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7条:出卖人权利,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权利,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 的使用费,样品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8、169条,样品买卖合同,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样品相当于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品质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仅应当与封存的样品一致,而且 还应当与质量的说明一致,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具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 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 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试用
2、买卖合同,一、试用买卖的概念,试用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买受人于试用期内作出认可的表示时,买卖合同才生效。认可是买受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是否认可,完全听凭买受人的意志。,下列两种不属于试用买卖,当事人约定,如果标的物没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购买,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任意调换同价款的标的物的,也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二、使用期的确定,使用期的确定,对试用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又不能按照漏洞填补 规则的,由出卖人确定,三、买受人的认可:买卖合同生效,认可,明示,默示,单纯的沉默,推定的方式,未作表示 视为购买,试用行为之外 的处分,四、买受人的拒绝:自始无效,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但不支付试用费。 方式:明示或者默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