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主讲:李文江,本章重点: 1、作品的概念 2、作品的特征 3、作品的范围 4、不属于作品的对象,本教材所称著作权法的对象其实准确称谓应该是著作权的客体,也就是权利所及物。目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赞成客体的称谓,因为与主体相对应。在这里我用了“客体”的概念。,案例:,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中国电视报社签订协议:中国电视报社向原告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其报纸上刊登或转载,每期付给中国电视报社稿酬80元。广西电视台与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口头协商,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刊登,每期付给广西电视台稿酬100元。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
2、自1987年起每周星期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报纸中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其报纸上两次发表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登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89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广西煤炭工人报社仍继续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0年2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向自治区著作权局提出申诉,要求广西煤炭工人报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广西区著作权局审查认为,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擅自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一周电视节目预告
3、表,违反有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于同年7月作出裁定:广西煤炭工人报社立即停止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登报向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赔礼道歉;补偿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济损失6360元。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拒不执行,继续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1年8月15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广西煤炭工人报社仍继续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不是侵权行为? 2、“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广西煤炭工人报社可否继续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不论电视台为制作节目或协调节目安排投入了多少技术,付出了多少劳动
4、,都与节目预告表本身无关,节目预告表仅仅是对预定事物的客观的、机械的反映,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一、作品的概念,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是把作者思想情感赋予形式化的活动。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是指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一部作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内容,即作品中所表述的思想、情感、观念或客观事物;另一部分是指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作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上述内容。而这种形式往往是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如小说、诗歌
5、、剧本等。如“郑板桥的眼中竹、胸中竹和画中竹”。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二、作品的特征,1、作品的独创性。又称原创性。要求三点:一是作者具有创造能力;二是作者独立完成;三是非抄袭他人作品。具体讲,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经过精心安排,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融汇进去,形成自己独特风格的表现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它不需要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更不要求它是前所未有的,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内容相同的两件作品均可独立地享有著作权。,2、作品的表达性。作品应表达作者的某一思想和情感
6、,能够让读者体会出其中作者要表达的意思,从而成为传达信息的工具。语无论次的乱写,客观事件的简单描述都不能称其为作品。思想情感是无形的,其表现形式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3、作品所反映的作者的思想情感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之内的。就创作活动而言,都必须限定在这一活动领域中。所谓文学作品主要是用语言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一种作品。艺术作品是指借助于其他道具以塑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科学作品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作品。,这一规定,还在于与机械制品相区别,为什么这样规定呢?如一架钢琴,这一定是制琴师精心设计、打造出来的,也一定是思想的表现,但它不能收著作权法保护,因为他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
7、学领域的作品。如果钢琴符合专利法条件,应该受到专利法保护。在这里,我们引出一个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抽象理论,即“实用-非实用二分法原则”,进一步解释,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思想表现划为专利法保护;反之,不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的思想表现划为著作权保护。,4、作品的可复制性。作品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作品是只有具有了一定的形式,被人们感觉感知,人们才能够利用它,作者也才能通过对作品的利用而获取财产价值和实现其社会价值。值得提出的是口述作品是否具有表达形式,著作权理论认为,作者的口头讲述就是作品内容的表达形式,因为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记录、录音并复制出版,它也符合作品的能够
8、复制这一条件。,关注:作品的感知性。也就是说一定要具有物质化的表达方式。关于作品的感知性,两大法系有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看重作品的经济价值,其立法立足点是物质客体,而不是智力创造本质,因此,规定作品必须具有固定形态;大陆法系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如一首歌、一段相声、一篇演讲等,没有要求固定形式,只要创作完成、为人感知,就可以受到保护。,5、作品的合法性。作品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政党利益,如美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口述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给于著作权保护。可见,合法性也是作品作为保护对象不可缺少的条件。,三、作品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在文学、艺术
9、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下述几类作品:,(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这类作品的特点就是利用了语言文字本身或内部的特定含义来表达作品的内容。区别于书法作品。形式:小说、诗歌、散文、剧本、论文、专著、教材、编辑作品、书信、译文、译著等。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述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软件就是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程序和文档都是数字作品或说明,应该列入文字作品保护。,(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
10、说、授课、法庭辩论、讲道、说经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作者借助于口头表达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内涵形成的作品。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中,口述作品不受保护,须有某种固定的有形物质载体才予以保护。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自1976年以后则确认:未以物质形式固定的口述作品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口述作品之所以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就是它完全具备了作品的性质。,(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的或者演奏的带词的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主要是指剧本,如果将剧本搬到舞台上,则属于表演的范畴,受邻
11、接权保护。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如现代舞、芭蕾舞等。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1、音乐作品。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词与曲相结合构成音乐作品。歌词具有独创性,可视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特征有四个:时间艺术,流动艺术,产生音乐与听音乐同时进行;声音是载体;声音的表现形式丰富,音量、时间、和谐、旋律等;通过演唱、演奏来产生艺术效果。,2、戏剧作
12、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戏剧作品不是指演出的一台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对戏曲作品的理解分歧很大。有人认为,戏剧作品应该是一种表演的艺术形式,剧本应该是一种文学作品。教材作者就是这一观点,认为:表演是戏剧的中心,没有剧本、导演、装置等,只要有表演就有戏剧艺术;反之,如果没有表演,戏剧就立刻不存在了。 那么,到底戏剧作品应该是剧本还是戏剧表演艺术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3、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民间艺术,种类较多,主要是利用说、唱、弹等形式来表现它的艺术性,其性质同音乐戏剧一样。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主要包括相声、快板书、梅花
13、大鼓、京韵大鼓、评书、评话、弹词、琴书等。,4、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是人体动作的艺术,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其特点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现作者的思想,并给人们以美的享受。,5、杂技艺术作品。这是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的一种受保护的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杂技艺术是我国的传统艺术,也是我国的强项,对其加以保护,有助于促进我国杂技艺术的繁荣与发展。,(四)美术、建筑作品,1、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
14、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2、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构筑物是指水坝、烟囱、隧道等不直接供人们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实际也属于广义建筑物。 纯粹实用性、不具备审美功能的房屋不属于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的特殊限制。著作权法22条第10款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支付报酬。使用时指明或保留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艺术作品实物所有人改动和撤除建筑物的行为,不受著作权法规制。,(五)实用艺术作品该类作品是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
15、或者说是具有独创艺术性的实用物品。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和艺术图案。,(六)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所谓再现客观对象,并不是简单地复制,它包含着作者的创作,这种创作表现为根据作者的不同构思,取其最能表现某一物品的某种特点的合理布局,以便更能突出地表现作者的思想。这其中包含有照相技术、光线的利用及合理的取景。,(七)电影等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
16、影视作品、录像作品、载有音像节目的半导体芯片、激光视盘等。受保护的影视作品指的是影片或录像片之类的作品,而不是指电影剧本,这一点与戏剧作品不同。影视作品是典型的复合作品和合作作品,其中既包含了导演巨大的创作劳动,也包含了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客体,如音乐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表演作品。另外应注意,录像制品与录像作品不同,录像制品属邻接权保护的范围,录像作品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八)工程、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1、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2、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指的
17、是为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它与一般的图画作品最本质的不同在于其设计目的是用以施工或生产。,3、地图、示意图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区别于工程及产品设计图是不同的。着重于说明某一现象,而不是按此图去制造某个物品。 4、模型作品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加以明确的一种作品,它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建筑模型。,(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
18、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规定这一弹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将以后可能出现的新的思想表达形式列入著作权客体的范畴。,四、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有三种情形:第一,著作权法典规定;第二,专门制定与著作权法典相应的条例;第三,判例法或者行政命令。我国与韩国、巴西一样,采用特别规定保护计算机软件,即第二种情形,专门制定与著作权法典相应的条例。国务院于1991年4月6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及与国际公约接轨,我国修改
19、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一)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客体,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解释加工以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其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等。,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体,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有如
20、下几种类型:1、软件开发者2、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人,单独或者共同开发者3、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人或者受托人4、指令、约定的人或者接受任务人5、雇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继承人或者承受人,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1、计算机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2、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
21、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就已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鉴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特殊性,该法附则第53条又注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于1991年4月6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及与国际公约接轨,我国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四)受保护的条件,计
22、算机软件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须具备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该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不能受法律保护。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能够在一个并非瞬间的时间内被感知、被复制、被传播。这种有形载体是指一定的存储介质,如纸带、卡片、磁盘、磁带、图表、手册等。,(五)权利归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
23、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我国法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1合作开发。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利益应当合理分
24、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2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指令开发。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4职务开发,是指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
25、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计算机软件升级换代都很快,软件的使用寿命较短。但我国对软件的保护期作了较长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指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七)计算机软件的登记
26、管理,为了便于软件著作权的管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的自愿登记制度。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是具体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机构。软件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软件的开发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有效地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家相关法律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
27、了10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作自己单独完成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软件作品的。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或网络传播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2、凡侵犯他人著作权,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应当承担
28、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为人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应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以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
29、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其形式表现为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二)特点,1从地域上讲,具有限制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具有相同生活方式和审美心理的群体中流传。 2从时间上看,具有续展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 3就主体而言,具有不特定性。民间文学作品在许多情况下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创作的,在人群内流传并经过非正式的改造和加工。,三)保护方式,我国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其保护范围,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仍未
30、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不过,现在学者一般认为:1应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2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者、收集者和整理者应当赋予一定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的劳动。,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品,一般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立法者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准则等诸多因素,一般都明确规定排除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非作品。,(一)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17条规定,各成员国对任何作品的发行、
31、演出、展出等具有禁止或许可的权力。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体现了主权国家的立法自主权,也符合国际惯例。,(二)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决议决定、行政司法性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等。这些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符合国际惯例。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只反映客观存在,而不含作者的智力创作性劳动,我国不保护。,(三)缺少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诸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四)已过保护期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也同法人作品一样,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在超过上述保护期限后,作品便为全社会所公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随便使用而不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和支付报酬。当然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能被损害。,谢谢!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