作2.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 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
15、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 2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16、?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参考答案:1这是一个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 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 ”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
17、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人生能有几回搏,有生不搏待何时!所有的机遇和成功,都在充满阳光,充满希望的大道之上!我们走过了黑夜,就迎来了黎明;走过了荆棘,就迎来了花丛;走过了坎坷,就走出了泥泞;走过了失败,就走向了成功!一个人只要心存希望,坚强坚韧,坚持不懈,勇往直前地去追寻,去探索,去拼搏,他总有一天会成功。正如郑板桥所具有的人格和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梦想在,希望在,人就有奔头;愿奋斗,勇拼搏,事就能成功。前行途中,无论我们面对怎样的生活,无论我们遭遇怎样的挫折,只要坚定执着地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就能将逆境变为顺境,将梦想变为现实。实现人生的梦想,我们必须希望和拼搏同在,机遇和奋斗并存,要一如既往,永远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