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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727-2004汽车、摩托车用仪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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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C/T 727-2004(2004-10-20 发布,2005-04-01 实施)前 言本标准根据 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并参照日本、德国等国的相关标准,对原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等仪表标准进行修订并整合后形成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本标准与 QC/T 8-1992、QC/T 9-1992、QC/T 10-1992、QC/T 11-1992、QC/T 12-1992、QC/T 13-1992、QC/T 214-1996、QC/T 594-1999、QC/T 595-1999 和 QC/T 596-199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电源反接、电源过电压、电压干扰要求从对电子

2、仪表扩展到全部电子和电气式仪表(QC/T 594-1999 和 QC/T 595-1999 的 4.10、4.11、4.12;本标准的 4.17、4.18、4.19);取消了“湿热型产品”的提法(QC/T 8-1992 的 4.17,QC/T 9-1992 的 4.14,QC/T 10-1992 的4.15,QC/T 11-1992 的 4.17,QC/T 12-1992 的 4.17,QC/T 13-1992 的 4.18);取消长霉试验(QC/T 8-1992 的 4.17.3、5.16,QC/T 9-1992 的 4.14.3、5.12,QC/T 10-1992 的4.15.3、5.13

3、,QC/T 11-1992 的 4.17.3、5.15,QC/T 12-1992 的 4.17.3、5.15,QC/T 13-1992 的4.18.3、5.17);取消了交变湿热试验(QC/T 8-1992 的 4.17.1、5.14,QC/T 9-1992 的 4.14.1、5.10,QC/T 10-1992 的 4.15.1、5.11,QC/T 11-1992 的 4.17.1、5.13,QC/T 12-1992 的 4.17.1、5.13,QC/T 13-1992的 4.18.1、5.15);取消互换性检验(QC/T 8-1992、QC/T 12-1992 和 QC/T 13-1992

4、的第 4 章中第 2 款);取消了漆层和镀层的检查(1992 版的 4.4,5.3);提高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指标(QC/T 8-1992 的 4.10 中表 2、4.11 中表 3,QC/T 9-1992 和 QC/T 10-1992 的 4.8、4.9,QC/T 11-1992 的 4.10、4.11,QC/T 12-1992 的 4.9、4.10,QC/T 13-1992 的 4.11、4.12,QC/T 594-1999 和 QC/T 595-1999 的 4.6、4.7,QC/T 596-1999 的 4.8、4.9;本标准的 4.1.3);提高了工作电压范围指标(QC/T

5、8-1992 的 4.12,QC/T 12-1992 的 4.11,QC/T 13-1992 的4.13,QC/T 594-1999 和 QC/T 595-1999 的 4.6;本标准的 4.1.4);取消了温度电压特性试验,统一为温度影响试验(QC/T 594-1999 和 QC/T 595-1999 的4.6、5.4;本标准的 4.8);将产品耐温性修改为耐温度变化(见本标准的 4.12);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见本标准的 4.13);对振动试验作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提高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QC/T 8-1992 的4.13、5.11,QC/T 9-1992 的 4.9、5

6、.7,QC/T 10-1992 的 4.10、5.8,QC/T 11-1992 和 QC/T 12-1992 的4.12、5.10,QC/T 13-1992 的 4.14、5.12,QC/T 594-1999 和 QC/T 595-1999 的 4.8、5.6,QC/T 596-1999 的 4.11、5.9;本标准的 4.16、5.17);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QC/T 8-1992 的 4.17.2、5.15,QC/T 9-1992 的 4.14.2、5.11,QC/T 10-1992 的 4.15.2、5.12,QC/T 11-1992 和 QC/T 12-1992 的 4.17.2、

7、5.14;本标准的 4.21、5.20);产品的贮存期由 1 年修改为 2 年(QC/T 8-1992 和 QC/T 11-1992 的 4.16,QC/T 9-1992 和 QC/T 13-1992 的 4.13,QC/T 10-1992 的 4.14,QC/T 594-1999、QC/T 595-1999 和 QC/T 596-1999 的 7.4;本标准的 7.3);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作了修改(1992 版和 1999 版的 5.l;本标准的 5.1);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 3 组 9 台改为 4 组 12 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2 版和 1999 版的

8、 6.4.2;本标准的 6.5.2);对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内容按 GB/T1.1 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2 版和1999 版的 7.1;本标准的 7.1);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 QC/T 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见本标准的 7.3)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芜湖汽车仪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海、钱晓霞、刘爱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B 3014-1981、QC/T 8-1992;JB3013-1981、QC/T 9-1

9、992;JB 3015-1981、QC/T 10-1992;JB 3010-1981、QC/T 11-1992;JB 3011-1981、QC/T 12-1992;JB 3012-1981、QC/T 13-1992;QC/T 214-1996;QC/T 594-1999;QC/T 595-1999;QC/T 596-1999。QC/T 727-2004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Instrument for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仪表(以下简称仪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保管。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用

10、车速里程表、转速表、燃油表、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电流表。其他机动车用仪表也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0 780:1997)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 和导则:振动(正弦)(idt IEC 60068-2-6:1982)GB/T 2423.

11、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Ka:盐雾试验方法(eqv IEC 60068-2-11:1981)GB/T 2423.2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N:温度变化(eqv IEC 60068-2-14:1984)GB/T 2423.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Z/AD: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方法(idt IEC 60068-2-38:1974)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dt ISO 2859-1:1999)GB/T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eqv IEC 6

12、0947-1:1988,IEC 60529:1989)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QC/T 238 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QC/T 29106 汽车用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3 产品分类仪表一般由指示器和传感器组成。按功能分为车速里程表、转速表、燃油表、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和电流表等。按结构型式分类见表 1。表 1 分类4 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产品文件4.1.1.1 仪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4.1.1.2 仪表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4.1.1.3 仪表采用的低压电线束应符合 QC/T 29106 的规定。4.1.2

13、 常态工作环境条件温度:1828;相对湿度::45%-75%;气压:86kPa106kPa。4.1.3 温度范围仪表的工作温度及贮存温度范围见表 2。表 2 仪表的温度范围4.1.4 工作电压范围仪表的标称电压为 12V、24V,其工作电压范围见表 3。表 3 仪表的工作电压范围4.2 单位及分度4.2.1 车速里程表的速度单位一般以千米/时(km/h)表示,里程单位以千米(km)表示,其速度最小分度值不大于 10km/h。4.2.2 转速表的转速单位一般以转/分(r/min)表示,汽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大于 100r/min,摩托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 1000r/min。4.2

14、.3 电流表的单位一般以安培(A)表示,原则上规定四个分度:负上限值一负中间值一零一正中间值一正上限值。4.2.4 电压表的单位一般以伏特(V)表示,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也可用 L表示下限电压值,用 H 表示上限电压值。4.2.5 燃油表的分度是根据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位置表示燃油油位。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0(空)一1/2 一 1(满);也可用 F 表示满,用 E 表示空。4.2.6 温度表的单位一般以摄氏度()表示,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也可用 L 表示下限温度值,用 H 表示上限温度值。4.2.7 压力表的单位一般以兆帕(MPa)表示

15、,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其中间压力值约为上限压力值的二分之一。4.3 外观4.3.1 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 4.3.2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不应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4.3.3 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他标志应清晰、完整。4.3.4 仪表指示器的显露部分不应有刺眼的光泽。4.3.5 第 3、4 种电气式仪表指示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应位于起始分度以下,也可触接起始分度线;机械式仪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应停靠止档,且不应离开起始分度线。4.3.6 车速里程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数字轮上的数字,应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对机械式里程

16、计数器,其表示整数里程和小数里程数字的颜色应能明显辨别;数显式里程计数器的整数部分和小数部分应能明显区别。出厂时里程累计不应超过 l0km。4.4 指示状态当信号平稳变化时,指针运动应平稳,不应有卡滞现象。对数显式仪表,当信号平稳变化时,其显示值应相应变化,显示正常。在恒定的角速度下,转速表指针在标度尺上限转速值的 20%80%的转速范围内,车速里程表指针在速度大于 20km/h 到上限刻度值 80%的速度范围内,其摆动量应在上限值的1%以内。4.5 基本误差4.5.1 压力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子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和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均为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8%。电气式压力表标度

17、尺中间压力值的基本误差为上限压力值的8%,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为上限压力值的15%。机械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和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均为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4%。4.5.2 电流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流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7.5%。4.5.3 车速里程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车速里程表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指示速度基本误差范围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车速里程表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里程表的指示误差范围应在2%以内。表 4 车速表基本误差4.5.4 转速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磁感应转速表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其基本误差在

18、标尺上限值的 20%90%转速范围内,不应超过上限值的3%。电子转速表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基本误差范围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转速表基本误差4.5.5 燃油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指针电子式燃油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8%。电气式燃油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注 1: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范围可另行制定。注 2:数显燃油表基本误差由供需双方商定。4.5.6 温度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温度表标度尺上限及中间温度值的基本误差为其上限与下限温度值差的10%。4.5.7 电压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压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

19、的8%。注: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也可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查。4.6 指针响应时间(压力表、燃油表、温度表、电压表)4.6.1 当压力从标度尺上限急剧地降为零时,压力表指示器的指针必须在 10s(双金属片结构压力表在2min)内回到上限压力值的 10%以下;当压力为零时,指针不应离开零分度线。4.6.2 当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从 0 空位(E)急剧地移到满位(F)时,燃油表指示器指针应在 2min 内指示到标度尺满位值的 90%以上。当燃油量为零时,指针不应离开零分度线。4.6.3 当温度表传感器的介质温度由 75突变到其指示器上限温度值的温度时,温度表指示器的指针应在 2min

20、 内指示到标度尺上限温度值的 90%以上。4.6.4 当试验电压值由电压表标度尺下限值突变到上限电压值时,其指针应在 2min 内指示到上限电压值的 90%以上。4.7 温度表传感器加热急冷温度表传感器应能经受其介质温度由 100突变到 235的加热急冷试验,试验后,温度表应符合 4.4 和 4.5 的规定。4.8 电流表指针的阻尼当电流表指针运动到标度尺上限值时,切断电流,指针必须在 3s 内停止摆动。4.9 过载(压力表、电流表、温度表)4.9.1 电子式、电气式压力表应能承受 1.3 倍标度尺上限压力的过载试验,机械式压力表应能承受 1.2 倍标度尺上限压力的过载试验。4.9.2 电流表

21、标度尺上限电流值小于 50A 的电流表,应能承受 3 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标度尺上限电流值等于或大于 50A 的电流表,应能承受 2 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4.9.3 温度表传感器应能承受 1.2 倍标度尺上限温度值的过热试验。4.9.4 试验后均应符合 4.4 和 4.5 的规定。4.10 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转矩 使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机构动作的转矩不应超过 0.02N-m。4.11 绝缘耐压性电气式仪表指示器应能承受 50Hz,实际正弦波 550V 的电压,历时 lmin 的试验,其绝缘不应被击穿。4.12 耐温度变化仪表应按 GB/T 2423.22 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仪表仍应符

22、合 4.4 的规定。4.13 温度影响(温度表除外)4.13.1 压力表在按表 2 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子式、电气式压力表为标度尺上限值的 8%;机械式压力表为标度尺上限值的 4%。4.13.2 转速表和车速里程表在按表 2 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被检点数值的 10%。4.13.3 电流表在按表 2 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 5%。4.13.4 燃油表在按表 2 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如

23、下规定:指针式电子燃油表为标度尺全弧长的 8%;电气式燃油表为标度尺全弧长的 10%。4.13.5 电压表在按表 2 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的 10%。4.13.6 试验后仪表应符合 4.4 和 4.5 的规定。4.14 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仪表应按 GB/T 2423.34 的规定在-1065之间进行 10 个循环的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每个循环为 24h,其每个循环周期中的温度和湿度的变化情况如图 1 所示,试验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后,仪表仍应符合 4.4 的规定。图 1 温度/湿度组合循环4.15 电压影响(电气式压力表

24、、温度表、燃油表)按表 6 给出的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电气式压力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 8%;电气式温度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与下限温度值差的 8%;电气式燃油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 10%。表 6 电压影响试验参数4.16 耐振动仪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见表 7。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应有松动和损坏现象,应符合 4.4 的规定。表 7 扫频振动试验严酷度等级4.17 电源反向连接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应能承受 1min 的电源极性反接试验而不损坏,反接电压值是:12V 电系为13.5V0.5;2

25、4V 电系为 28V0.5V。在进行电源反向连接试验时,仪表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应符合 4.4 的规定。4.18 电源过电压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应能承受一定值的电源过电压试验而不损坏,在按表 8 给出的试验参数进行电源过电压试验后,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应符合 4.4 的规定。表 8 过电压试验参数4.19 电压干扰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在按表 9 给出的试验参数及图 2 和图 3 中所示的电压波形进行电压干扰试验后,应符合 4.4 的规定。4.20 耐久性4.20.1 压力表应能经受 30000 次交变压力的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

26、7%。4.20.2 转速表应能经受 340h 的交变转速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值的 5%。表 9 电压干扰试验参数图 2 干扰电压波形(A 种和 C 种)图 3 干扰电压波形(B 种和 D 种)4.20.3 车速里程表应能经受表 10 规定的行驶里程的速度交变转速循环试验。试验时,其里程计数器不应有卡滞现象,其他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上限速度值的 5%。对机械式里程计数器,其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所有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数字显示式里程计数器上的各位数字应能正常显示。表 10 耐久性试验里程4.20.4

27、电流表应能经受 30000 次电流交变的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 5%。4.20.5 燃油表应能经受 30000 次交变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 7%。4.20.6 温度表应能经受 3000 次温度升降的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与下限温度值差的 7%。4.20.7 压力表应能经受 30000 次交变压力的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 7%。4.20.8 电压表应能经受 2000

28、0 次电压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的 7%。4.20.9 试验后应符合 4.4 的规定。4.21 耐盐雾电子式、电气式仪表经受 48h 的盐雾试验后,应符合 4.4 的规定。4.22 防尘仪表经防尘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灰尘。4.23 防水(摩托车仪表)仪表经防水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水珠。5 试验方法5.1 试验条件5.1.1 仪表的示值检验应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5.1.2 仪表在试验台上的安装位置应与使用车型中的实际安装位置相同。5.1.3 仪表指示器应与其配套设计的传感器配套进行试验。5.1.4 试验用

29、的电源为直流电源,其电压波纹系数不应大于 0.1%。试验时的电源电压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且标准电压表的精度不应低于 1.5 级。5.1.5 试验时,车速里程表与驱动装置的连接应是刚性的,也可直接用长度不大于 500mm 的软轴进行连接,但应排除软轴所产生的摆动影响。5.1.6 试验用车速里程表电子校验台或标准车速里程表的精度不应低于 0.5 级。5.1.7 试验用转速表电子校验台的精度不应低于 1%1 字。5.1.8 标准温度计的准确度应不低于1。表 11 试验电源电压5.2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时,应给予约 300lx 的均匀照度,目距 500mm,用视觉检查法检查。5.3 基本误差试验5.

30、3.1 压力表基本误差试验试验是用与标准压力表比较的方法,在压力表的标度尺中间压力值和上限压力值上进行。试验时,应首先在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压力下,保持压力不少于 2min,然后压力平稳地按先下降后上升的顺序变化。当压力为零通电时,指针不应离开零分度线。在读取示值前,应在被检分度线处保持不少于 2min。5.3.2 燃油表基本误差试验试验是在专用装置上进行,专用装置的高度偏差为2mm。试验中必须保证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高度与它使用时燃油液面的实际高度相当。试验时,应平稳地改变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高度。按先下降后上升的顺序来读取浮子在 0、1/2、1 处所对应的燃油表指示器的指示值。对动磁式燃油表指示

31、器,试验前应在“1”(即满位)分度线上预热不少于 5min。对双金属片式燃油表指示器,试验时,应在被检分度线处保持不少于 2min 后,方能读取指示值。5.3.3 电流表基本误差试验首先检查可动部分的平衡,当电流表自规定的工作位置向左、右倾斜 90时,其指针轴线均位于零分度线范围内。然后用与标准电流表比较的方法,按先正后负的顺序,检验电流表除零分度线外的全部分度线。5.3.4 温度表基本误差试验试验是用与标准温度表比较的方法,在温度表的标度尺中间温度值和上限温度值上进行。试验时,介质温度应均匀平稳地按先上升后下降的顺序变化。在读取指示值前,应在被检分度线处保持不少于2min。5.3.5 电压表

32、基本误差试验试验是用与标准电压表比较的方法,在电压表的标度尺下限值、中间值和上限值上进行。试验时,按先上升后下降的顺序改变电压值。在读取指示值前,应在被检分度线处保持不少于 2min。5.3.6 车速表基本误差试验试验是用与车速里程表电子校验台比较的方法,按先上升后下降的顺序进行。里程累计试验是用理论值与实测值进行比较的方法,其中里程累计部分的基本误差试验仅在产品定型时进行。5.3.7 转速表基本误差试验试验是用与转速表电子校验台或标准转速表比较的方法,按先上升后下降的顺序考核上限值的约20%、60%和 90%三点。5.3.8 仪表的指示状态应在本试验中进行检查。5.4 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转矩

33、试验磁感应车速里程表动作机构的转矩试验,是利用可以测定转矩的专用装置进行。当其里程计数的数字从 99999.9km,以 5km/h 的平稳速度转到 00000.0km 时,检测其最大转矩不应超过 0.02N-m。5.5 指针响应时间试验5.5.1 使压力表指示器稳定指示在标度尺上限压力值上,然后将压力急剧地降为零,待指针回到上限压力值的 10%时,计取指针响应时间。5.5.2 将温度表传感器放入 75的介质液槽中,当指示稳定后将其取出,并放人温度为指示器上限温度值的介质液槽中,待温度表指针指示到标度尺上限值的 90%时,计取指针响应时间。5.5.3 将燃油表传感器浮子放到 0 空位(E),这时

34、燃油表指示器指针应指到标度尺 0 分度线上。当指示稳定后,迅速将浮子移到 l 满位(F),待指针指示到标度尺满位值的 90%时,计取指针响应时间。5.5.4 调整电源电压,使电压表指针指示在下限电压值,待指示稳定后,将电源电压突变到标度尺上限电压值,当指针指示到标度尺上限值的 90%时,计取指针响应时间。5.6 电流表指针的阻尼试验记取电流表的指针从标度尺上限分度线处断电回复到零位静止时所经过的时间。应取三次试验测得时间的平均值。5.7 过载试验5.7.1 将电流表接人电流值为标度尺上限 3 倍(或 2 倍)的电路中,历时 1s,试验电流仅向任一方向进行。5.7.2 对电子式压力表、电气式压力

35、表应给予标度尺上限压力值 1.3 倍的压力,对机械式压力表应给予标度尺上限压力值 1.2 倍的压力,试验时间均为 1min,试验后压力表应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 4h。5.7.3 将温度表传感器放人温度指示器标度尺上限温度值 1.2 倍的介质液槽中,历时 5min 后取出,自然冷却至 4.1.2 规定的环境温度。5.7.4 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状态和示值。5.8 温度表传感器加热急冷试验首先将温度表传感器放入 100的介质液槽中保持 5min,然后取出直接放人 235水中冷却5min,重复操作 3 次;再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状态和示值。5.9 绝缘耐

36、压性试验对金属外壳不接地的仪表指示器电路系统与外壳之间加以 4.11 规定的电压。试验时,施加的电压应从不超过规定电压全值的一半开始,均匀缓慢地上升至全值,并保持 1min,然后再均匀缓慢地下降至零。上升和下降的时间均不少于 10s。试验应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0.5kVA。注:当仪表中装有电子元器件时,应将这些元器件断开或在装配这些元器件之前进行绝缘耐压性试验。5.10 耐温度变化试验把 GB/T 2423.2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的低温和高温值按表 2 中给出的贮存温度值;在每一种温度中的放置时间为 2h;温度转换时间为 20s30s;循环次数为

37、 5 次;仪表在不工作状态下经受试验。试验后,仪表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 4h,再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5.11 温度影响试验5.11.1 温度影响试验点车速里程表试验仅在 60km/h 处进行;转速表试验仅在指示值约为上限值的 60%处进行;电压表试验仅在电压表标度尺中间电压值上进行;压力表试验仅在压力上升时的标度尺中间压力值上进行;温度表试验仅在温度上升时的标度尺中间温度值上进行;燃油表试验仅在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下降时的标度尺中间值上进行。5.11.2 高温影响试验先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仪表的示值,接着将仪表放人高温箱中,随箱升温

38、至 652,保温 2h 后接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示值,由此得出高温与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示值的差值。然后将仪表取出,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 4h,再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5.11.3 低温影响试验先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仪表的示值,接着将仪表放入低温箱中,随箱降温至-303,保温 2h 后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示值,由此得出低温与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示值的差值。然后将仪表取出,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 4h,再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对高、低温状态下仪表指示

39、值的检验,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将车速里程表取出箱外立即测试,且不得超过 2min。5.12 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试验试验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结束后,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 4h,再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5.13 电压影响试验首先将电源电压调至试验电压,检验其示值,然后分别将电源电压调至低(及高)电压,再分别检验其示值,由此得出低(及高)电压与试验电压之间示值的差值。其中:压力表试验仅在压力上升时的标度尺中间压力值上进行;温度表试验仅在温度上升时的标度尺中间温度值上进行;燃油表试验仅在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下降时的标度尺中间值上进行。5.14 电源反向

40、连接试验将电子式、电气式仪表按图 4 所示接人电路,然后按规定的试验参数进行试验,试验后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查其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图 4 电源反向连接接线图5.15 电源过电压试验电子式、电气式仪表按 4.18 规定的试验参数进行 A、B 两种试验,试验后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5.16 电压干扰试验5.16.1 试验点试验时,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应指示在中间值处。5.16.2 抗正向干扰试验将电子式、电气式仪表按图 5 所示接人电路中,电路参数见表 12。然后使其在工作状态下按表 9 给出的试验参数进行试验。试验后按 5.3 规定

41、的方法检验其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表 12 抗正向电压干扰试验(A 和 C 种)电路参数图 5 抗正向电压干扰试验(A 和 C 种)电路5.16.3 抗负向电压干扰试验将电子式仪表按图 6 所示接入电路,电路参数见表 13,然后使其在工作状态下按表 9 给出的试验参数进行试验。试验后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状态和示值。图 6 抗负向电压干扰试验(B 和 D 种)电路表 13 抗负向电压干扰试验(B 和 D 种)电路参数5.17 耐振动试验按 GB/T 2423.10 的规定进行。将产品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并处于正常安装位置,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振动试验台的振动波形为正弦波,加速度波形失

42、真不应超过 25%。扫频应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频率允许偏差:(550)Hz 时为1Hz,大于 50Hz 时为其频率的2%。试验后检查各部分零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然后将仪表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 4h,再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5.18 耐久性试验5.18.1 压力表应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给压力表以交变压力循环,每次循环使压力表指示值由零上升到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 60%,再下降至零,共进行 30000 次。试验时应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异常变化。5.18.2 车速里程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时,给车速里程表以交变

43、速度循环,每次循环使车速里程表的指示速度由标度尺上限速度值的 50%上升 80%,再回到上限速度值的 50%处,直至规定的累计里程数。本试验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试验过程中检查里程计数器有无卡滞现象;数显式里程计数器是否显示正常。试验后用视觉检查法检查:车速里程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所有数字是否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5.18.3 转速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时,给转速表以交变转速循环,每次循环使其指示转速由标度尺上限转速值的 50%上升至 80%,再回到上限转速值的 50%处,试验持续进行 340h。试验过程中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异常变化。5.18.4 温度表按正常工作位

44、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给温度表传感器以温度升降循环(温度升降一次为一个循环),每次循环使其指示器的指示值从标度尺的下限上升到中间温度值处,再回到下限温度值,共进行3000 次。试验时应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异常变化。5.18.5 电流表应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给电流表通以标度尺上限电流值三分之一的电流进行充、放电循环试验,共进行 30000 次。试验时应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异常变化。5.18.6 燃油表应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给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以升降循环,每次循环使燃油表指示值由“0”空位(E)到“1”满位(F),再回到“0”空位(E),共进行 30000 次。试验时

45、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异常变化。5.18.7 电压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上,给电压表以电压升降循环(电压升降一次为一个循环),每次循环使电压表的指示值从标度尺的下限上升到中间值处,再回到下限值,共进行 20000 次。试验时应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异常变化。当电压表处于组合仪表中,耐久性试验应以时间考核,在试验电压下工作不少于 340h。5.18.8 试验后,再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状态和示值。5.19 防尘、防水试验仪表的防尘、防水性试验按 GB 4942.2 中 IP5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用视觉检查法检查:能否读出仪表各刻度点的指针指示值或数字显示值及标度

46、盘和符号板上的各种标识符号。5.20 耐盐雾试验按 GB/T 2423.17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仪表按正常工作位罩安装在试验箱内,试验持续 48h。试验后将其在 4.1.2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 2h 后,再按 5.3 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6 检验规则6.1 合格文件和标记仪表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标记。6.2 检验的类别仪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6.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仪表的外观、安装尺寸、标志和基本误差及指示状态。6.4 验收检验当用户使用 GB/T 2828.1 的规定进行验收时,本标准推荐采用:检验水平:IL=II

47、;接收质量限:AQLl.0-AOL4.0;抽样方案: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具体的抽样方案、验收项目、缺陷分类及接收质量限可按双方协商的内容进行,并在产品标准中规定。6.5 型式检验6.5.1 应进行型式检验的几种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易地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 2 年不少于一次;d) 产品停产 1 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2 抽样和分组6.5.2.1 样品数量

48、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应少于 12 只。6.5.2.2 样品分组先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样品平均分成四组。宜按下列分组及项目顺序进行检验。第 1 组:电流表指针阻尼试验,指针响应时间试验,绝缘耐压性试验,耐盐雾试验;第 2 组:耐温度变化试验,温度影响试验,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试验,防尘试验、防水试验;第 3 组:温度传感器加热急冷试验,过载试验,电源反向连接试验,电源过电压试验,电压干扰试验,电压影响试验,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转矩试验,耐振动试验;第 4 组:耐久性试验。注 1:对委托性检验,样品的抽取及分组可与生产厂方协商确定,但每个检验项目的

49、受检样品数量不应少于 3 只。注 2:电压干扰试验、耐盐雾试验仅在产品定型时进行。6.5.3 合格判定6.5.3.1 仪表各项指标检验结果的判定按技术要求进行。6.5.3.2 试验数据的处理应符合 GB/T 8170 的规定。6.5.3.3 仪表的型式检验应全部符合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可重新抽取加倍数量(即增抽 6 只)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6.5.3.4 耐久性试验不合格时,不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验,应直接判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贮存、保管7.1 标志7.1.2 产品标志每只产品宜在其明显的部位标明:a) 产品名称及商标;b) 产品型号或代号;c) 生产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d) 生产企业名称。 按具体情况可增列项目,如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使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和商品条码等。也可按用户的要求增减项目。小体积产品允许只标出本条的 a)、b)、c);特小部件允许只标出商标,但在其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7.1.2 包装标志包装标志的基本内容应包括:a) 与发货有关的产品标志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产品型号或代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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