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三章 保险合同,2,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四、保险合同的要素 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六、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七、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八、案例分析,3,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法律直接赋予名称,条款基本由一方制定,必须书面记载权利义务,5,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 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6,三、保险合同的分类,合同 性质,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
2、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 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7,三、保险合同的分类,是否确定 保险价值,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 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1)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2)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8,三、保险合同的分
3、类,保险责 任范围,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明确列明所承保的风险,不列明所承保的风险,仅规定除外责任,9,四、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0,(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4.受益人 5.保险中介人,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11,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12,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
4、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通常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需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订立合同、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1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人。,1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
6、代理人。,16,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并不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不受到损坏或伤害,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所不同。,17,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亦即以其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年龄、期限等为保险事故的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19,4.受益人
7、,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通常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概念。,几个问题: 受益人是否有资格限制?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否为受益人? 可否指定多个受益人? 多个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 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20,在实务中,关于受益人发生的纠纷原因多种多样,通常包括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资格的丧失等等。,21,案例3-1,被保险人谢某未成年,由母亲韦女士为他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000元,投
8、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后来,谢某的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按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其母没有再婚,由于韦女士的母亲早年因病身故,父亲年岁已高,又无人照顾,于是韦女士便带着儿子与父亲一同生活,照顾儿子和父亲的生活起居。 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母子俩全部丧生。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最终认定,谢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 几乎同时,谢某的父亲和外公去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遂引起争议。,22,分析,按照寿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即假定年幼者后死亡。假如韦女士先死亡或者认定她先于儿子死亡,韦女士则不能作为其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韦女士的父亲也就无权申请
9、该保险金。 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谢某先死亡,韦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父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保险金的给付中,谢某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享有该保险金,于是两人各得10000元,而韦父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继承人,领取10000元的保险金。,23,5.保险中介人,也称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招揽业务、代收保费及理赔。,向投保方提供保险咨询与服务、代办保险业务等。,在投保或理赔时对各种标的的实际
10、价值或损失进行评估核算。,24,(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可保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回顾以下内容:1.保险利益的定义2.保险利益的时效3.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4.要求保险利益的意义,25,1.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6,2.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合同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
11、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27,2.保险利益的时效,人身保险合同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28,3.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1)三种通常做法 (2)我国情况,29,(1)三种通常做法,定义主义 列举主义 同意主义,30,定义主义,定义主义即在法律中给出保险利益的定义。 凡符合定义者,法律承认其具有保险利益;不符合定义者,法律不承认具有保险利益。 采用定义主
12、义的优点是,可以高度概括具有保险利益的所有情况,缺点是人们对定义的理解可能产生歧义。,31,列举主义,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一一列举具有保险利益的各种情况。 凡未被列举者,法律不承认其具有保险利益。 列举主义虽然明确,易于辨认保险利益,但由于列举很难穷尽,一些不常见的、特殊情况下的保险利益有可能被遗漏,从而得不到法律的承认。,32,同意主义,同意主义即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意订立的,法律就承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同意主义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同意主义虽然易于辨认保险利益,但可能会使一些实质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在法律形式上被承认为具有保险利益。,3
13、3,(2)我国情况,我国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采用的是定义主义;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采用的是列举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形式。,34,4.要求保险利益的意义,(1)防止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风险,35,(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上述事项并非每份具体的保险合 同必须全部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上述规定的保 险合同事项
14、外,可以就与保险有 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36,五、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单 (二)保险凭证 (三)保险协议书 (四)投保单 (五)暂保单 (六)批单,37,(一)保险单,保险单是格式化的保险协议书。 保险人事先制订好保险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其印制在单证上,制成保险单。 当投保人同意按保险条款的条件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可以签发保险单,交付投保人收执。,38,(二)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简化的保险单,也叫小保单。 由于保险条款的内容和文字是相对固定的、公开的,一些常用的条款已被投保人所了解,或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简化保险单证格式、节省时间及印刷费用,保险人也可以不签发保险单
15、而只签发保险凭证。 在保险凭证上一般并不印刷保险条款,但要载明采用或依据何种保险条款;载明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项目。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同,省略条款以保险单为准。,39,(三)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后共同拟订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 只有当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才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40,(四)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如
16、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41,(五)暂保单,正式保单发出之前的临时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0天。正式保单签发,暂保单立即失效。,42,(六)批单,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所使用的文件。批单的形式有独立批单和背书二种。批单的效力大于原保单。,43,六、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订立的程序2.成立与生效3.有效与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1.权利义务的履行2.保险合同的变更3.保险合同的中止4.保险合同的终止,44,1.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
17、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与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45,保险合同: 要约与承诺,要约:一方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投保人要约行为填写投保单并交给保险人 承诺:一方对另一方的要约作出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人保险人承诺行为在投保单上签章;出具保费收据;出具签发正式保
18、单;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投保人提出要约, 保险人进行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也有保险人提出新要约(反要约), 或者保险人直接提出要约的情形。,46,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达成协议即告成立,对价后方告生效,也可以双方约定成立即生效。我国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制。,47,3.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48,3.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当事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国家或公众利益,49,1.权利义务的履行,投保人,权利,索赔权了解条款真实情况的权利,收取保费权防损建议权代赔偿权,如实告知 支付保险费 出险通知
19、 提供单证 维护标的安全,义务,保险人,权利,义务,50,2.保险合同的变更,(1)主体变更 (2)客体变更 (3)内容变更 (4)变更程序,保险人不允许变更 财产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通常 是由于保险标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 起的;需经保险人同意 人身险中:投保人变更需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并经保险人核准后生效;变更受益人需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需通知但不必征得保险人同意,险标的的价值变化引起可保 利益变化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需经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加批后生效,主体权利义务的变更 体现在合同条款的变更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 责任范围等,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 保险人进行审核 据变更情况决定保费增减
20、批改(批注或出具批单),51,案例3-2,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 问题: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这合理吗?,52,分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
21、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53,案例3-3,2006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7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
22、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54,分析,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本
23、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55,3.保险合同的中止,人寿保险,中止原因: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复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失效 的保单仍可恢复效力。在失效后两年内提出书面复效申请; 被保险人符合可保条件; 没有退保; 一次交清所欠的保费、利息,56,案例3-4,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8年5月2日中止。2
24、00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0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57,分析,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单中常见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
25、效力恢复(即复效)。 但是,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58,分析,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59,分析,其次,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根据合同
26、法的相关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60,4.保险合同的终止,自然终止,提前终止,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 人死亡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 灭失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 (履约终止),61,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
27、未届满, 保险合同均终止。,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 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 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 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 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62,案例3-5,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问题: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
28、付责任?,63,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64,案例3-6,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问题: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29、,65,分析,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66,七、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产生争议的原因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三)争议处理方式,67,(一)保险合同产生争议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争议大多 集中在责任区分、认定, 保险利益的分辨,保险 金的给付、赔偿,以及
30、金额的多寡等方面。,原因,文字表达方式不准确 表述模棱两可 解释存在歧义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 织,导致责任认定复杂 ,68,案例3-7,2008年5月14日,王某在业务员的动员下,为其女儿雯雯办理了的人身保险,作为周岁生日礼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8年5月14日12时至2058年5月14日12时。 三天后,雯雯在她一岁生日的当天下午突发高烧,并伴有剧烈抽搐,后被确诊为脑瘫。5月29日,在大夫建议下,王某又带女儿来到省妇幼保健院求医,被诊断为“脑发育不全,脑萎缩,脑性瘫痪“。为保险条款规定的“身体高度残疾“。,69,该合同第8条第4款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
31、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以给付一次为限) 王某认为女儿得了脑瘫造成身体高度残疾,而且女儿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得病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却以王某对合同条款意思曲解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代女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0,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中规定,只有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公司才能予以赔偿,其中“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所指的含义为“生效一年后或复效一年后”,而王雯雯在合同生效仅两天就发生保险事故,故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
32、不应给予赔偿。但王某认为保险条款中的“一年”,仅指复效并非指生效一年后,而应是“效后或复效一年后”。 正是由于对此条款表达意思的理解有歧义,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请问你怎么理解该条款所表达的意思?,71,分析,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法也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据此,该条款应理解为“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才予以赔偿的主张是对保险条款含义的曲解,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万元
33、 。,72,(二)保险合同的解释,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3.专业解释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所用文句的通常含义 及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整体内容对条 款所作解释。这是最一般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形: (1)一般文句的解释:公认表面含义和语法意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解释 (2)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或行政解释行业习惯或业内公认,2.意图解释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 真实意图而作解释,但真实意思只能推定,故按以下做 法进行: (1)书面约定优于与口头约定 (2)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优于投保单及其他合
34、同文件 (3)特约条款优于基本条款 (4)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3.专业解释原则:使用的专业术语按其所属专业的 特定含义进行解释。比如寿险合同对疾病的解释,应按医学界公认标准解释例如对“暴雨”的解释,应按气象部门对暴雨的解释, 是24小时降水量超过50毫米,或者12小时降水超过30 毫米;而不应解释为字典上“大而急的雨”。,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 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35、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 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 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73,(三)争议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74,八、案例分析,75,案例3-8,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题: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76,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
36、,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77,案例3-9,最近,刘某购买了一位朋友马某的两居室旧房。马某在两年前为该房投保了房屋及附属设备的年期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因此想把保险同时转让给刘某。 问题:该房屋的保险是否继续有效?,78,分析,财产保险合同是可以转让的。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的。正如刘某购买了朋友马某的房屋,引起了保险合同转让的问题。,79,分析,但是,刘某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当然地成为该房屋保险合
37、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保险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货物运输大多路途远,流动性大,在运输过程 中物权可能几经易手,保险利益也会随之转移。 如果每次被保险人的变更都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必然影响货物的流转。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可以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其他财产保险合同除非另有约定,都不能随着 保险标的
38、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必须取 得保险人的同意,变更被保险人后,保险合同才 继续有效。 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 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 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可能加大保险人 的责任。,因此 刘某的朋友马某在卖出房屋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变更了保险合同,保险合 同的转让方能成立。否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 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80,案例3-10,2006年2月,某市渔业公司以其职工为被保险人向市人寿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费每月20元,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口头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人,合同签订后,依约向保险
39、人支付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对此一概不知。 同年3月4日,渔业公司所属“闽渔01号”在海上失火沉没,船上19名公司职工遇难死亡。 同月21日,保险公司依约向渔业公司支付保险金合计105000元。但李甲等19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得到这一笔保险金。 当从新闻媒介中获此消息后,李甲等19人向保险公司和渔业公司索要保险金无结果,为此诉至法院。,81,问题 (1)本案中渔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李甲等19人能否得到这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做? (3)保险法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人身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有哪些规定? (4)假如渔
40、业公司在交了首期保费后,没有按约定续交保费,保险公司能否用诉讼方式取得?,82,分析,(1)属无效行为。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渔业公司在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亦未在有关保险单上签名盖章,故该单位的指定无效。,83,(2)渔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行为无效该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 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所以,李甲等19人可以得到这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追回向渔业
41、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并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84,(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期限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 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 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 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85,(4)假如渔业公司在交了首期保费后,没有按 约定续交保费,保险公司能否用诉讼方式取得?不能。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不缴纳保 险费以终止合同。,86,THE END,