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检疫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视频监控在检验检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检验检疫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包括北京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中心、首都机场视频监控分中心、各分支局监控点、各口岸监控点、各企业监控点及各视频监控客户端。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检验检疫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及维护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四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通关处是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的
2、管理部门,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与管理。第五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是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部门,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及软硬件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章 视频监控中心使用制度第六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视频监控中心是视频监控系统的核心,用于放置视频监控核心设备及作为重大紧急事件发生时的临时指挥中心。第七条 平时的视频监控工作不在视频监控中心进行,有重大紧急事件发生时,经局领导批准,方可使用视频监控中心。第八条 使用视频监控中心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设备的开关及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规程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进入视频监控中心设备间。第九条 使用人员应爱护设备,不得私自拆卸、修理设备。第四章
3、 视频监控客户端使用制度第十条 视频监控人员使用视频监控客户端进行视频监控工作。第十一条 视频监控人员应严格按照视频监控客户端使用手册进行操作,所进行的操作应在本人权限之内,不得进行超越本人权限的操作或其他非法操作。第十二条 视频监控人员应严格按照质检总局相关的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进行视频监控工作。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客户端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使用人员不得私自卸载或删除。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客户端出现问题,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解决。第五章 值班制度第十五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每工作日应安排各部门视频监控人员进行日常值班,并设立值班电话。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按照总局相关的业务规范进行视频监控,做好监控值班记录,遇到突发事件及时上传下达。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在监控过程中如遇到业务问题,应及时与通关处或相关业务部门联系;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解决。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检验检疫局通关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