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间距的特殊规定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 30m。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2、 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1、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 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 4m。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 屋顶的耐火极限
3、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1、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2、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
4、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总容量不大于 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0米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能减小。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距不限。 火间距,不能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