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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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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设立程序新 公 司 注 册 流 程 :1.办 理 企 业 名 称 核 准第 一 步 : 咨 询 后 领 取 并 填 写 名 称 (变 更 )预 先 核 准 申 请 书 、 投 资 人 授 权 委 托意 见 , 同 时 准 备 相 关 材 料 ;第 二 步 : 递 交 名 称 (变 更 )预 先 核 准 申 请 书 、 投 资 人 身 份 证 、 备 用 名 称 若 干 及相 关 材 料 , 等 待 名 称 核 准 结 果 ;第 三 步 : 领 取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2 确 定 公 司 住 所租 房 后 要 签 订 租 房 合 同 , 并 且 一 般 要 求 必

2、 须 用 工 商 局 的 同 一 制 式 租 房 协 议 , 并 让房 东 提 供 房 产 证 的 复 印 件 , 房 东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房 屋 提 供 者 应 根 据 房 屋 权 属 情 况 ,分 别 出 具 以 下 证 明 :( 1) 房 屋 提 供 者 如 有 房 产 证 应 另 附 房 产 证 复 印 件 并 在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产 权 单 位 公 章或 由 产 权 人 签 字 。( 2) 无 产 权 证 的 由 产 权 单 位 的 上 级 或 房 产 证 发 放 单 位 在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栏内 说 明 情 况 并 盖 章 确 认 ; 地 处 农 村

3、 地 区 的 也 可 由 当 地 政 府 在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栏 内签 署 同 意 在 该 地 点 从 事 经 营 的 意 见 , 并 加 盖 公 章 。( 3) 产 权 为 军 队 房 产 , 应 提 交 加 盖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专 用 章 的“军 队 房 地 产 租 赁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4) 房 屋 为 新 购 置 的 商 品 房 又 未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的 , 应 提 交 由 购 房 人 签 字 或 购 房 单位 盖 章 的 购 房 合 同 复 印 件 及 加 盖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公 章 的 预 售 房 许

4、可 证 、 房 屋 竣 工 验 收 证明 的 复 印 件 。( 5) 房 屋 提 供 者 为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具 有 出 租 经 营 权 的 企 业 , 可 直 接 在“房 屋 提 供 者 证 明 ”栏 内 加 盖 公 章 , 同 时 应 出 具 加 盖 本 企 业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不 再 要 求 提 供 产 权 证 。( 6)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 , 属 城 镇 房 屋 的 , 还 应 提 交 登 记 附 表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表 及 所 在 地 居 民 委 员 会 ( 或 业 主 委 员

5、会 ) 出 具 的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业主 同 意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 证 明 文 件 ; 属 非 城 镇 房 屋 的 , 提 交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相 关 证 明 。23 形 成 公 司 章 程可 以 在 工 商 局 网 站 下 载 “公 司 章 程 ”的 样 本 , 修 改 一 下 就 可 以 了 。 章 程 的 最 后 由所 有 股 东 签 名 , 并 署 名 日 期 。4 刻 私 章刻 法 人 代 表 和 其 他 股 东 的 私 章 。5 办 理 验 资凭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银 行 询 征 函 ”选 择 银 行 开 立 公

6、司 验 资 户所 有 股 东 携 带 出 资 比 例 等 额 资 金 、 工 商 核 名 通 知 书 、 法 人 代 表 和 其 他 股 东 的 私 章 、身 份 证 、 空 白 询 征 函 表 格 , 到 银 行 去 开 立 公 司 验 资 帐 户 。 银 行 会 发 给 每 个 股 东 缴 款 单 、并 在 询 征 函 上 盖 银 行 的 章 。 注 意 : 公 司 法 规 定 , 注 册 公 司 时 , 投 资 人 ( 股 东 ) 必 须 缴纳 足 额 的 资 本 , 可 以 以 货 币 形 式 ( 也 就 是 人 民 币 ) 出 资 , 也 可 以 以 实 物 ( 如 汽 车 ) 、房

7、 产 、 知 识 产 权 等 出 资 。 到 银 行 办 的 只 是 货 币 出 资 这 一 部 分 , 如 果 你 有 实 物 、 房 产 等作 为 出 资 的 , 需 要 到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鉴 定 其 价 值 后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再 以 其 实 际 价 值 出 资 ,比 较 麻 烦 , 因 此 建 议 直 接 货 币 出 资 。6 办 理 验 资 报 告银 行 出 具 的 股 东 投 资 的 现 金 缴 款 单 ( 或 进 账 单 ) 、 银 行 对 账 单 、 银 行 盖 章 后 的 询征 函 由 银 行 寄 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携 带 公 司 章 程 、

8、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房 租 合 同 、 房产 证 复 印 件 送 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验 资 报 告 。7 申 请 公 司 营 业 执 照时 限 : 受 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可 领 取 执 照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 证件 :( 1)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书 ( 内 含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表 、 单 位 投 资 者 ( 单位 股 东 、 发 起 人 ) 名 录 、 自 然 人 股 东 ( 发 起 人 )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 、 合 伙 企 业合 伙 人 名

9、录 、 投 资 者 注 册 资 本 ( 注 册 资 金 、 出 资 额 ) 缴 付 情 况 、 法 定 代 表 人 登记 表 、 董 事 会 成 员 、 经 理 、 监 事 任 职 证 明 、 企 业 住 所 证 明 等 表 格 ) ;( 2) 公 司 章 程 ( 提 交 打 印 件 一 份 , 请 全 体 股 东 亲 笔 签 字 ; 有 法 人 股 东 的 , 要 加 盖该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 ;( 3)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 4)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及 预 核 准 名 称 投 资 人 名 录 表 ;( 5) 股 东 资

10、格 证 明 ;3( 6) 指 定 ( 委 托 ) 书 ;( 7)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前 置 许 可 项 目 的 , 应 提 交 有 关 审 批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8 刻 公 章凭 营 业 执 照 , 到 公 安 局 指 定 的 刻 章 社 , 去 刻 公 章 、 合 同 章 、 财 务 章 。 后 面 步 骤 中 ,均 需 要 用 到 公 章 或 财 务 章 。9 办 理 代 码 证企 业 法 人 代 码 登 记 办 事 机 构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窗 口 办 理时 限 : 受 理 后 4 个 工 作 日提 供 材 料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11、及 复 印 件 ;( 2) 单 位 公 章 ;( 3)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非 法 人 单 位 提 交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集 体 、 全 民 所 有 制 单 位 和 非 法 人 单 位 提 交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代 码 证 书 复 印 件 ; ( 5) 单 位 邮 编 、 电 话 、 正 式 职 工 人 数 ;( 6)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0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折 叠办 理 事 项 : 税 务 登 记 (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办

12、理 )办 理 地 点 : 税 务 登 记 机 关 窗 口提 供 材 料 : “个 体 经 济 ”可 不 报 送 以 下 的 、 、 项 材 料(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企 业 法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财 务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5) 公 司 或 企 业 章 程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6) 房 产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复 印 件 ;( 7) 印 章 ;( 8) 从 外 区 转 入 的 企 业 , 必 须

13、提 供 原 登 记 机 关 完 税 证 明 ( 纳 税 清 算 表 ) ;( 9)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它 有 关 材 料 。11 开 设 企 业 基 本 帐 户4凭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 正 本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正 本 及 法 人 身 份 证 、 公 章 、财 务 专 用 章 、 法 人 章 , 去 银 行 开 立 基 本 帐 户 。 开 好 基 本 帐 户 去 原 验 资 银 行 办 理 验 资 户销 户 。提 交 材 料 :1、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书 。2、 指 定 代 表

14、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理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指 定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份 证 件 复 印 件 。3、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的 公 司 章 程 。4、 股 东 的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或 者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股 东 为 企 业 的 ,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股 东 为 事 业 法 人 的 , 提 交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股 东 为 社 团 法 人 的 , 提 交 社 团 法 人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股 东 为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15、位 证 书 复 印 件 。股 东 为 自 然 人 的 , 提 交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其 他 股 东 提 交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资 格 证 明 。5、 董 事 、 监 事 和 经 理 的 任 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依 据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和 程 序 , 提 交 股 东 签 署 的 书 面 决 定 、 董 事 签 字的 董 事 会 决 议 或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表 决 方 式 ) 。6、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依 据

16、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和 程 序 , 提 交 股 东 签 署 的 书 面 决 定 、 董 事 签 字的 董 事 会 决 议 或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应 当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表 决 方 式 ) 。7、 住 所 使 用 证 明 。 详 见 企 业 住 所 使 用 证 明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8、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申 请 书 、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9、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设 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必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 提 交 有关 的 批 准

17、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10、 公 司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作 为 股 东 在 限 制 类 领 域 投 资 的 , 还 需 提 交 外 经 贸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注 : 1、 依 照 公 司 法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设 立 的 除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国有 独 资 公 司 以 外 的 有 限

18、 责 任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适 用 本 规 范 。52、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书 、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理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等相关表格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载(点击网页上端中间的“许可服务” ,里面有“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 )或者到登记机关领取。3、 提 交 的 申 请 书 与 其 它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使 用 A4 型 纸 。以 上 各 项 未 注 明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 应 当 提 交 原 件 ; 提 交 复 印 件 的 , 应 当 注 明 “与原 件 一 致 ”并 由 申 请 人 签 署 , 或 者

19、 由 其 指 定 的 代 表 或 共 同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加 盖 公 章 或 签字 。4、 提 交 材 料 涉 及 签 署 的 , 未 注 明 签 署 人 的 , 自 然 人 由 本 人 签 字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公 章 。“三 证 合 一 ”登 记 流 程 : 一 、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设 立 登 记 提 交 的 材 料 :1、 企 业 “三 证 合 一 ”登 记 补 充 信 息 表 ;2.工 商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3.质 监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 分 支 机 构

20、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时 ,还 应 提 供 总 机 构 的 代 码证 书 复 印 件 ;4.税 务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 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时 , 还 应 提 供 总 机 构的 合 伙 协 议 复 印 件 ;二 、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工 商 登 记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工 商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以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和 税 务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 按 照 工 商 登 记 审 批 程 序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准 予 设立 ( 变

21、 更 ) 登 记 核 准 意 见 , 将 核 准 登 记 信 息 、 申 请 材 料 等 扫 描 上 传 至 综 合 业 务 平 台 ,发 送 质 监 、 国 税 、 地 税 部 门 。质 监 部 门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后 , 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通 过 综 合 业 务 平 台 发 送 至 工 商 部 门 、国 税 部 门 、 地 税 部 门 。 国 税 、 地 税 部 门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后 ,将 税 务 登 记 号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通 过 综 合 业 务 平 台 发 送 工 商 部 门 。 三 、 工 商 部 门 颁 发 “三 证 合 一 ”执 照通 过 综 合 业 务 平 台 收 到 质 监 部 门 发 送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和 国 税 、 地 税 部 门 发 送 的 税务 登 记 号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后 ,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 颁 发 加 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税 务 登 记号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的 营 业 执 照 。四 、 工 商 部 门 管 理 档 案 “三 证 合 一 ”书 式 档 案 由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 在 核 发 营 业 执照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归 档 完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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