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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05.7.13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doc

  • 上传人:精品资料
  • 文档编号:8453204
  • 上传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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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7.13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doc
    资源描述: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157 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二 00 五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

    2、通知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1、本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意见处理。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本意见所称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

    3、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诉辩事由3、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患者一方起诉时没有明确是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4、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一方有权变更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患者一方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双方争议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5、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

    4、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三、举证责任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7、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8、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

    5、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9、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四、医疗鉴定10、对专门性问题,当

    6、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已经确定医疗事故等级的,因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存在对应关系,诉讼过程中不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11、当事人提交病历资料后,人民法院认为仍需要委托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医疗机构或患者一方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确有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12、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1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参加涉案医疗鉴定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14、当事人一方

    7、申请进行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该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委托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15、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16、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

    8、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17、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各区、县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委托市医学会组织进行。18、因当事人起诉,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后,已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9、对有缺陷的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7

    9、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出现涉案病历被涂改或被修改的情形,患者一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涂改或修改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患者一方先行申请文件检验。2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述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中断,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或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次鉴定的申请期限重新计算。五、赔偿责任21、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10、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49 条至第 52 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2、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3、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24、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确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

    11、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25、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告知义务:(1)对患者施行手术;(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26、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27、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作出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未作处理的,患者因同一医疗损害发生新的损失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 年 07 月 13 日 实施日期:2005 年 07 月13 日 (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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