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为了更充分地体现学院对贫困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公平、公正、合理地做好特困学生的困难补助工作,帮助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部分生活困难,圆满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特困生的界定:学生在校期间无法支付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每月在校日常消费支出 250 元以下。第二条 补助对象和基本条件:(1)补助对象必须是经学生处审核认定的特困学生。(2)学生品学优良,学习成绩和操行成绩优良,无受过学院纪律处分。(3)生活节俭,无喝酒、吸烟等。(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临时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于困境。第三条 困难补助申请程序:(1)由本人写出
2、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2)所在班级结合该生平时表现和生活水平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者填写贫困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并由大队提出初审意见。(3)初审名单在大队内公示 3 天,无异议者上报系审定。(4)学生处审核。(5)报学院领导审批。第四条 补助形式和标准:困难补助每学年发放一次,在每年四月份进行,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元。第五条 制约措施:(1)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或学院组织的其它活动者,不得享受特困生补助。(2)若发现有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将追回全部资助金,并给予纪律处分。(3)若领取困难补助后的一个学期内,生活不节俭或有违纪行为受处分的,学院将追回全部资助金。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