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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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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讲座,2011年,2,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什么是法律?,一、法律简介,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 安全生产法律属于法律的广义范畴。,4,1、法律的概念,一、法律简介,法律的职能是指法律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是法律的本质的体现。法律的职能包括: 1. 经济职能; 2. 政治职能; 3. 社会职能。,5,2、法律的职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的职能主要是社 会职能,即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层级划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经营过

2、程中产生的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层级划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与宪法内容抵触的法律无效。 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7,1、宪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层级划分),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8,2、法律,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法律: 劳

3、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层级划分),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低于法律。,9,3、法规,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层级划分),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地方性规章: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南省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10,4、规章,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

4、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九十七条。,11,1、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

5、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2,1、安全生产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3,1、安全生产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4,1、安全生产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7、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5,1、安全生产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6,1、安全生产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

9、1、安全生产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8,1、安全生产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

10、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19,1、安全生产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74条,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五条 任何单

11、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2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

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2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13、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14、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25,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

15、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2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7,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16、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8,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17、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9,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18、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0,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1,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

19、国职业病防治法 ,32,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0、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3,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

21、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4,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5,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22、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36,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23、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7,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8,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24、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9,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40,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25、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41,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

26、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

27、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42,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3,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4,第二部分 院安全规章制度,45,一、安全生产责任制,46,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2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2.2.1在院长的领导下,行使全院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 2.2.2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全院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2.3组织编制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方针和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2.2.4建立健全院

28、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2.5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并监督其执行情况。,47,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2.6组织院级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 2.2.7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如实上报安全事故。 2.2.8负责对各单位(部门)和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严格兑现奖惩。 2.2.9负责组织院级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优等工作。,48,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3办公室 2.3.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章制度,保障上级和本企业有关

29、安全生产工作的政令畅通。 2.3.2收集、综合、反馈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资料,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依据,协助处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事务。 2.3.3审核和印发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资料,并认真做好归档工作。 2.3.4在起草院长工作报告、各项生产报告中,安全生产工作应列为主要内容之一。,49,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3.5负责院属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2.3.6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坚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车。 2.3.7确保全院通信线路、电话、传真的畅通,出现故障应及时维护,保证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转。 2.3.8对通信线路敷设、电话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负责。,5

30、0,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4人事、教育管理部门 2.4.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实际,为院配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4.2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要安排安全人员培训费。 2.4.3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负责组织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51,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4.4做好新职工入院安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考核工作。 2.4.5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与管理工作。 2.4.6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的办理和申请。 2.4.7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员工绩效考评和干部晋级、奖励考核的内容。 2.4.8劳动合同中必

31、须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52,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5 财务管理部门 2.5.1每年预算安排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安全措施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 2.5.2按审批程序,保证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消防设备配置等费用的开支。 3.5.3按照对企业安全措施经费的规定,做到安全措施经费专款专用、定期核算。,53,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6生产经营管理部门 2.6.1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实施检查安全措施计划。 2.6.2组织召开生产运营例会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6.3负责生产设备

32、的归口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2.6.4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经济考核办法时,要有相关的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2.6.5审核院各类合同时,审查是否有相关的安全内容。,54,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7基建管理部门 2.7.1负责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管理,严格执行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设施验收方法。 2.7.2负责院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与鉴定的组织工作。 2.7.3负责审核外来基建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对没有资质或缺乏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不能雇用。 2.7.4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明确规定该施工单

33、位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2.7.5在与相关方签订承包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5,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8消防管理部门 2.8.1负责院建筑避雷设施的监测、维护和安全检查工作。 2.8.2制定全院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负责义务消防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2.8.3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8.4是全院消防器材配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齐全,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性、有效性、安全可靠性。 2.8.5代表院长与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检查执行情况。 2.8.6负责火灾事故

34、的抢救组织工作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56,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9技术管理部门 2.9.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设计、工艺布置、工艺规程以及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生产、使用、运行安全负技术总责。 2.9.2确定大、中型及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和重大装备项目的技术方案时须做安全评价。 2.9.3负责高阶段文件中安全篇的审核工作。,57,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10党群管理部门 2.10.1监督院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2.10.2监督院对工伤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10.3利用一切宣传工

35、具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消除因思想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2.10.4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督促和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2.10.5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纳入工会工作的议事日程,并列入员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2.10.6根据国家规定参与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以及“三同时”的竣工验收工作。 2.10.7负责做好员工的职业健康工作和女工保护工作。,58,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11各二级单位(责任) 2.11.1认真执行院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11.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

36、.3制定适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1.4按时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11.5及时、如实向院报告安全事故,并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59,一、安全生产责任制,2.11.6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11.7参加院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并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 2.11.8做好安全资料的保管工作和安全活动记录。 2.11.9按照标准给员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60,一、安全生产责任制,3.7各单位(部门)负责人 3.7.1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为本单位(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管理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 3.7.2认真

37、贯彻执行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7.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7.4负责确定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3.7.5对本单位(部门)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3.7.6要把生产安全工作的内容作为生产例会的重要内容之一。,61,一、安全生产责任制,3.7.7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做到“五同时”;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3.7.8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检查。 3.7.9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全员培训和专业培训。 3.7

38、.10要把安全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执行兑现奖惩。 3.7.11及时、如实向职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2,一、安全生产责任制,3.8各单位(部门)安全员 3.8.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院有关安全法规和管理制度。 3.8.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者有权制止。 3.8.3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做好上报和记录工作。 3.8.4负责与安全职能部门保持沟通,做到信息的上传下达。 3.8.5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的资料保存、整理工作。 3.8.6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8.

39、7负责本单位(部门)与安全有关的其它工作。,63,一、安全生产责任制,3.9员工 3.9.1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3.9.2努力实现安全目标,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9.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好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3.9.4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64,一、安全生产责任制,3.9.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 3.9.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9.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9.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5,二、安全事故管理办法,4.事故报告 4.1 对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均应立即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单位(部门)安全员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企业管理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 发生有重伤、死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院领导和企业管理部报告,再由院领导或企业管理部根据国家及主管单位有关规定,视事故严重程度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中铝公司,

41、死亡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66,二、安全事故管理办法,4.3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及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4 事故发生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视事故严重程度必要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5 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若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记录,有条件时应拍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67,二、安全事

42、故管理办法,5事故调查 5.1 发生有重伤、死亡、财产损失巨大等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级的事故,按照条例规定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5.2 发生轻伤、财产损失等其它各类事故情况,由企业管理部责成事故发生单位(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上报调查报告,企业管理部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事故单位(部门)重新调查。必要时由企业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经主管院领导批准。,68,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1院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内容 4.1.1单位、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情况; 4.1.2安全生产组

43、织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 4.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4.1.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情况; 4.1.5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4.1.7安全生产组织情况,领导、安全员职责履行情况。是否做到“五同时”,工程及设备设计中是否做到“三同时”;,69,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1.8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4.1.9检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4.1.10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情况; 4.1.11安全生产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1.12事故处理及上报情况,即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时

44、,是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1.13安全生产记录情况。,70,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1院教育培训内容 3.1.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的规范、标准。 3.1.2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院安全生产的管理模式及其内容。 3.1.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防护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 3.1.4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以及应急救援处理措施。 3.1.5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调查及处理办法。 3.1.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技

45、术进步情况。 3.1.7典型事故案例分析。,71,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2 二级单位教育培训内容 3.2.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3.2.2二级单位自身的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2.3 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监理、检修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4遵章守纪教育。 3.2.5事故教训及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3.2.6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现场抢救措施。 3.2.7危险作业区域、要害岗(部)位安全防护知识。,72,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3 室、车间教育培训内容 3.3.1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规律及安全防护要点。 3.3.2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46、操作规程及安全职责。 3.3.3所在岗位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3.3.4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 3.3.5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现场抢救措施。 3.3.6安全装置、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 3.3.7遵章守纪、“反三违”及“四不伤害”教育。,73,五、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3.1科技部为职业病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修改、监督实施以及与上级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的确定及组织参加有关培训,保持培训记录,制定职业病危害岗位的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转岗等工作。 3.3 工会负责开展针对职业病的宣传

47、工作,受行政委托,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3.4 各相关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新,并保持培训及防护用品发放记录。,74,六、院综合应急体系,成立综合应急指挥部,院长任指挥长,其余院领导为成员,常设机构设在院办公室,负责各类应急预案启动时对各相关单位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维护稳定工作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 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重大安

48、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 电梯困人应急预案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指挥部常设机构设在公司办公室) 防汛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75,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24号),76,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77,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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