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商法概述1、商(或商事)交易也,指商人所实施的直接沟通生产与消费的商品流通的经营活动。2、商(商事)的特征:既非生产活动,亦非消费活动,而是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桥梁”行为。须是独立的经营行为,而非代理行为或慈善行为。须是商人(具备商事主体资格)的行为。须是受商法调整的行为。3、商(商事)的种类: 直接商:即以商品(服务产品)与对方进行交易的行为,如销售商品、旅游服务、饭店旅馆等。间接商:即为双方的交易提供介质的交易行为,如居间(中介) 、代理或行纪等。辅助商:是指以为双方的商品直接交易提供客观帮助的交易行为,如货运、仓储、包装等。 服务商:即为直接交易的双方提供交易条件、以促成双方交易成
2、功的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广告、 (提供交易)平台等。4、商法即规范交易行为的规则,指调整商人的交易行为及其因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与民法及经济法相比,商法有如下特点: 商法是民事特别法(而民法则是民事一般法) ,较之民法,它具有优先适用性。商法仅调整商人(须具备商事主体资格)间或商人与他人的因(经营性)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而民法则与之不同(A.它所调整的除财产关系外,还有人身关系;B.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则无需商人资格;C.且民事主体间的交易行为一般为消费性交易) 。(与经济法相比)商法仅调整私主体(商人)间或商人与他人的因交易(私,private) 行为;而在经
3、济法主体中,作为公法人的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也可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当事人) 。公共权力对主体交易行为的干预程度不同:公共权力一般通过制定规则(即立法这种间接干预方式)对商事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政府较多地进行事中直接干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共权力机关则一般较少甚至不对民事交易行为进行事前或事中干预。对三者适用的主要(王牌)法律原则不同:民法为自愿原则;经济法为守规和服从(政府管理和公共利益)原则;商法则为交易公平(fairness)原则和交易安全(a safe transaction)原则。所适用的规范渊源(rule-sources)不同:在我国,民法的主要规
4、范渊源为法律、法规、 (较多的)司法解释和(少量的)政策;经济法的主要规范渊源为法律和(政府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商法的主要规范渊源则为法律和惯例(交易习惯 transacting customs and practice) 。三类规范渊源的自身特点有所不同:民法一般多为实体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但有国别差异;经济法一般多为命令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且仅限于国内适用;商法中更多为(专业)技术性规范和(国际)通用性规范。6.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市场准入资格的法定强化,含: 商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公司资本规则;商主体责任承担的法定分类等。维护交易安全,含: 对商行为的法律强制(
5、干预、要式)主义; 对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确定商行为的外观主义; 商行为后果承担的严格责任主义等。保障交易公平,含: 交易主体地位的平等; 交易意思要素的诚实信用; 交易双方利益双赢等。促进交易迅捷,含: 交易简便; (较之民法)短期时效; 交易规则定型化(标准化、格式化) ; 法定自助行为实施的简便性等。7.商法调整的内容 (1)含义:即商法所适用的领域。依通用的观点,商法是调整商人的商事行为的法律。因此,商法所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商主体(商人)和商行为两方面。8、商主体指具有商主体法定资格,受商法调整和规制,以从事商事活动为常业(career)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法律依据为诸企业法。9、除须
6、具备民事主体应有的构成要件外,商主体(商人)还须具备:以从事商事活动为常业,即专门从事合法的商事活动并以从中的赢利作为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符合商法法定条件,并依法定程序经商事登记和公告;能以自己名义从事合法的商事活动,并从中享有相关的权利和承担相关的义务。10、商主体(商人)的分类:依构成商主体(商人)的自然人人数,可分为: 商组织(主要为企业)商个人(经纪人、个体户等)依能否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可分为: 商法人(国企、公司等) 非法人商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及商个人。11、作为商主体(商人)的企业, (在我国)主要包括: 国企;集体所有制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公司
7、。12、企业破产制度13、商行为指商人(商主体)实施的、旨在完成其交易的有效的意志(will)行为。14、商行为的种类主要有:主交易行为,其基本法律依据为合同法 。辅助(auxiliary)交易行为,主要包括:票据行为、保险行为、信托行为、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转让)行为。第二章 企业法企业(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认可登记注册该登记注册含:1、设立登记注册:设立指依法组建企业,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以获得商主体法定资格的行为。2、企业设立的法定条件(须同时具备):其产品或服务能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自己的名称(字号,即商业名称或商号) ,并能以此从事商行为,以取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
8、务及责任;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有能满足自己经营、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场所和设施。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自己组织(领导)机构;有适格的从业人员;已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 注册资本指一个经济实体(商主体)用于设立自身所投入的、并在依法登记注册时所登记确认的资本的总和。特性: A.它系该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从财务指标上表明该商主体可能具有的最大业务能力。 B.它意味着该商主体对其债务的物化担保,表明该商主体的经济能力和负债能力。C.它须是该商主体(的诸投资者认缴出资)的自有资本的(总和) ,借入资本不得成为其注册资本的
9、组成部分。 D.它一经登记注册确认,即具有内外(担保、证明)法律效力,除依法申请变更外,投资者不得擅自变更(资本三原则、禁止抽逃) 。 E.它须具有真实性,诸投资者须按期将其投资资本到位,验资机构对投资者的到位投资资本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投资者依法得以下列形式出资): A.货币(含本、外币) ; B.实物(含机器设备、器械、原材料、既有厂房等) ; C.无形资产 含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know-how、商誉、商号权、著作权、享有合法支配权的销售网络等)和依法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作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 A.个人独资企业不设下限(但法律设定行业
10、资本下限的除外) 。 B.公司的资本下限(略,见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含借入资金)比例的规定: A.投资总额为 300 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 7/10; B.投资总额超过 300 万美元、 1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2; C.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 D.投资总额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等等,略。一般由商主体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和经济实力
11、确定。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A.药品生产企业,依法须符合 GMP 要求。 B.药品经营(销售)企业,依法须符合 GSP 要求。 C.食品生产企业,依法须远离污染源,并须满足食品生产许可证诸指标的要求。 D.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和设施,须符合环保、消防、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要求等。商主体的民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经注册确认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确定的。 其经营范围一般以商主体在注册中申请的登记注册范围确定,但法律规定须经行政审批(专项行政许可)的除外(见设立程序,略) 。其经营方式(生产、加工、装配、批发、零售、批零兼营、直销等)一般也以商主体在注册中申请的登记注
12、册范围确定,但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如: A.药店只可从事药品的零售业务,不得从事药品的批发业务。 B.超市或百货商场的药柜只可零售非处方药品,不得销售处方药品等。: 一般企业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厂长或(总)经理、工会等(详见企业法,略) 。 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辖总经理) 、监事会, (详见公司法,略) 。 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为:其投资者得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得以(合同)约定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厂长或经理)负责管理企业的事务。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为: A.(若无约定的)诸合伙人(均得)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B.合伙人得将合伙企业的事务
13、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但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c.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d.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e.聘任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f.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为: A.该类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务。 B.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 ,该经营管理机构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为: A.该类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为其
14、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务。B.企业成立后,改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人经营管理的,须经董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审查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C.企业其他机构的设置,以合作企业合同或章程办理。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为: A.一般应设立董事会(投资者为一人的,可变通) 。 B.设董事会的,董事长(经中国政府批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C.其权力机构按国际通用的资本占有权与企业控制论权相统一的惯例运行。它是指法律或法规对企业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资格或条件限定的,须满足该资格或条件。 诸如: A.须持通用证照的,如驾驶证、健康证等; B.须持特殊行业执业证的,药师证、会计证、 (电焊、
15、锅炉、货代、报关等)各类操作上岗证等。(略) 。 (2)企业设立的法定程序(依次为): 发起: 一般由各发起人签定发起(合营或合伙)协议。 设立国有独资企业的则为起草设立某未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则为草设立该未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未来)企业的名称(商号) ,其要求为: 应自主、真实地确定本未来企业的名称。 须有自己的独特性,并全面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应在全国企业名称目录中先进行预检,以避免重复。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得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略,见前文) 。确定(未来)企业的名称(商号) ,其要求为: 应自主、真实地确定本未来企业的
16、名称。 须有自己的独特性,并全面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应在全国企业名称目录中先进行预检,以避免重复。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得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略,见前文) 。(依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规定)涉及须经专项许可事项的各类企业的设立,还须经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审批: 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控制、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依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C.提供公众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
17、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D.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E.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投资资本到位,并取得有效的验资报告: 一般企业为: A.投资方得以(自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如上) 。 B.以货币投入的,须在工商预审取得相关证明,凭此证明到商业银行开设该未来企业的专用临时存款帐户,再将各应当投入的货币存入该帐户。C.以实物财产投入的: a.投资各方对该实物出资人的作价进行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估
18、) 。 b.不能商定的,由各方选定(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c.办理实物财产的产权过户手续。D.以无形资产方式投入的: a.投资各方对该无形资产出资人的作价进行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估。 b.不能商定的,由各方选定(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c.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其金额不得超过该未来企业注册资本的 20%(但该未来企业系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 d.办理该无形资产产权过户手续。公司的投资资本到位要求(见公司法,略)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资本分期到位要求则为: A.注册资本为 50 万美元以下的,应于营业执照核法之日起 1 年内全部到位。 B
19、.注册资本超过 50 万美元、 100 万美元以下的,应于营业执照核法之日起 1 年半内全部到位。 C.注册资本超过 100 万美元、300 万美元以下的,应于营业执照核法之日起 2 年内全部到位。 D.注册资本超过 300 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应于营业执照核法之日起 3 年内全部到位。 E.注册资本超过 1000 万美元,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投资方聘请(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对该未来企业的已到位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有效的验资报告;该验资机构作不实验资报告的,就该不实部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产生该未来企业的组织(领导
20、)机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主管其的政府部门在对该未来企业审批的同时任命) 。由该未来企业的经办人员持下列有效的各相关证明或文件到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申请书。 各方(发起或合伙等)协议。 章程。 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各项审批报告) 。 经营场地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经营场地消防许可证(卫生学评价意见书) 。 验资报告。 各相关人员(推举产生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企业成立公告(公示天下) ,至此,该企业正式获得商主体法定资格;企业成立后,须通过每年的年审,以延续其商主体的法定资格。2.变更登记注册
21、 (1) (依我国现行有关规定)企业发生变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注册的事项: 企业名称。 住址。 设立分支机构。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 经营范围及方式。 分立或合并(至少公告三次,并就债务清偿或担保事宜明示说明)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 修改章程,等等。 (2)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须于发生变动事宜(或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册并公告: 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作出变更的决定或决议; 工商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企业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擅自变更上述
22、事项的无效。3.注销登记 (1)(依我国现行有关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章程确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确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投资方(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决议解散的; 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歇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 6 个月未开展营业活动或停止营业活动满 1 年的,视同歇业,也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等。二、 (商事)企业的运行机制 1.概念与特征: (1)企业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社会经营性组织。 (2)特征: 以有人和物两方面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23、: 人:须有相关的适格从业人员。 物:须有经营所需的(注册资本)资金、实物财产、无形资产及其他物化条件。有严密的组织系统: 有自己有效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如董事会、厂长、工会等; 能整合(指挥调动)其所可支配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 (以其名义)统一经营(活动) ; 以此形成一个统一体(一个商主体) 。以营利(gain) 为目的(并以其所获之利作为其生存、发展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基础) 。由投资者投资组建而成,与投资者存在法律上一定的联系: 经济利益(回报,repay)关系; 持股控制关系; (由股东出任董事)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由股东出任监事)直接参与监督管理; 可将所有
24、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国企、股民等) 。作为一个(商)主体,在经济上具有独立性,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主体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主要有: (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 产品(服务)定价权(法律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原材料(服务、信息)的采购权。 产品(服务)销售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出口权。 对外投资决策权。 (国企)留用资金的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国企处置国有资产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许可) 。 联营、兼并权。 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 (在不与法律和政策相违背的前提下)薪酬、福利待遇分配权。拒绝摊派权。(2)
25、义务,主要有: 对国家: A.守法(国企还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 B.依法纳税。 C.自负盈亏、自己承担亏损后果,不得将该责任推向社会(政府) 。D.(国企还须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还须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 。 E.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财务、税收、工商、劳动、质量、计量、卫生、环境、审计等)的监督。F.维护生产秩序和(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国企还应加强保卫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免受不应有的损失) 。对社会: A.保证产品(服务)质量,对买方负责,满足社会需要。 B.信守合同,全面履约。 C.搞好环保,防止污染。对职工:A.建立劳动关系,提供合理的物质(薪福、安全等)条件。 B.提高薪福待遇
26、,维护职工权益。 C.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D.支持技改创新,鼓励合法竞赛。 E.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3.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略,后详见公司法 。国企的领导机构厂长或(总)经理 性质及地位: A.对内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 a.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他非经营性活动均由其负责。 b.企业各部门、各组织(含民主管理组织)均应听从其指挥,或协助其决定重大问题。B.对外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a.可单独代表该企业行使各项权利,如订立合同、起诉追偿等。 b.可单独代表该企业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职权: A.依法决定或报请审批企业的各项计划
27、。 B.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 C.任免(聘任或解聘)中层及以下的干部与员工。D. 提协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聘任或解聘)副厂级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提出工资调整及奖金分配方案、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F.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G.依法奖惩职工以及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干部,等等。任免 A.直接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聘任或解聘) 。 B.(小型或试点国企中)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候任人,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命) ;或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罢免意见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免除。 (2)职工代表大会 性质及地位:
28、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职权的机构(平台) 。职权: 听取和审议厂长或(总)经理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或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推举厂长或(总)经理的候任人,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命) ,等等。组织机构: (会议期间选出的)主席
29、团(由过半数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组成,它只负责主持会议)。 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为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 专门小组或委员会(如房改小组、调资小组等) 。会议制度: 召开: A.定期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 B.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工会、厂长或(总)经理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表决制度: A.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或进行选(推)举,须经全体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 B.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第三章 公司法一、概述 1.概念与特征 (1)公
30、司指依照公司法组建和运作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组织,在我国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特征: 一般特征: 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 。 须依照公司法组建(登记注册) 。 须依照公司法运作。与商事合伙的区别: 成立所依赖的基础不同(合伙为合伙协议;公司为章程) 。 出资人间的关系不同(合伙关系的存续离不开彼此间的信任;股东关系则不尽然) 。 主体地位不同(合伙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公司是独立股东的法律拟制体) 。出资人的权利不同(合伙人为合伙财产的共有人,一般具有当然的合伙代表人资格,可执行合伙事务;股东则依法享
31、有股东权利,一般不能独立代表公司,公司财产为法人财产,公司业务一般也由公司机关单独执行) 。 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同(合伙无独立财产,故对其外债负无限责任,各合伙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公司和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无需个人对公司外债承担清偿责任) 。规模大小不同(纯人合的合伙规模不可能很大;而资合公司的规模可及其大) 。 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合伙内部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在合伙协议约定;公司的内部争议则应依公司法、一般由法院依法裁判) 。公司的优点: 责任的有限性。 筹资的便利性(可通过发行股份或债券合法融资) 。 规模的无限膨胀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 资本的稳定性。 所有权的可转移性(股份转
32、让) 。 寿命的无限可延续性。2.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投资者(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指由 250 个股东共同出资,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一人公司) ,包括: A.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指由一个国有投资主体(含国企)单独投资设立,依法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B.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个适格的自然人股东以其独立财产投资设立,依法以其出资对
33、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发起制股份有限公司指由等额股份构成的全部公司资本由全体发起人认缴、而不能采用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募集,各股东(发起人)以其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募集制股份有限公司指由全体发起人认缴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股份依法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募集,各股东(认缴股份的出资人)以其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
34、法人。3.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 设立的法定条件(须同时备):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A.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 个(这里的股东既可是个人,也可为单位) ; B.一人公司含国有独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股东出资须达到法定资本金最低限额: A.法定资本金(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 a.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资本金最低限额 RMB3 万元以上(26); b.一人公司(一般除国有独资公司外) ,其资本金最低限额 RMB10 万元以上 (59); c.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6)。B.出资形式(27): a.货币(含
35、本、外币) ,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 30%; b.实物财产(机器、设备等) ; c.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一般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0%,但高新开发区内的高新开发企业除外) 、土地使用权 等;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C.出资程序 a.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 20%,也不得低于其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6);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得在 5年内缴足)(26)。b.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59); 投资公司得在 5年内缴足 (26)。D.出资违约责任: a.
36、股东不按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8); b.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1)。 (股东共同制定,一人公司为该投资者一人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拟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章程指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和运作,确定股东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小宪法” ) ,是规范内部公司行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基本依据。B.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须载明如下事项: a.公
37、司的名称和住所。 b.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c.公司的注册资本。 d.股东的姓名或名称。e.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f.公司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h.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i.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公司的名称和适格的组织机构 A.名称: a.须有自己的名称,且能该名义(称)独立为商事(交易)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b.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该名称须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先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c.公司确定自己的名称,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有违法律的规定(见前文) 。B.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38、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略,见后文)公司的住所(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设立企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略,见前文) 。设立程序: 发起人订立发起协议(确定彼此联合、共同创办公司,并确定权利义务和创办事项,该协议对各发起人均具有拘束力) 。 制定公司的章程。 【依法报经行政审批,并非所有公司的设立均须经此程序,同企业设立,见前文】 。股东出资及验资: A.出资: a.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将如其应缴额的货币足额存入该未来公司专设的临时帐户; b.以实物财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B.股东权全部缴纳其出资(到位)后,须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
39、资证明。C.(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该出资证明书应载明: a.公司名称; b.公司成立日期; c.公司注册资本; d.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e.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f.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依法确定自己的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名单) 。申请设立登记; A.完成上述步骤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准备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即登记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申请设立登记手续。B.申请设立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报送如下文件: a.公司登记申请书; b.公司章程;c.验资证明; d.其他申请企业登记所必须的文件。C. 符
40、合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的,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下事项: a.公司的名称。 b.公司的住所。 c.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d.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e.法定代表人。 f.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登记和营业执照中载明其地位(系国有独资、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 g.其他依法须载明的事项(上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D.公司变更登记 a.公司类型变更,含: 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得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得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类型不变而仅行
41、)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及其他法定事项变更: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发生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c. 后果: 依法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依变更登记所确定的事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公告。2)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指有限责任公司依公司法组建的公司领导机构,主要含: 股东会 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在我国自然人、单位、国家(通过授权投资机构)和外方投资者均可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义务: A.权利: a.
42、自益权,主要为财产权,含: 获得股利权(35),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对股权优先受让权(72-2、7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受让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受让权)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认购新增资本优先权(35):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得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受损(自益)求偿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43、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得向法院起诉(153) 。 股权(合理价格)收购请求权(75):对股东会作出关于连续 5 年盈利而不分红、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转让主要财产、章程约定期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延长存续期限的决议持反对票的股东得请求公司依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得自该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提起诉讼。股份受继承权(76):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3、20):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b.共益权,主要为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含: 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选择管理者权(推举董事、监事等) 。 (依出资比例,对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重大决策)权(43
44、) 。建议权。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享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权(40) 。 (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怠于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享有)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权(41-3) 。知情权(34),含:股东得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在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后)得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该查阅行为存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得拒绝之,但须于收到该书面要求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该股东得诉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质疑(询)权((
45、151-1),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受损(共益)求偿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股东(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东)得书面要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起诉;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上述股东得书面要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上述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上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书面请求之日起 30 日
46、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上述股东得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而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上述股东得书面要求上述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得向法院起诉(152、153)等。B.义务: a.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0-1) 。 b.依法行使股东权利(20),含: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的造成损失的
47、,应负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负连带责任。 c.依约出资(28):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约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d.出资填补、追加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28、31) :股东不按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e.(除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不直接干预公司经营。 f.不得对公司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和处分权。 g.不得以退股或其他方式抽逃其出资(36):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48、外。 h.(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之,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应负赔偿责任) (21) 。i.一个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股东)的特别义务: a)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b)该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确定的并不低于 RMB10 万元的投资额。c)该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投资者自己财产义务, 不能证明的,该投资者应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64) 。 d)该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的属性,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e)该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49、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股东会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后)决策机构。 A.它只对有关公司生存、资产控制、利益分配、公开举债(发行债券)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而不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B.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执行股东会职权(67) 。 C.(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般由经注册后投资者行使股东会的职权(62) 。股东会的职权(38): A.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a.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d.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的报告。f.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g.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h.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