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释义,护士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出台的背景 条例一般情况介绍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条例记忆简表 条例与办法对照,条例出台的背景,国际护士立法情况介绍 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 当前护士的状况及立法的必要性,国际护士立法情况介绍(1),英国于1919年率先公布了护士法 荷兰于1921年颁布了护理法 芬兰、意大利、波澜等国也相继公布了自己国家的护理法 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国际护士立法情况介绍(2),WHO的报告,到1984年,欧洲18国、西太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共计76个国家制定了护理法规 国际护士协会在1953年
2、7月召开的国际护士会议上通过了护士伦理学国际法。随后,于1956年6月,在德国法兰克福大议会予以修订并被采纳。国际护理学会于1973年颁布了护士守则。,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1),1948年,第三届中国护士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国民政府卫生部护士主任徐蔼诸提出的“护士法草案提请商讨案” 聂毓禅为召集人的护士法小组经开会讨论,一致通过“护士法草案会商报告请公决案”,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2),1952年发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因各种原因而停止实施); 卫生部在1956年发布了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 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
3、及晋升条例; 1979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我国护士立法情况介绍(3),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997年就对我国的护士情况和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并决定制定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在2008年1月14日得以通过。,当前护士的状况及立法的必要性,政府缺乏对护理管理和监管 护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护士的素质和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医疗机构在护士继续教育上的投入有限,条例一般情况介绍(1),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 共6章35条,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
4、和附则6个部分。,条例一般情况介绍(2),条例一般情况介绍(3),条例一般情况介绍(4),从表2可以看出,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及条文最多,达到10.5条(第34条占1款),其次是护士的义务,占6条,再次是护士执业注册内容,达4.5条(第34条占1款),然后是护士的权利和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别占4条,其他项目一般只占1条。,条例一般情况介绍(5),条例的重点依次为:,医疗机构的职责护士的义务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管理机关的职责10.5 6 4.5 4 4,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总则 立法目的 护士的概念 护士条例的基本原则 政府在发展护理工作方面的基本政策 护士主管机关 表彰和奖励,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5、(2),立法目的(1)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比较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护士的概念(2) 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比较 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护士条例的基本原则(3)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比较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
6、全社会的尊重,护士条例的基本原则(3)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比较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条例主要内容解读(5),政府在发展护理工作方面的基本政策(4)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条例主要内容解读(6),护士主管机关(5)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
7、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条例主要内容解读(7),表彰和奖励(6)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条例主要内容解读(8),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 注册主管机关、办理期限、有效期 注册变更 再注册 护士监管和考核,条例主要内容
8、解读(9),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1)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0),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2)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1),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3)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
9、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2),注册主管机关、办理期限、有效期(8)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3),注册变更(9)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
10、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4),再注册(1)(10)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5
11、),再注册(2)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1)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6),护士监管和考核(1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
12、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7),前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认可(34-1) 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可以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不需要再重新考试、注册。,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8),护士注册程序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程序 链接流程图,新旧护士执业注册变化比较,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9),权利和义务(1) 权利 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做好护士从事
13、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 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 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 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 护士的其他职业权利,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0),权利和义务(2) 义务 依法执业义务 紧急处置义务 问题医嘱报告义务 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1),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12)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2),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13)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
14、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3),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14) 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14)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4),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15)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
15、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5),依法执业义务(16)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6),紧急处置义务(17-1)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7),问题医嘱报告义务(17-2)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8),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18) 护士应当尊重、关
16、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9),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19)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0),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士 对护理工作禁业要求 实习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 为护理卫生提供保障措施 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培训护士的责任 设立护理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 加强对护士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1),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士(20)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
17、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19952000年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医护人力资源现状统计表,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2),对护理工作禁业要求(21-1)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3),实习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21-2)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4),为护理卫生提供保障措施(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
18、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5),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23)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6),培训护士的责任(24)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7)
19、,设立护理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25)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8),加强对护士的监管(26)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9),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机关的责任 医疗机构的责任 护士的责任 他人侵犯护士权益的责任,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0),卫生行政机关的责任(27)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
20、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1),医疗机构的责任(1)28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21、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2),医疗机构的责任(2)29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
22、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3),医疗机构的责任(2)30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4),护士的责任(1)(31-1)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3、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泄露患者隐私的;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5),护士的责任(2)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31-2)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32),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6),他人侵犯护士权益的责任(33)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7),附则 已经取得的护士资格的认定 护士人数达标期限 生效时间,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8),护士人数达标期限(34-2)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9),条例记忆简表 链接文件 条例与办法对照 链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