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节的学习,掌握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掌握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了解国际技术贸易的价格与支付方式,了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了解中国的技术进出口贸易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国际技术贸易,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价格与支付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技术的含义与种类,(一)技术的含义 狭义的技术:指的是那些应用于改造自然的技术。 广义的技术:是指解决某些问题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国际上对“技术”还未形成统一认识。 技术
2、作为一种人类智慧的成果,应该是一种系统的知识,它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技术一词在不同的领域也有不同的解释,在社会科学领域,技术是指用于解决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的具体措施;而在自然科学领域,则被认为是解决生产领域问题的某种发明或技能。,技术的含义与种类,(二)技术的种类 1.技术按其作用来划分,可分为生产技术和经营技术; 2.按技术的形态划分,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 3.按技术的公开程度划分,可分为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移动,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移动不同,国际技术移动是指技术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移动,即技术的位移,这种位移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
3、,也可以发生在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地区之间。,国际技术转让与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转让是指一国技术的所有者将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国的其它人,即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 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国际技术转让分有偿或无偿两种,有偿的技术转让是一种商业性的技术买卖,无偿的技术转让则属于非常性质的技术援助。 凡是通过双边政府间的带有援助性的经济合作或科学技术交流等形式所进行的技术转让,属于无偿的或非商业性的技术援助;而通过贸易途径并以企业为交易主体的技术转让是属于商业性或有偿的技术转让。有偿的技术转让实际上是一种贸易活动。因此,有偿的国际技术转让也被称为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
4、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技术,而技术是一种无形的商品。 但在国际技术贸易的实际运作中,只有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才会有单纯的软件贸易,而发展中国家在开展技术贸易时,由于技术落后和应用科学技术的能力较差,往往在进行软件贸易的同时,还伴随着硬件贸易,即引进技术与进口设备相结合。,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公元6世纪 中国的养蚕和丝绸技术就曾通过丝绸之路传到中亚、西亚和欧洲各国。 1015世纪 中国的造纸、火药、印刷术相继传到西方 16世纪初 德国的机械表制造技术和意大利的眼镜技术也先后传到日本和中国。 16世纪以前,英国的技术水平还远远落后于欧洲大陆,英国的工业是在引进欧洲大陆先进的工匠技术
5、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与发展,18世纪以前的技术转让还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技术贸易,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转让的手段落后,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主要是工匠技能的传播,而不是许可权的转让; 二是传播的时间较长,中国的养蚕和丝织技术用了1800多年才传到欧洲,造纸、火药和印刷术传到欧洲也用了600多年。而意大利的眼镜和德国的机械表技术则分别用了300年和100多年的时间才传到日本和中国。,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与发展,18世纪以后 进入18世纪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资本主义的大机器生产逐步代替了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通过技术的商品化,并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的现代意义的技术贸
6、易逐步发展起来的。 19世纪以来 随着西方各国技术发展速度的加快和技术发明数量的不断增多,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以鼓励发明制造为宗旨的保护发明者权利的专利制度,这就促使以许可合同形式出现的国际技术贸易的迅速发展。,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专 利,(一)专利的含义 现代专利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授予发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一种独占实施权。 专利就其内容来说应包括三个方面: 1独占的实施权,即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2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专利文献
7、,它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等。,专 利,(二)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 发明(Invention)不同于发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发现则是揭示自然界已存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专 利,发明一般有三个特征: (1)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即用来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方案,如果不能在生产中被利用,则不能取得法律的保护; (2)发明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即它是在对自然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革新或创造; (3)发明是具有最高水平的创造性技术方案,即比已有的技术先进。,专 利,发明还有三种表现形态: (1)产品发明,它是指经过人们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产品,产品发明可以是一个独
8、立的新产品,也可以是一个产品中的某一部件; (2)方法发明,即制造某种物品或解决某一问题前所未有的方法;(如一国两制) (3)改进发明,即发明人对已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所提出的具有实质性改革及创新的技术方案,专 利,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也具有三个特点: (1)它必须是一种产品,如仪器、设备、日用品等; (2)是一种具有形状的物品,如气体、液体或粉状的物质; (3)必须适用于实用。实用新型虽然是一种发明,但其技术价值较发明低,即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较低,其经济效益则不一定低于发明。
9、实用新型亦被称为“小发明”。,专 利,3.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外观设计是指对物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能应用于工业的新设计。 形状是指平面或立体轮廓,即所占的空间形状,无固体形状的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的固体不属于外观设计的范围。,专 利, 图案是指作为装饰而加于产品表现的花色图样、线条等。 色彩是指产品表面的颜色。 美感是指其形状、图案、色彩等所具有的特点,很多国家对外观设计不要求其具有美感。外观设计往往是外形、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后所产生的富有美感的外表或形态,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专 利,(三)专利的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专有性是指
10、同一发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其专利权只能授予一个发明者,做出同一发明的其他人不能获得同一发明内容的专利权。 2.地域性。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范围限制的权利,专 利,3.时间性。专利权还是一种具有时间性的权利,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发明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制造产品。 4.实施性。对发明者所得到的专利权,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权人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其专利,即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专 利,(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提出
11、专利申请以前,尚未有过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一般依据以下三个标准: 时间标准。多数国家在时间标准上采用申请日原则,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公开过,也就是说没有其他人向专利的授予机构就相同内容的专利或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也有少数国家以发明的时间为准,即专利权授予技术的最先发明者,而不是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专 利,地域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地域标准有三种:一种是世界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未被公开或未被使用过,英国、法国、德国等均采用世界新颖;第二种是国内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本国范围内未被公开和使用过,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希腊等国则
12、采用国内新颖;第三种是混合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从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并从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中国、美国、日本等采用混合新颖。 公开的形式标准。世界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从未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否则将失去新颖。,专 利,(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已有的技术在这里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技术;实质性的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已有的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的突破;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已有技术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如降低了原材料的消耗和成本,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等。 (3)
1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这里的产业不仅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渔业和牧业,还包括运输和金融等服务性行业。,专 利,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与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有所不同,外观设计应在申请日以前,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没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即出版公开应以世界新颖为准,使用公开则以国内新颖为准。 此外,外观设计也必须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有些国家还要求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商标权,(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其它人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商
14、品有所区别的标记。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线条、数字或颜色单独组成,也可以是由上述几种形式结合在一起组成。,商标权,(二)商标的种类 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指的是由文字组成的商标。文字一般包括中文、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数字等。如太阳神口服液、万宝路香烟、可口可乐饮料和三五香烟等均属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它是由几何图形、符号、记号、山川、建筑图案、日用品、动物图案等组成的商标。如北京蜂王精营养补剂的商标就有一只蜜蜂。 (3)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如羊城牌围棋的商标上有“羊城”二字和一只山羊,并有
15、一个围棋棋盘。,商标权,2.按商标的使用者来分,可分为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1)制造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的制造者使用的商标。德国大众 (2)商业商标。商业商标是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商标。 (3)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旅游、民航、运输、保险、金融、银行、建筑、维修等服务性企业使用的商标,如中国民航使用的“CAAC” 等。,商标权,3.按商标的用途分,可分为营业商标、等级商标和证明商标。 (1)营业商标。营业商标指的是以生产或经营企业名字作为商标,如“同仁堂”药店、“盛锡福”帽店、“内联升”鞋店、 “六必居”酱菜园、“狗不理”包子铺等, 这类商标有助于提高商标或企业的知名度。,商标权,(2
16、)等级商标。等级商标是同一企业根据同一类商品的不同质量、规格等而使用的系列商标。这种商标在国外使用的相当普遍,如瑞士手表,“劳力士”为最高档次的手表,“浪琴”为二级表,“梅花”为三级表,“英纳格”则为四级表。 (3)证明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它是指用于证明商品原料、制造方式、质量精密度或其特征的商标,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均属于证明商标。,商标权,(三)商标权及其内容 商标权是指一国的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商标申请人的申请,经核准后,授予商标申请人的一种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1.使用权。即只有商标的注册人才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者。
17、 2.禁止权。商标所有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诉讼,请求停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的所有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并放弃一切权利。 4.许可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可以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商标权,(四)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独占性是指商标是其所有人的财产,所有人对其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使用。 2.时间性。商标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一般为10-15年,中国为10年。 3.地域性。商标权的所有人,只有在授予该商标权的国家境内受到保护。,专有技术,(一)专有技术的概念 专有技术来
18、自英语中的Know-how,其意为“知道怎么干”。国际商会在拟定的关于保护专有技术的标准条款的草案中,把专有技术定义为:“为实施某种为达到工业生产目的所必须具有的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或其积累。” 专有技术一般包括知识、经验、数据、图纸、配方、技术资料等。它既涉及工艺、技能、制造和加工标准,也涉及到制造、使用和维修的程序等。,专有技术,(二)专有技术的特征 专有技术不象专利技术和商标一样经过法律的认可而得到保护,它是一种非法定的权利,因此,它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保密性 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凡是以各种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都不能称为专有技术,由于专有技术没经法律程序授
19、权得到保护,因此,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的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技术的专有权。,专有技术,2.经济性 专有技术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它也必须能应用于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当然也会产生经济效益。否则就称不上技术,也不会成为技术贸易的标的。 3.可传授性 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专有技术,4.历史性。 专有技术不是研究人员灵机一动而产生的,而是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总结出来的,这一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专有技术的内容也会随之丰富和发展,但有些专有技术也会随着替代技术的问世而被淘汰。,专有技
20、术,(三)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无形资产和人类智慧的结晶,都能应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并且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它们也有以下几个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专利是经过法律程序得以授权,并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而专有技术是由于某种原因没申请专利或不能取得专利的技术,它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而靠自身的保护来维持其所有权的技术。,专有技术,2.技术内容的范围不同。专有技术内容的范围比专利技术宽。世界各国都对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做了限定,不是所有的技术都能申请专利。 此外,技术的所有者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用文字对技术作出详细的介绍,这就等于公开了其技术,并往往容易被他人窃用。 为
21、此,专利的申请者一般只将技术中容易被别人仿造的部分申请专利,而把技术的核心部分自我进行保密。 总之,专有技术的内容不仅包括各种能授予专利权的生产和服务等行业的技术,而且还包括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管理、经营等方面的技术。,专有技术,3.存在的时间不同。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一般最长为20年,而且不能续展。而专有技术不受时间的限制,即在技术不过时的情况下,只要保密工作做得好,可以永远作为技术而存在。 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专有技术已保密100多年了。,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许可贸易,(一)许可贸易的概念 许可贸易(Licensing)亦称许可证贸易。它是指技术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签订的
22、,允许接受方对提供方所拥有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及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许可贸易的核心内容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以及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而不是技术的所有权。,许可贸易,(二)许可贸易的种类 1.按交易的标的分,可分为专利许可、专有技术许可、商标许可和综合许可。 (1)专利许可。专利许可是指将在某些国家获准的专利使用权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专利许可是许可证贸易的最主要的方式。 (2)专有技术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是指专有技术的所有人在受让人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专有技术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保密条款是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应以该条款中就保密的范围与期限作出规定。在转让专有技术时,许可方
23、有义务帮助受让人掌握受让的技术。,许可贸易,(3)商标许可。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所有者授予受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由于商标涉及到企业的商誉,因此,许可方对受让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有严格的要求,并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核准和监督权。 (4)综合许可。即技术的所有者把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结合起来转让给他人使用。许可贸易大多属于综合许可,单纯以专利、专有技术或商标为标的的许可交易则很少。,许可贸易,2.按授权的范围分,可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分许可和交叉许可。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授予被许可人在一定的地域
24、或期限内享用。许可方在该地区仍享有上述权利,及将上述权利转让给该地区第三者的权利。 (2)排他许可。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转让给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或期限内享用。许可方虽然在该地域内仍享有上述权利,但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给该地区的第三者享用。排他许可也称全权许可。,许可贸易,(3)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转让给被许可方在一定的地域或期限内享用,许可方不仅不能在该地域内将上述权利转让给第三者,就连许可方自己在该地域内也丧失了上述权利。 (4)分许可。分许可亦称可转售许可。它是指许可方将其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
25、、专利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转让给被许可人在一定的地域或期限内享用以后,被许可方还可以将所得到的上述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使用。,许可贸易,(5)交叉许可。交叉许可又称互换许可。它是指许可贸易的双方将各自所拥有的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专利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权相互交换,互相许可对方享用其上述权利。交叉许可交易既可以是普通许可,也可以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技术贸易,技术服务是伴随着技术转让而进行的。目前,国际上出现了很多以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示范或指导为主的技术服务性行业。他们主要是通过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来提供技术服务的。,合作生产与合资经营,不管是合作生产还是合资经营,技术在合作生产或合资经营过程中实现了转
26、让。在合资经营过程中,一方一般以技术为资本来换取效益和利益,而另一方无论以什么形式的资产为股本,却成为了技术的受让者。合作生产的内容比合资经营更为广泛,既可以是项目合作、开发合作、生产合作,也可以是销售合作。在生产合作的过程中,其中的一方实际上是以获取技术要素为宗旨,以提高其产品质量及增强企业实力为目的。利用合作生产或合资企业经营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工程承包也是国际技术转让活动的一种形式。它是指通过国际间的招标、投标、议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或其它途径,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按一定的条件和价格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提供技术、管理、材料,组
27、织工程项目的实施,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发包人的一项系统工程。,国际工程承包,工程承包方式适用于大型的建设项目,如机场、电站和各类生产线的新建或扩建等。这类项目不仅规模大,而且伴随着技术转让问题。 在施工中,承包商将使用最新的工艺和技术,并采购一些国家的先进设备,有些项目还涉及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生产运行中的技术指导,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由于目前的国际工程承包活动盛行交钥匙工程及建设经营转让(BOT)等方式,这就使国际工程承包中技术转让的内容十分广泛。现在许多国家都想通过国际工程承包活动来带动本国企业的技术改造。,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的基础上,
28、一国企业先从国外厂商那里进口技术和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给外商提供的技术和设备的价款。 补偿的具体方法大致可分为五种:,补偿贸易,第一种是直接补偿,即以引进技术和设备所生产出的产品返销给对方,以返销所得的价款补偿; 第二种是用其它产品补偿,即技术和设备的进口方不是以进口的技术和设备产出的产品,而是以双方约定的其它产品补偿; 第三种是以进口的技术和设备产出的产品所获取的收入补偿; 第四种是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补偿,即技术和设备的进口方以向出口方提供一定量的劳务来补偿其进口技术和设备的价款; 第五种是混合补偿,即技术和设备的进口方一部分以直接产品,一部分以其它产品或现汇或劳务来
29、抵偿进口技术和设备的价款。,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价格与支付,技术的价格及其决定因素,(一)技术价格的概念 技术是有价值的,技术的价格也是以技术的价值为依据的,但技术的价格与其价值并不相符。技术的价格实际上是技术的接受方向技术的提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也是双方对超额利润和新增利润的分成。,技术的价格及其决定因素,(二)技术价格的决定因素 1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本,当然研究开发成本高的技术,其价格便较高,否则则较低; 2技术的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大的技术,其价格则较高,否则则较低;3技术的成熟程度,引进后便能使用的成熟技术,其价格便较高,引进后还须进一步开发试验才能使用的技术价格则应较低;,技术的
30、价格及其决定因素,4技术的生命周期,生命周期长的技术价格较高,很快会被淘汰的技术价格较低; 5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付款都会影响价格的高低,前者的价格一般较低,后者的价格一般较高; 6谈判的策略与技巧也直接影响着技术的价格。,技术价格的构成,技术的价格一般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一)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本。这部分成本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技术时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它大约要占技术价格的6070%。 (二)增值成本。即技术的提供方为转让技术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如派出谈判人员、提供资料和样品、培训人员、签订合同、提供技术指导及管理等费用。 (三)利润补偿费。即由于技术的转让使技术的提供方在技术的受
31、让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失去该技术产品的市场份额而蒙受利润损失所应得到的补偿。,技术转让费的支付,(一)总付。总付是指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确定一个总价格,然后由受让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这种支付方法虽然价格明确,但由于利润与收益无关,使技术的买方难以得到卖方的技术帮助,从而使技术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也使卖方丧失了因利润增加而获取额外利润的机会。 (二)提成支付。提成支付是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时,不确定技术的总价格,而是规定根据所转让的技术投产后的实际经济效益,在一定的偿付期限内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技术转让费的一种方式。提成支付可按销售额、利润或产量提成。,技术转让费的支付,(三)入门费加提成
32、费。入门加提成费是总付和提成支付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它是在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之后,技术的受让方按协议规定,先向技术的提供方支付一笔款项,即入门费,然后在转让的技术投产以后,按销售额、利润或产量提成支付。入门费加提成费支付是目前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支付方式。,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专利的国际公约,(一)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简称,它1883年签订于法国的巴黎,1884年生效,先后经6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第95个成员国。截至2004年7月,成员国已达168个。迄今为止,巴黎公约是世界上参
33、加国最多和影响最大的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它为世界各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其中保护专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原则中。,巴黎公约的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指的是各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的国民,平等地享受该国国民能够获得的保护;即使是非成员国,只要他们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缔约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和商标权申请后,又在一定的期限内就同一发明和商标向另一缔约国提出申请时,其第二次申请日应视同第一次申请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而商标和外
34、观设计仅为6个月。优先权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世界上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巴黎公约的原则,3.专利权独立原则。即一个缔约国对一项发明授予了发明专利,而其他缔约国没有义务必须对同一发明授予专利。此外,任何一个缔约国不能以同一发明在其他缔约国被驳回或宣告无效为由,而将此发明驳回或宣告无效。这实际上要求各国的专利法彼此独立,互不影响。 4.强制许可原则。即自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或从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无其正当理由而没实施或没充分实施,缔约国的专利主管当局有权根据要求,颁发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者,在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之后,便可以实施该项专利。,保护专利的国际公约,(
35、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签订于华盛顿,1978年生效,1979年和1984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其成员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共有124个成员国。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该条约。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一个发明要想在部分或所有缔约国取得保护,通过一次国际申请,便可在部分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权。这样的国际申请与分别向每一个缔约国提出的保护申请具有同等的效力。,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一)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不仅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也涉及到商标权的保护,它为世界各国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内的整个工业产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巴黎公约涉及
36、商标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1.国民待遇原则。见本章本节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中的巴黎公约。 2.优先权原则。见本章本节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中的巴黎公约。,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3.共同规则。共同规则是指缔约国必须遵守的规则。涉及商标保护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1)缔约国办理商标注册,均按国内法律规定,各自独立。 (2)商标的转让,如按照一个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只有连同该商标所属的厂商或牌号同时转让方可生效。那只有将厂商或牌号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在该国制造和销售带有被转让的商标的商品专用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才能认为其有效。,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3) 对于服务商标也必须给予保护。 (4) 禁止在商标上
37、使用缔约国的国旗、国徽、纹 章、官方检验印记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证章、缩写和名称。 (5) 对于仿造、模仿或翻译在缔约国已经驰名的商标,则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以巴黎公约为基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管理下专司国际注册问题的实质性协定。马德里协定签订于1891年7月14日,并经过7次修改,最后一次修订是1979年。这个协定是一个多边的国际条约。该协定的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间建立商标国际注册的体系,简称为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的成员才有资格参加该协定,中国
38、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截至2005年5月1日,马德里协定缔约国为77个。此外,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的一些成员国与一些非成员国还于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马德里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并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由此组成了马德里联盟。截至2005年5月1日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共有77个,其中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为56个,议定书成员国为77个。,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按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的注册后,如果又要求在其它缔约国得到法律保护,则可向设在日内瓦的国际局申请注册。国际局收到申请即予以公告
39、,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收到通知后在一年内作出是否给予保护的决定。如果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声明,则该商标被视为已在该国核准注册并予以法律保护。实际上各缔约国只需办理一次注册手续,付一次费用,以法文填写统一的表格,就可取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商标注册。,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三)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是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简称。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的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后经4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1983年。截至2004年7月,已有72个成员国。参加该协定的成员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尼斯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做了专门的规定,其中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目分为8类。此外,该协定又把各类中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1万项。,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尼斯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应当使用该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方法,但没强调缔约国必须把它作为唯一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方法。 尼斯协定为商标国际注册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国际分类表,使商标注册和检索更加方便,同时也有利于对商标的管理。中国曾于1988年11月1日就开始采用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尼斯协定的成员国。,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国际技术贸易,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