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七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目的不同 (二)主体不同 (三)审判组织特别 (四)审理制度有别 (五)结案方式和效力不同 (六)诉讼费用收取不同 (七)审理期限不一,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一、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2、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管辖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和判决1、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3、开庭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4、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
3、为失踪人的案件。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前提条件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二)申请1、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三)管辖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五)判决公告期满,如果下落不明人仍无音讯,人民法院即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
4、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前提条件1.须生死不明 2.须达到法定期限(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三)管辖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四)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 (五)判决公告期满,如果失踪人仍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公民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 三、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时,经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
5、为能力案件,一、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二、审理程序(一)申请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鉴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 (四)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 (五)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判决的撤销判决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
6、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行为能力。,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管辖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公告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财产所有人。公告期为1年。 (四)判决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财产,人民法院即应作出判决,
7、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