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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doc

上传人:dwy79026 文档编号:8457576 上传时间:2019-06-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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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保障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林木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检查验收的结果拨付森林生态

2、效益补偿资金,兑现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测核查结果拨付监测资金,并决定监测点的留存。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实行县(市、区)级和有关单位自查,市(州)核查,省级复查的方式,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结果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五条 各级检查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第二章 检查验收内容第六条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管护情况、档案管理、资金管理、森林保护、森林培育、资源管理、设施建设等七个方面内容。第七条 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内业: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两极重点公益林管理相关文件,包括管护制度、领导小组及组织机

3、构设置等内容;管护人员名册、管护责任人学习培训及定期考核刻录;管护、监管人员上岗记录、管护人员巡山记录;合同书,管护簿记录情况;管护证发放和管理;管护区域的划分是否有利于管护活动的开展,专业管护是否按照管护定额配备管护人员。外业:现场检查管护责任人对有关法律知识了解掌握情况;管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座谈访问管护人员。第八条 档案管理检查验收。内业:各种森林资源档案数据记录,森林经营活动后的资源档案调整等。外业:实地检查档案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微机使用和管理,合同管理。第九条 资金管理检查验收。内业: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关于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4、的补充规定及有关规定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外业:实地访谈管护责任人工资领取情况;实地检查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及项目建设。第十条 森林保护检查验收。内业: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记载情况。外业:现场检查火灾地点、面积、受害程度以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点、面积、受害程序、防治情况。第十一条 森林培育检查验收。内业:检查人工造林、补植、封山育林、人工播种、补播、抚育采伐、更新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人工更新、天然更新、未成林造林地、新成林验收及完成情况资料,资源档案、图表的修订、记录情况。外业:根据技术规程,按造林设计抽查实测造林面积、成活率、保存率;按封山育林设计

5、抽查并实测封山育林面积、封育设施、封育成效;按抚育采伐设计抽查并实测抚育面积、强度、保留木和林地清理情况;按更新采伐设计抽查并实测采伐面积和更新效果;按未成林造林地情况抽查并实测新成林小班面积。第十二条 资源管理检查验收内业:征占用林地审批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政案件记录档案、处理结果资料,林下资源开发与利用有关项目批文和记载;资源监测点监测记录、上报数据等。外业:抽样量测征占用林地的实际面积,确定征占用林地是否有合法手续以及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和面积征占用;抽样量测发生林木采伐的面积,确定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调查小班经营活动情况是否合法;现地选择并实测有代表性标准地 0.1 公顷,检

6、查当年盗伐林木株数、根径,用根径材积表推算盗伐木材量;实测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检测乱挖滥采面积和破坏程序,现地检查林下开发是否按审批内容和规模建设,是否符合植被的保护和生态保护等有关规定;随机核查一定数量的管护小班,检查面积变化情况及滥砍滥伐情况、砍柴放牧等破坏森林及植被等情况。第十三条 设施建设检查验收。内业:检查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方案、资金使用情况等。外业:检查宣传、公示、责任区碑(牌)设立情况;责任区界线、界桩埋设情况;管护房建设质量和标准、管护房内外环境卫生管理、必备管护用具管理、管护制度管理等;资源监测点设施建设。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组织乡(镇、场)每

7、年进行全面自检;市(州)对县(市、区)进行核查,省对市(州) 、县(市、区)和有关单位的自查核查结果进行复查。资源监测点的检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被检乡(镇、场)责任区,分别进行内业,外业检查。外业检查应在现地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地。小班面积测量,当小班界线与区划界定的小班界线有变化时,要求按照新的小班界线重新划分小班。对边界没有发生变化的小班,量测面积,当量测面积与区划界定小班面积的相对误差在10%以内时,维持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不变;当相对误差超过10%时,以新量测的小班面积为准。小班面积相对误差计算公式为:小班相对误差()区划界定面积重新量

8、测面积/区划界定面积100%对小班边界发生变化的小班,以重新量测的面积为准。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步骤:听取被检单位工作汇报;抽取被检查的乡(镇、场)和管护责任区;检查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量测;资料整理、汇总、分析;提交检查报告。第十七条 县(市、区)组织乡(镇、场)对本单位实施管护的责任人、管护的责任区地块进行全面检查;市(州)对县(市、区)进行复查,对设 10 个以下乡(镇、场)的县(市、区)抽查数量不少于 60%,11 个以上乡(镇、场)的县(市、区)抽查数量不少于 30%;省对市(州) 、县(市、区)进行复查,复查乡(镇、场)的数量,对设有 10 个以下乡(镇、场)的县(市、区)抽查数量不少

9、于 30%,设有 11 个以上乡(镇、场)的县(市、区)抽查数量不少于 15%。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每年进行一次。市(州) 、县(市、区)检查验收收工作完成后要及时上报。对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由市(州)或省针对所反映的问题随时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九条 实行检查验收证制度。检查验收证分正本与存根两部分。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后,开据检查验收证,正本交给被检单位或个人(工段、组)存档、保管,存根由检查部门留存。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证由吉林省林业厅统一制定印发。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成果包括检查验收报告与附表两部分。检查验收报告的内容:基本情况、管护工作开展情况、成绩与经验、问题与建议、检

10、查验收结果及分析等。第四章 检查验收结果等级评定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结果等级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县(市、区)达到 95 分(含 95 分)以上为优秀,达到 85 分(含 85 分)为合格,低于 85 分为不合格。资源监测点依据检查情况评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项目得分比重:管护情况和设施建设情况25%;资金管理 25%;资源管理 20%;森林保护 10%;森林培育 10%;档案管理 10%。第五章 奖 惩第二十四条 在重点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不合格的县(市、区) ,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

11、,停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第二十六条 管护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扣减或停发管护费;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森林火灾或森林火灾受害率在 0.1以上;2、发现未及时上报;3、发生滥伐、盗伐事件未及时上报;4、毁林开垦 0.1 亩(含 0.1 亩)以上;5、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案件一次以上。第二十七条 管护实施单位(林场、乡镇)有下列情况之一,扣减或停发补偿基金,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达 1 亩以上;3、发生重大、特大滥伐、盗伐林木案件;4、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致使森林受害率超过 1以上的;5、擅自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6、管护工资迟付 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 。7、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案件一次以上。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10 个以下乡(镇、场)有 60%以上发生第二十七条情况之一的,11 个以上乡(镇、场)有 30%以上发生第二十七条情况之一的,扣减或停发补偿资金。对严重违规或违法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省直事业单位、保护区比照县(市、区)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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