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练习题一、 填空题1、为 了 保 障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 建 设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修 养 和 业 务 素 质的 教 师 队 伍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 制 定 本 法 。2、本 法 适 用 于 在 各 级 各 类 的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专 门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作 的 教 师 。3、 教 师 是 履 行 教 育 教 学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 承 担 教 书 育 人 , 培 养 社 会 主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 提 高 民 族 素 质 的 使 命 。
2、4、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本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者 经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 有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 经认 定 合 格 的 , 可 以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5、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地 位 平 等 的 原 则 , 由 学 校 和 教 师 签 订 聘 任合 同 , 明 确 规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责 任 。6、 教 师 考 核 结 果 是 受 聘 任 教 、 晋 升 工 资 、 实 施 奖 惩 的 依
3、据 。7、 教 师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应 当 不 低 于 或 者 高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并 逐 步 提 高 。8、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对 城 市 教 师 住 房 的 建 设 、 租赁 、 出 售 实 行 优 先 、 优 惠 。9、 教 师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 或 者 对 学 校 或 者 其 他教 育 机 构 作 出 的 处 理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应 当 在 接 到 申
4、诉 的 三 十 日 内 , 作 出 处 理 。10、 取 得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 应 当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11、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制 定 教 师 培训 规 划 , 对 教 师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思 想 政 治 、 业 务 培 训 。12、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 培 养 人 才 、 科 学 研 究 、 教 学 改 革 、 学 校 建 设 、 社会 服 务 、 勤 工 俭 学 等 方 面 成 绩 优 异 的 , 由 所 在 学 校 予 以 表
5、 彰 、 奖 励 。13、 侮 辱 、 殴 打 教 师 的 ,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分 别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行 政处 罚 ; 造 成 损 害 的 , 责 令 赔 偿 损 失 ; 情 节 严 重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14、 教 师 法 规 定 , 取 得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及 其 以上 学 历 。15、 教 师 法 规 定 , 取 得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专 科 学 校或 者 其 他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1
6、6、 教 师 法 规 定 , 取 得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中 文 化 课 、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 应 当 具 备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本 科 或 者 其 他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二、 简答题1、 教师法规定教 师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1、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验22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 参 加 专 业 的 学 术 团 体 在 学 时 活 动 中 充 分 发 表 意见 3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7、 习 和 发 展 平 定 学 生 的 品 德 和 学 业 的 成 绩4 按 时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的 福 利 和 待 遇 以 及 寒 暑 假 期 带 薪 休 假5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通 过 教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参 与 学 校 名 主 管 理6 参 加 进 修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的 培 训2 教师法规定教 师 应 当 履 行 哪 些 义 务 ?1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 为 人 师 表 。2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8、 方 针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 执 行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 履 行 教 师 聘约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任 务3 对 学 生 进 行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教 育 和 爱 国 主 义 , 民 族 团 结 教 育 ,法 定 教 育 及 思 想 品 德 文 化 。 科 学 技 术 教 育 组 织 带 领 学 生 开 展 有 意 的 社 会 活 动4 关 心 爱 护 全 体 学 生 ,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 促 进 学 生 在 品 德 , 智 力 , 体 质 等 方面 的 全 面 发 展5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9、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批 评 和 抵 制有 害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现 象6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教 学 义 务 水 平3、 教 师 有 哪 些 行 为 由 所 在 学 校 、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1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2 体 罚 学 生 经 教 育 不 改 的3 品 行 不 良 , 侮 辱 学 生 , 影 响 恶 劣 的4、 为 保 障 教 师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 各 级 人 民
10、 政 府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有 关部 门 、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哪 些 职 责 ? 1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的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和 设 备2 提 供 必 须 的 图 书 资 料 及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用 品3 对 教 师 在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中 的 创 造 性 工 作 给 予 鼓 励 和 帮 助4 支 持 教 师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三、 案例分析题1、试用教师法分析下面事件学校做的是否合理。丁某,女,23 岁,2002
11、 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 3000 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 150 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合理教师法规定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对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32、试用教师法分析学校和教师赵某谁做的对。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
12、的其他教师调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答:学校做的对。虽然教师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教师享有权利”但是教师法第 8 条第 2 款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13、教学工作。和第三十七条第 1 款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所以我认为应以本职为主,要处理好他们的轻重关系下面案例违反教师法哪条规定?你从中吸取什么教训?2008 年 10 月 23 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 6 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医院
14、住院 19 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9 年 8 月 17 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 39152.19 元。答:本案例违反了教师法中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为一名教师我感受很大,首先要认真学习教师法 ,用教师法引导自己的工作行为。做事不要过激。凡事要三思而后行。要冷静处事。4、试用教师法分析下面案例教师做的是否正确?你身为教师怎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段某,41 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2003 年 10 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
15、闹,并相互投掷石块。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 答:依据教师法第 8 条(三) (四)该教师所做的正确。作为一名教师,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并依据教师法中的法律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