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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1.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8458207 上传时间:2019-06-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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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塔城地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区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置及经费来源 (一)工业园区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各企业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内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统筹、规划、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要实行封闭式运行,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管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其人员配备标准,从业人员在 200 人以下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

2、员在 200 人的基础上每增加 200 人相应增加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费来源,纳入本县(市)的财政预算由管委会统筹解决。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职责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业园区内各企业的行政一把手为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园区建设及其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管责任,并负责安全生产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

3、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出台园区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等原则,除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外,并督促、协调园区内企业完成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还要对园区内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是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业园

4、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以及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示、政策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对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督促检查。 (二)把安全生产目标和重要指标纳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组织建立并落实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与工业园区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考核落实;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治理,落实防范措施。 (五)

5、按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报表、信息及相关材料。如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理好善后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抓好各项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落实工作。 (二)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向管委会汇报安全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并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工业园区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承办管委会主任交办的有关安全生

6、产的其他工作。 五、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在工业园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企业的安全生工作,是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调查研究并提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建议。 (三)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经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施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四)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特征,督促企业落实专人,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 (五)负责发布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伤亡事故的统计报送工作,组织协调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

7、项督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七)承办管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并对管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事项进行贯彻落实。 六、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对于进入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消防设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设备安装必须聘用有资质的单位,坚决杜绝无证安装的现象发生。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筹建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业主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项目建成竣工后须经主管安全生产、消防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 (四

8、)新项目凡涉及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并送交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已投产企业必须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并经专家评审会议通过,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五)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的对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服从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2、安全生产台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应急

9、救援预案及执行情况。 3、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证照是否齐全。 4、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装置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车间防爆以及劳动防护品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6、锅、容、管、特等设备的保养、检测和运转是否正常。 7、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得到层层落实。 8、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是否得到落实。 9、安全评价及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10、安全生产例会是否正常召开。 11、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能否持证上岗。 12、对整改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整改措施、资金、人员、时间“四落实”。 13、其它情况。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与本县

10、(市)安监、质监、卫生、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联合检查与专项整治工作。此外,为加强对工业内各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管委会安管办于每年的年中、年末分两次对全园区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考核、检查、验收,每次检查、验收都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将三级教育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增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二)工业管委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配合企业进行对职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

11、律和消防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如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年要组织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督促企业落实对新入厂职工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即:一是厂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生产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知识等,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工作。二是车间级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源和危害因素

12、、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工作。三是班组(工段)级教育,由班组(工段)长负责。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劳保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试用,试用时必须有一名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辅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工业园区内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安监办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中,其他有关部门及企

13、业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工业园区要“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要督促各生产经营企业购置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并在工业园区内设立安全标识和避灾线路图。 (六)工业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危及到别的企业和周边群众安全时,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效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建立建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工业园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

14、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立工业园区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生以下事项及时向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1、伤亡事故; 2、有火灾隐患和有毒有害气体泄露; 3、安全投入情况及重大安全生产科研工作; 4、企业在工业园区外发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5、发生死亡事故(含火灾)救援情况、经济损失、善后处理和对责任人的追究责任情况。 (三)建立工业园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1、工业园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并于 3 日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上报。 2、工业园区管委会必须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上报行署及地区安监局。不得隐瞒不报,回避事故真相,不得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否则,将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3、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法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支持安监部门的工作,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九、其他: 1、地区辖区内的经济合作区、开发区一同执行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暂行规定由塔城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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